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可簡稱為城鎮醫保,是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 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籌(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