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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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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襄陽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襄陽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襄陽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決策部署,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進一步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范因病致貧返貧,筑牢民生保障底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22〕35號),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健全全市統一規范的醫療救助制度,堅持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進一步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

第三條 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公開、公平、公正、便民。

第二章 救助對象范圍

第四條 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參保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各類醫療救助對象根據相關規定實行動態管理:

(一)城鄉特困人員、孤兒為一類醫療救助對象;

(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為二類醫療救助對象;

(三)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包含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和突發嚴重困難人口)為三類醫療救助對象。

(四)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為四類醫療救助對象。

第五條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是指申請身份認定前12個月累計自負醫療費用超過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規定,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基本醫保參保人員(不含前三類醫療救助對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程序和財產標準與認定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保持一致,救助身份和救助待遇自身份認定之日起12個月有效。

第三章 救助申請認定

第六條 建立健全依申請醫療救助幫扶機制,規范申請程序,暢通申請渠道,增強救助的時效性。已認定為醫療救助對象的,一類、二類醫療救助對象直接獲得醫療救助,三類、四類醫療救助對象依本人申請獲得醫療救助。

第七條 實施醫療保障對象醫療費用信息動態監測。醫保部門將個人當年累計自負醫療費用超過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穩定脫貧人口納入因病返貧預警范圍;將個人當年累計自負醫療費用超過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城鄉居民普通參保人員納入因病致貧預警范圍,每月定期推送給鄉村振興和民政部門。經鄉村振興或民政部門核定為醫療救助對象的,醫保部門要分類及時落實醫療救助保障措施,其他部門按規定給予救助。

第四章 救助待遇水平

第八條 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靈活調整醫療救助對象參保繳費方式,納入參保資助范圍且核準身份信息的醫療救助對象,不設置待遇等待期,確保其及時參保、應保盡保。

第九條 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資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同時符合多種參保資助政策時,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予以資助,不得重復資助。

(一)一類醫療救助對象:按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年度個人繳費標準給予全額資助;

(二)二類醫療救助對象:按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年度個人繳費標準90%比例給予定額資助;

(三)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過渡期內按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年度個人繳費標準50%比例給予定額資助。

(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過渡期內(以下簡稱過渡期內)未納入鄉村振興部門監測范圍的穩定脫貧人口實行參保資助漸退政策,2023年、2024年分別按2021年個人繳費資助標準的50%和30%給予定額資助,自2025年開始不再享受參保資助政策。

第十條 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市域內全體城鄉居民參保人員享受統一的基本醫保待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對一類、二類醫療救助對象實施大病保險起付線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取消封頂線的傾斜支付政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保障范圍。對參保后待遇享受期內,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醫療救助對象,按規定及時予以救助,實現梯次減負。困難群眾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屬性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救助。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包括門診慢特病醫療救助和住院醫療救助。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一個年度內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慢特病病種范圍(含雙通道藥品等)規定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后,符合規定的個人自付部分給予醫療救助。一類醫療救助對象按100%比例救助;二類醫療救助對象按70%比例救助;三類醫療救助對象按60%比例救助;四類醫療救助對象按50%比例救助。一類、二類醫療救助對象,不設置起付標準;三類醫療救助對象起付標準為3000元(過渡期內納入監測范圍的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和突發嚴重困難人口醫療救助年度內起付標準按2000元執行);四類醫療救助對象起付標準為7000元。醫療救助年度限額8萬元,門診慢特病醫療救助和住院醫療救助共用年度醫療救助限額。

第十二條 實施傾斜救助。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7000元以上的部分,且有返貧致貧風險的人員,經資格申請、審核程序,一類、二類醫療救助對象按70%的比例給予傾斜救助;三類、四類醫療救助對象按60%的比例給予傾斜救助。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額5萬元。過渡期內農村低收入人口繼續按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因疾病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沒有保障的困難群眾,經相關部門核定為醫療救助對象后,依本人申請其身份確定前12個月內在定點醫療機構規范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在10000元以上部分按60%給予年度內一次性醫療救助,救助限額5萬元(此限額納入醫療救助年度限額計算范圍),由縣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規定流程辦理。

第五章 經辦管理

第十四條 完善醫療救助服務事項清單,規范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做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工作。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加強數據歸口管理。醫療救助對象住院費用實行三重制度綜合保障“一站式”直接結算、“一窗口”辦理,確保各類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困難群眾能及時享受待遇。

