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調整汕頭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及待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汕府辦[2015]54號),從1月1日起,我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行新的繳費和待遇標準,繳費由原來的一檔每人每年30元和每人每年二檔每年120元,統一調整為每人每年120元。
參保人的醫療保險待遇對應也進行了調整:
一、住院費用報銷待遇
參保人住院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的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為200元起付線以上報銷9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為400元起付線以上報銷80%,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為1000元起付線以上報銷63%,非定點醫療機構為1000元起付線以上報銷48%。
二、門診特定病種和家庭病床待遇
參保人享受試點門診特定病種待遇為:起付標準以上、每月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申報限額以內部分由統籌基金按75%的比例支付。
參保人享受其他門診特定病種待遇為:起付標準以上、年度基本醫療費用限額以內部分由統籌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參保人符合規定設立家庭病床的,其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在400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0%。
三、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參保人患門診特定病種、門(急)診搶救無效死亡、設立家庭病床、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8萬元(不含大病保險)。
四、大病保險待遇標準及支付范圍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起付標準調整為15000元,參保人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的符合大病保險支付范圍的基本醫療費用,按60%的比例予以支付,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50萬元。
參保人因惡性腫瘤門診放療、化療設置家庭病床所發生的個人自付的基本醫療費用,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下列項目費用納入汕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范圍:
(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二)急診留觀并轉入住院治療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
(三)符合城鎮居民門診特殊病種規定的醫療費用;
(四)符合規定的其他費用。
汕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予報銷的范圍:
自購藥品的;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到境外就醫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不予報銷的情形。另外工傷、職業病;女工生育;流氓斗毆;酗酒致傷;交通肇事;他人故意傷害;醫療事故;美容、健康體檢也都不屬于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汕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具體為:
一是學生、兒童。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5%;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二是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0萬元以下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三是其他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