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醫療救助基金主要解決參保人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因患大病、重癥,發生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圍、標準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對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符合醫保范圍的醫療費用,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支付比例為95%。
大病保險
參保人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的醫療費用,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基礎上,個人自付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按規定予以支付。
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設置(現暫定為2萬元)。對起付標準以上費用實行“分段計算,累加支付”,不設最高支付限額。具體辦法如下:
2萬元以上(不含2萬元,下同)至4萬元(含4萬元,下同)部分,支付60%;4萬元以上至6萬元部分,支付65%;6萬元以上至8萬元部分,支付70%;8萬元以上至10萬元部分,支付75%;10萬元以上部分,支付80%。
大病保險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大病保險制度實施后,原職工醫保住院醫療費用二次補助政策取消。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參保人員,在享受大病保險待遇后,享受民政醫療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