第十五條 加強部門間工作協同,做好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與醫療救助經辦服務的全面對接,簡化優化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資格申請、待遇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分辦轉辦及結果反饋等工作。

第十六條 按照安全有效、經濟適宜、救助基本的原則,引導醫療救助對象和定點醫療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促進合理就醫。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費用按國家和省有關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執行,除國家和省另有明確規定外,各地不得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嚴厲打擊侵害救助對象權益和騙取醫保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經基層首診轉診的一類、二類醫療救助對象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持有效證件辦理入院手續,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入院時只需繳納基本醫保住院起付標準費用,無需繳納住院押金。做好醫療救助對象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登記備案、就醫結算,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戶籍地所在統籌地區救助標準。進一步規范醫療救助對象合理轉診,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六章 組織保障

第十七條 襄陽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全市醫療救助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地區統一的醫療救助具體政策,規范醫療救助保障范圍,合理確定保障標準,統一醫療救助工作流程;將醫療救助情況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標,納入醫保工作績效評價,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實施本地區醫療救助工作,加強醫療保障、參保繳費、社會救助、職工互助、經辦服務、救助資金的統籌協調,指導鄉鎮(街道)做好醫療救助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參保動員、醫療救助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和基礎資料審核等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第十八條 部門之間加強溝通協調、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參保動員和個人繳費參保資助等工作。醫保部門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抓好醫療保障政策的落實。民政部門做好城鄉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醫療救助對象認定工作,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監測;及時更新對象信息,與相關部門做好信息共享工作,支持慈善機構開展醫療救助。財政部門按規定做好醫療救助資金投入保障和監督管理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要指導醫療機構落實“先診療、后付費”“一站式服務、一票制結算”、醫療費用控制等規定,加強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稅務部門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銀保監部門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鄉村振興部門做好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認定、監測和信息共享工作。工會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工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基礎信息的確認工作。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殘疾類別、等級的認定和基礎信息的確認工作,及時更新對象信息,與相關部門做好信息共享工作。紅十字會參與臨時人道救助等工作。審計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及相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第十九條 在確保醫療救助基金安全運行基礎上,統籌協調基金預算和政策制定。落實醫療救助投入保障責任,加強醫療救助資金投入力度,強化市縣事權責任和縣級財政托底保障。拓寬籌資渠道,動員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統籌醫療救助資金使用。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推動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基本醫保統籌層次相協調,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風險能力。

第二十條 加強基層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根據參保人數和醫療救助對象人數,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實現市、縣、鄉、村全覆蓋,做好相應保障。加強醫療保險和救助業務能力培訓及政策宣傳,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基層經辦隊伍。

第二十一條 發揮慈善救助補充功能。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罕見病救助項目,參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發揮補充救助作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救助、商業保險等資源,實施分層分類幫扶和綜合保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根據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和重特大疾病保障情況,市醫保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可對醫療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比例、救助限額等適時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我市2022年9月1日起至本辦法施行前發生的相關醫療救助事項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后,我市已出臺的有關醫療救助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襄陽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醫療救助包括門診慢特病醫療救助和住院醫療救助。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一個年度內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慢特病病種范圍(含雙通道藥品等)規定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后,符合規定的個人自付部分給予醫療救助。一類醫療救助對象按100%比例救助;二類醫療救助對象按70%比例救助;三類醫療救助對象按60%比例救助;四類醫療救助對象按50%比例救助。一類、二類醫療救助對象,不設置起付標準;三類醫療救助對象起付標準為3000元(過渡期內納入監測范圍的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和突發嚴重困難人口醫療救助年度內起付標準按2000元執行);四類醫療救助對象起付標準為7000元。醫療救助年度限額8萬元,門診慢特病醫療救助和住院醫療救助共用年度醫療救助限額。

實施傾斜救助。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7000元以上的部分,且有返貧致貧風險的人員,經資格申請、審核程序,一類、二類醫療救助對象按70%的比例給予傾斜救助;三類、四類醫療救助對象按60%的比例給予傾斜救助。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額5萬元。過渡期內農村低收入人口繼續按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因疾病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沒有保障的困難群眾,經相關部門核定為醫療救助對象后,依本人申請其身份確定前12個月內在定點醫療機構規范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在10000元以上部分按60%給予年度內一次性醫療救助,救助限額5萬元(此限額納入醫療救助年度限額計算范圍),由縣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規定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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