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適應本市城鄉發展一體化進一步做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本市城鄉發展一體化若干意見》(滬委發〔2015〕2號),適應本市城鄉發展一體化,進一步推進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破除城鄉戶籍限制,實現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城鄉統一
(一)實施城鄉職工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戶籍人員的,單位和個人均按照與城鎮戶籍人員一致的繳費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村戶籍人員失業后,可進行失業登記,享受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二)實施城鄉居民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推進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全市統籌,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協調發展。在籌資標準、報銷比例和就醫管理等方面縮小差異,逐步實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兩項制度統籌發展,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三)將村衛生室納入本市醫保聯網結算系統。在各區縣選擇部分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開展醫保聯網結算試點的基礎上,全面推進村衛生室醫保聯網結算。聯網結算的推進,參照社區衛生服務站醫保聯網模式,依據服務人數、服務半徑等,并結合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接軌的進展穩步實施。實行聯網結算后,村衛生室應基本保持原有的功能、規模、收費、服務不變。
二、適應農村生產經營方式改革,完善就業、社保、人事相關政策
(一)打通農民合作社等集體參加職保的渠道。本市戶籍人員在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和合作聯社就業期間,經協商一致,可通過集體參保方式,參照《關于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人社養發〔2013〕22號)的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在辦理參保登記時,農民合作社和合作聯社需提供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證明,家庭農場需提供區縣農委認定的證明。各級政府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滬府發〔2008〕54號)的規定,對到農民合作社工作的農業科技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實行人事代理,并按規定代辦繳納城鎮社會保險手續。
(二)實施離土農民促進就業專項扶持政策。本市離土農民是指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家庭為單位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集體經濟組織,納入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信息管理系統,流轉期在5年以上的本市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