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樂山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樂山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樂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川辦規〔2022〕6號),結合樂山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以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同富裕方向,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推動民生改善更可持續。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實事求是確定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避免過度保障。2022年實現醫療救助政策和經辦規程全市統一,2023年全面實現醫療救助市級統籌。
第三條 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按照“保基本”“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嚴格執行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妥善解決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基本醫療需求。
第二章 醫療救助對象類別和保障范圍
第四條 救助對象類別。
(一)特困人員;
(二)孤兒;
(三)低保對象;
(四)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五)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以下稱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六)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按上述救助對象類別給予相應救助。
第五條 救助費用保障范圍。
(一)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以下簡稱門診慢特病費用)、普通門診費、單行支付藥品和高值藥品費用等;
(二)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應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規定;
(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起付線標準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
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自行制定或用變通方法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范圍。
第三章 醫療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 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對已實現穩定就業的困難群眾,引導其依法依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 資助參保。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按我市最低檔次繳費標準對部分救助對象實行分類資助,其中特困人員、孤兒給予全額資助;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75%給予資助。
第八條 門診救助。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充保險報銷后,剩余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超過救助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實施救助。
(一)對特困人員和孤兒的普通門診費用,不設救助起付標準,統一給予全額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500元;
(二)對救助對象的門診慢特病費用,參照住院醫療救助執行,和住院醫療費用合并計算救助起付標準,共用年度救助限額。
第九條 住院救助。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充保險報銷后,剩余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超過救助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實施救助。
(一)特困人員、孤兒不設救助起付標準,統一給予全額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5萬元;
(二)低保對象不設救助起付標準,統一按80%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3萬元;
(三)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救助起付標準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確定,統一按65%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3萬元;
(四)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救助起付標準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確定,統一按60%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1萬元;
(五)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標準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確定,統一按60%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1萬元;
(六)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年度累計額自付費用仍超過我市防止返貧監測收入標準的部分,統一按60%給予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2萬元;
(七)高值藥品和單行支付藥品費用,統一按50%給予救助,救助起付標準和年度救助限額按救助對象類別分類執行。
第十條 救助對象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屬性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納入救助范圍,不得重復救助。
第四章 醫療救助經辦和管理
第十一條 依托四川省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推動三重制度服務融合,加強數據歸口管理。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要做好救助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
第十二條 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對明確身份標識的救助對象,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一單制”結算。
第十三條 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未實現“一單制”結算的,救助申請人或申請代理人應及時到身份認定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辦理。
第十四條 統一協議管理,強化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做好費用監控、稽查審核,在全市范圍內與符合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開展醫療救助服務,并對其實行重點監控,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十五條 完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按規定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費用結算。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推行基層首診,規范轉診,促進合理就醫。經基層首診轉診至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第十六條 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等服務,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全市統一的救助標準,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五章 建立長效機制
第十七條 完善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發揮基本醫療保險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和標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鞏固大病保險減負功能,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統一執行起付標準降低50%、分段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的傾斜支付政策。
第十八條 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依托四川省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農村低收入人口監測平臺和民政社會救助信息平臺,做好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風險監測,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風險長效機制,對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實施動態監測、主動發現、信息共享、精準救助。
醫療保障部門將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中,個人年度累計自付醫療費用超過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員信息,定期推送至同級民政、鄉村振興部門,對其家庭收支情況進行監測;民政、鄉村振興部門將確定為相應救助對象的人員反饋至同級醫療保障部門,及時動態做好標識,按規定享受相應的救助待遇。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制。將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標,納入醫療救助工作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強化部門協同。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醫療保障部門要統籌推進三重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要做好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救助對象認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相關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做好資金支持,將醫療救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足額、及時撥付配套資金。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療保險保費征繳相關工作。銀保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認定、監測和信息共享。工會要完善困難職工幫扶體系,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
第二十一條 夯實基層基礎。加強基層醫療保障隊伍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事業發展需要,充實經辦、服務、監管等人員配置,做好相應保障。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鼓勵商業保險機構、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參與醫療救助經辦服務。大力推動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下沉,重點提升信息化和經辦服務水平。加強醫療救助政策和業務能力培訓,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基層醫保隊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根據醫療救助資金支撐能力和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充保險保障情況,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等部門對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比例、救助限額等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實施細則施行之前醫療救助相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二、樂山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1.資助參保政策。
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根據各統籌地區確定的最低檔次繳費標準,對特困人員、孤兒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75%給予資助。
2.起付標準。
按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其中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全面取消起付標準,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起付標準按不高于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確定,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按10%確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按25%確定。
3.救助比例。
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比例進行救助,其中,對特困人員、孤兒給予全額救助,對低保對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對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65%的比例救助,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4.傾斜救助。
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年度累計自付費用仍超過當地防止返貧監測收入標準的部分,給予傾斜救助,救助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
5.年度救助限額。
醫療救助年度救助限額和傾斜救助年度限額等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等科學確定,避免過度保障。
統籌門診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門診慢特病和住院醫療費用合并計算起付標準,共用年度救助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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