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醫療保障政策問答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是多少?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三級、二級、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分別為1500元、600元、100元。
符合轉診條件需轉下級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康復住院治療的,接收定點醫療機構取消醫保報付起付標準。
緊密型醫療聯合體內符合規定的轉診住院參保患者,由下一級醫療機構轉上一級醫療機構治療的,連續計算起付線,由上一級醫療機構轉向下一級醫療機構治療的,取消下一級醫療機構的醫保住院起付線。
城鄉居民住院醫療費用政策范圍內報付比例是多少?
參保城鄉居民在三級、二級、一級定點醫療機構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報付比例分別為70%、80%、90%。
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如何規定的?
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所需資金按年人均95元的標準從統籌基金中劃轉建立,參保人員個人不繳費。參保城鄉居民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付后,剩余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超過5000元以上部分,納入大病醫療保險報銷范圍,按80%的比例給予二次報銷,不設封頂線。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是多少?
全省參保城鄉居民年度內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每人每年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乙類項目的個人自付比例如何規定?
藥品目錄乙類項目個人自付比例
單價范圍 | 100元(含)以下 | 100元—300元(含) | 300元以上 |
自付比例 | 15% | 25% | 35% |
診療項目乙類項目個人自付比例
單價范圍 | 100元(含)以下 | 100元—2000元(含) | 2000元—5000元(含) | 5000元以上 |
自付比例 | 15% | 25% | 35% | 45% |
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實行最高限額標準管理,最高限額標準為30元,低于限額標準的按政策規定報付,高于限額標準以上的部分個人自費。
醫用耗材乙類項目個人自付比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實行最高限額標準管理,最高限額標準為5萬元,低于限額標準的按政策規定報付,高于限額標準以上的部分個人自費。
單價范圍 | 200元(含)以下 | 200元—5000元(含) | 5000元—20000元(含) | 20000元—50000(含) |
自付比例 | 15% | 45% | 55% | 65% |
血制品和吸氧費:血制品(不含藥品目錄內品種)和吸氧費個人先自付40%后按政策規定報付。
參保城鄉居民住院使用醫用耗材大病保險如何報付?
參保城鄉居民住院期間使用的醫用耗材,經基本醫療保險報付后,剩余政策范圍內的,單價在5000元以內的,直接納入大病醫療保險范圍按政策規定報付;單價在5000元(含)以上,納入大病醫療保險范圍按50%報付。
參保城鄉居民生育醫療費用可以報銷嗎?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城鄉居民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報付。
哪些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差別化支付政策如何規定?
參保城鄉居民實行分級診療制度。未辦理分級轉診手續或未按分級診療政策規定就診的,醫保報付比例在原政策規定的基礎上下浮10%(下浮部分不納入大病醫療保險報付范圍)。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或未按規定轉省外治療的,執行30%的保底補償政策(保底補償報付后的剩余費用大病保險不予報付)。
參保城鄉居民省外住院轉診如何規定?
對于在省內無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級甲等定點醫療機構出具《青海省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分級診療轉院審批表》,省外轉診患者個人需先承擔符合規定醫療費用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