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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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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青島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青島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切實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范因病致貧返貧風險,筑牢民生保障底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2〕12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同富裕方向,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推動民生改善更可持續。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發揮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作用。鞏固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全市統籌管理,完善救助范圍、救助標準、經辦服務、信息系統“四統一”。堅持系統集成,協同發展,促進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與慈善救助、商業醫療保險等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致貧返貧。

二、明確醫療救助對象范圍和參保資助標準

(一)明確救助范圍。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居民和困難職工(以下簡稱“困難人員”),按照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醫療救助對象包括: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以及未納入以上救助對象范圍、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社會散居孤兒、重點困境兒童參照特困人員標準享受三重制度保障。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對象,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實行救助。(市醫保局牽頭,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鄉村振興局配合)

(二)加強參保資助。困難人員依法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享受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實行分類資助,其中對特困人員(含社會散居孤兒、重點困境兒童,下同)、低保對象,給予全額資助;對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按照其個人繳納居民基本醫保費的50%給予資助。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繼續按照《關于做好政府資助人員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的通知》(魯稅發〔2020〕53號)給予全額資助。(市醫保局牽頭,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鄉村振興局、市稅務局配合)

三、發揮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基礎保障功能

(三)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鞏固我市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完善職工和居民門診醫療費統籌保障制度,加強對常見病、多發病的門診醫療費保障工作,并根據醫保基金支撐能力,適度提高支付限額。在執行全省統一門診慢特病病種目錄和認定標準的基礎上,完善我市其他慢特病的門診保障,著力減輕救助對象門診慢特病醫療費用負擔。(市醫保局牽頭,市財政局配合)

(四)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中的參保居民和職工,大病保險年度起付線分別較普通參保居民和職工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上述人員使用山東省大病保險談判藥品的,取消其起付線。(市醫保局牽頭,市財政局配合)

四、強化醫療救助制度的托底保障作用

(五)明確醫療救助保障范圍。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救助對象需參加我市基本醫保后享受醫療救助,救助范圍應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門診慢特病費用、普通門診統籌費用、長期護理保險費用,經社會醫療保險支付后的個人自負部分,分類分層予以救助。(市醫保局牽頭,市財政局配合)

(六)明確醫療救助方式及標準。

1.住院和門診慢特病救助。特困人員給予全額救助;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9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15萬元;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起付線3000元、按8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15萬元。(市醫保局牽頭,市財政局配合)

2.普通門診醫療費救助。特困人員給予全額救助,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90%比例給予救助,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按8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640元。(市醫保局牽頭,市財政局配合)

3.長期護理費用救助。特困人員給予全額救助,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90%比例給予救助,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按8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5000元。(市醫保局牽頭,市財政局配合)

4.再救助。經三重制度保障后,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住院和門診慢特病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超過5000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給予再救助,年度限額2萬元;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住院和門診慢特病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超過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給予再救助,年度限額2萬元。(市醫保局牽頭,市財政局配合)

5.因病致貧重病患者依申請救助制度。根據省統一制定的認定辦法,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依申請實施醫療救助。對經認定符合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待遇條件的,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超過1.3萬元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限額為15萬元。個人負擔費用可追溯至自申請之月前12個月,一次身份認定享受一個醫療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額,一個年度內不得重復申請。(市民政局、市醫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鄉村振興局配合)

五、優化救助流程和經辦服務

(七)優化救助申請審核程序。加強部門協同,做好信息推送共享工作,將認定后人員及時納入醫療救助范圍,精準落實待遇,并做好信息反饋。提高信息共享效率,以困難人員信息共享當月1日作為享受救助待遇的起始時間,以困難人員身份終止當月月底作為救助待遇終止時間。下一步,探索將身份認定之日到終止之日作為救助待遇享受時間,實現救助待遇無縫銜接。(市民政局、市醫保局、市鄉村振興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根據山東省一體化大數據平臺推送下發的預警監測人員信息,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核查比對、預警信息推送,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居民和職工及時納入救助范圍,確保應助盡助。(市民政局、市醫保局、市鄉村振興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實行一體化經辦服務。制定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做好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做好“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提高服務便利性。采取靈活多樣的參保繳費方式,確保救助人員應保盡保;救助對象異地就醫備案、就醫結算,省域內異地就醫的,報銷比例與本地一致。加強醫療費用監控和醫保基金使用的稽查審核,嚴厲打擊欺詐騙保等行為,確保基金安全高效,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市醫保局牽頭,市民政局、市鄉村振興局、市稅務局配合)

