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廣元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廣元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廣元市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提高基金統籌層次,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減輕困難群眾醫療費用負擔,確保困難群眾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根據《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21〕9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川辦規〔2022〕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元市轄區內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
第三條 醫療救助實行市級統籌,政策全市統一。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全市醫療救助范圍、待遇保障、基金管理、經辦流程、信息系統、保障目錄“六統一”。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是醫療救助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市醫療保障局是全市醫療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醫療救助工作的統籌管理。各縣(區)醫療保障局和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職能職責做好醫療救助管理和業務經辦。市財政局是全市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門,各縣(區)財政局負責本轄區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上解。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醫療救助經辦工作由利州區負責。
第五條 各級醫療保障、民政、鄉村振興、衛生健康等醫療救助協同部門要建立規范、高效、安全的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及結果反饋。強化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精準實施分層分類幫扶。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不斷壯大慈善救助,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
第二章 救助對象認定
第六條 醫療救助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救助對象包括重點救助對象和一般救助對象。
重點救助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
一般救助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以下稱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第七條 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門負責認定,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由鄉村振興部門負責認定。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按照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章 醫療救助待遇
第一節 參保資助
第八條 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已實現穩定就業的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下列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救助基金給予分類資助。
(一)特困人員、孤兒全額資助;
(二)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個人繳費標準的75%定額資助;
(三)穩定脫貧人口,資助參保執行漸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按照個人繳費標準的75%、50%、25%進行資助,2025年起不再資助。
具備多重困難身份的人員,資助標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給予資助,不得重復資助。
第九條 每年集中繳費期前,民政、鄉村振興部門應當向醫療保障部門一次性提供資助參保人員個人信息。醫療救助對象動態調整的,調整信息應當及時函告醫療保障部門,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實時將救助對象在醫保系統進行標識。
第十條 每年12月31日前納入的醫療救助對象,按標準資助參加下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對象動態調整的,自調整之日起給予醫療救助。
第二節 醫療費用救助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應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規定。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醫藥費用。
第十二條 符合醫療救助范圍的醫療費用(含單行支付藥品封頂線以內費用),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實施救助。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支付后個人自付的費用,超過醫療救助年度起付標準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比例給予救助。
第十三條 醫療救助對象的一類門診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特困人員、孤兒全額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1000元;低保對象按7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200元。
第十四條 救助對象的住院醫療費用、二類門診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單行支付藥品費用,特困人員、孤兒全額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30000元;低保對象按7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25000元。其他救助對象按不高于上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費用按比例救助。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起付標準5%,救助比例65%,年度救助限額20000元;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10%、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25%,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額10000元。
第十五條 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仍超過當年防止返貧監測范圍的部分,給予傾斜救助,救助比例為50%,年度救助限額10000元。特殊情形,由縣(區)醫療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研究解決。
第四章 醫藥服務與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對象原則上應當在市域內醫藥機構就醫,到市域外醫療機構就醫應當經市內二級甲等及以上醫療機構轉診。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十七條 醫療救助對象到醫藥機構就醫應主動出示電子醫保憑證或社保卡,在醫藥機構聯網結算的醫療費用,屬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期與所轄醫藥機構結算;屬個人自負的,醫療救助對象與醫藥機構直接結算。
第十八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等身份明確的醫療救助對象,省域內住院費、縣域內門診醫療費用和二類特殊疾病門診費用,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一單制”聯網結算。
第十九條 符合醫療救助條件,醫療救助未在醫藥機構“一單制”聯網結算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書面申請,醫療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后給予救助。救助身份未明確的,由鄉鎮(街道)按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對救助身份進行認定,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鄉鎮(街道)提出醫療救助初審意見,報縣(區)醫療保障部門復核后給予醫療救助。
第二十條 醫療救助申請原則上在醫療費用發生后3個月內提出,并提供醫療費用醫保結算單。依申請給予的醫療救助金,應當通過“陽光平臺”發放。
第二十一條 各級醫藥機構應當關愛醫療救助對象,規范醫療行為,原則上使用醫保目錄范圍內藥品和診療項目,減輕醫療救助對象個人醫藥費用負擔。經基層首診轉診至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免收住院押金。
第二十二條 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要把醫療救助納入定點醫藥機構醫保服務協議管理,明確醫療救助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以及雙方的責任義務等相關事項。
第五章 基金籌集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醫療救助基金由各級財政補助和社會各界資助相結合的方式籌集,包括:
(一)中央、省財政補助資金及相關部門(單位)資助資金;
(二)市和縣(區)財政部門補助的醫療救助資金;
(三)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劃轉的醫療救助資金;
(四)社會捐贈用于醫療救助的資金;
(五)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規定可用于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提供捐贈和資助,多渠道籌集醫療救助基金。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市級財政按照醫療救助上級補助資金一定比例或定額對全市醫療救助基金進行補助;各縣(區)醫療救助補助資金根據救助對象人數、戶籍人數等因素,結合上年度醫療救助支出等情況由全市統一確定。縣(區)財政補助資金實行年度清算,結余結轉至下年,不足部分按要求補足。
第二十六條 各縣區財政部門在每年人民代表大會批復預算后30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足額上繳至市醫療救助財政專戶。
第二十七條 醫療救助基金支出實行預算管理,市醫療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按照各縣(區)醫療救助人數等因素,結合基金支出、結余、績效評價等情況下達年度支出計劃。超計劃支出由縣(區)自行承擔,結余部分縣(區)可用于彌補下年度財政補助資金。
第二十八條 設立市級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中央、省下撥的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市、縣(區)補助資金、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和利息收入等,全部納入市級財政專戶管理。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設立醫療救助基金支出賬戶。
第二十九條 建立醫療救助基金預付金制度,市財政局按照上年度醫療費用救助支出3個月平均額度,撥付城鄉醫療救助市級統籌預付金至市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基金支出賬戶。
第三十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醫療保障局制定專門辦法,加強醫療救助基金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醫療救助基金。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民政、鄉村振興、衛生健康等部門開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檢查。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定期將醫療救助實施情況向社會公布。醫療保障部門和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基金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醫療救助工作人員在開展醫療救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救助對象依法應當公示范圍以外信息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基金管理辦法由市醫療保障局聯合市財政局共同研究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醫療救助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實施期間,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廣元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救助對象的住院醫療費用、二類門診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單行支付藥品費用,特困人員、孤兒全額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30000元;低保對象按7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25000元。其他救助對象按不高于上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費用按比例救助。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起付標準5%,救助比例65%,年度救助限額20000元;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10%、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25%,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額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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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對象具有廣元市戶籍,已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難、醫療負擔過重的城鄉居民保障范圍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后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救助資金來源參保時:資金由民政部門直接劃撥,市民不需要出錢繳費報銷時:除了參保正常報銷外,市民需自付費部分由民政部門按比例救助昨日,記者從廣元市民政局獲悉,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人力資...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