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將因患重特大疾病而導致支出型貧困的群體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在原有的九類保障對象基礎上,增加兩類對象:將具有我市戶籍的臨時救助對象、支出型貧困家庭中屬于“大重病患者”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納入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范圍,并對其參加下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予以全額補助。
二是提高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保障水平。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的分段支付比例由最低50%提高至60%。具體為:超過2萬元至10萬元之間,補償60%;超過10萬元以上部分,補償70%。
三是加大對城鄉困難群眾的傾斜力度。
對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對象的大病保險不設起付標準,分段支付比例提高10個百分點。具體為:2萬元以內,補償60%;超過2萬元至10萬元之間,補償70%;超過10萬元以上部分,補償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