(十)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救助對象因病住院治療時,應優先選擇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住院押金予以減免;因急診、特殊疾病等原因,無法在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收治住院的,可到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相關費用納入救助范圍。因特殊原因救助對象無法完成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可向醫保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相關費用由醫保基金支付。強化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對救助對象應優先選擇使用基本醫保目錄內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確需使用超目錄范圍的,應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將救助對象醫保目錄外費用占比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協議考核管理。(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分工負責)

六、建立多方參與的救助保障機制

(十一)發展壯大慈善救助。動員社會力量,拓展籌資渠道,依托慈善和社會捐助等籌集資金,形成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和志愿服務發展。探索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統籌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商業醫療保險等資源,實施綜合保障。(市民政局、市醫保局、市鄉村振興局,青島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鼓勵發展醫療互助和商業醫療保險。組織開展職工醫療互助,對困難職工罹患重大疾病給予幫扶。支持發展商業醫療保險,引導商業保險機構探索實施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相銜接的商業醫療保險產品創新,鼓勵將醫療新技術、創新藥及新型醫用耗材納入保障范圍;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賠付政策等方面對困難群眾適當傾斜。引導多渠道籌集資金為困難居民和職工購買定制型商業醫療保險。(市總工會、市民政局、市醫保局、市鄉村振興局,青島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強化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制,共同做好醫療救助與社會醫療保險、疾病應急救助、商業保險的有效銜接。加強基層醫療保障隊伍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健全市、區(市)、鎮(街道)、村(社區)醫保服務網絡,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經辦服務。大力推行醫保經辦服務事項網辦、掌辦等便民服務措施,實現醫保服務“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切實增強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加強部門協同。醫保部門要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三重制度綜合保障。民政部門要做好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認定,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及時共享信息,支持慈善救助發展。財政部門要做好資金支持保障。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和診療行為,促進分級診療。稅務部門要提供靈活多樣的繳費模式,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的監測和身份認定,加強信息共享。工會要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青島銀保監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醫療保險發展。

(三)加強基金預算管理。各區(市)政府是實施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制度的責任主體,要根據測算的資金需求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情況,足額安排本級財政醫療救助資金,并納入年度預算。市財政統籌一般公共預算和福彩公益金對各區(市)給予適當補助;拓寬籌資渠道,做大醫療救助基金池子;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0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制度有關事宜的通知》(青政辦發〔2020〕24號)同時廢止。原執行政策中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青島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1.特困人員、社會散居兒童、重點困境兒童參加我市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助;門診統籌全額救助,每年限額640元;長期護理費用全額救助,每年限額5000元;住院和門診慢特病費用全額救助,不設封頂線。

2.低保對象參加我市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助,返貧致貧人口補助50%;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門診統籌個人自負部分救助90%,每年限額640元;發生的長期護理費用個人自負部分救助90%,每年限額5000元;住院和門診慢特病費用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個人自負部分救助90%,限額15萬元。經三重制度保障后,住院和門診慢特病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超過5000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給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額2萬元。

3.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參加我市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給予50%補助;門診統籌個人自負部分救助80%,每年限額640元;發生的長期護理保險費用個人自負部分救助80%,每年限額5000元;住院和門診慢特病費用政策范圍內的個人自負部分起付線3000元,救助80%,限額15萬元。經三重制度保障后,住院和門診慢特病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超過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給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額2萬元。

4.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申請醫療救助前12個月發生的住院和門診慢特病費用,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個人自負1.3萬元以上部分救助80%,限額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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