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保險,在我國由于受到經濟水平、法律制度、保險意識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尚處于起步階段。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學畢業論文:醫療責任保險體制現狀淺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目前,醫療責任保險作為醫學領域的一種職業保險,已經逐漸在全國各級醫療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引起一定的關注。在近幾年醫療糾紛明顯增多、醫療機構賠付金額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醫療責任保險更被期待成為緩解醫患矛盾和分擔醫療責任風險的一劑良方。
但是我國醫療責任保險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目前尚處于萌芽階段,醫療責任保險體制不夠完善,醫院投保熱情不高。保險公司同樣缺乏開發醫療責任保險熱情,即使已開展該項業務的保險公司,對醫院不同專業的風險程度、醫務人員的業績、醫院的信譽、醫院的質量管理和安全醫療管理等相關因素了解不深,也不可能完全了解,更無經驗積累。同時由于我國地域廣大,各地對醫療責任賠償的幅度差異十分巨大,因此,保險公司或醫院對投保額往往難以客觀確認。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我國在開展醫療責任保險過程中存在不少困難與問題。如何建立我國完善的醫療保險體制是當今醫療領域亟需解決的問題,甚至是整個社會關注的問題,也是本文的研究意義所在。
一、醫療責任保險的概念解析
醫療責任保險是職業責任保險的一種,在西方國家稱為醫療過失責任保險或專家責任保險,在我國臺灣稱為醫師責任保險,在我國大陸又稱之為醫療職業責任保險或醫師職務責任保險,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與保險公司訂立醫療責任保險合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因為疏忽、過失,違反其業務上應盡的責任,直接導致病人病情加劇、傷殘或死亡,依法應由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在保險期間內由承保該業務的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的保險。近年來,消費者對醫療和藥品的投訴呈上升趨勢。除醫療事故外,因因醫方提供的設備、技術、藥品、服務等引起的醫療糾紛也大量增加,成為消費者投訴的十大熱點之一。醫療糾紛的爭議賠償金額也大幅度提高,醫院每年要為處理醫療糾紛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這給醫療機構造成了很重要的財務負擔,不利于醫療技術的創新和醫療水平的提高。此外,醫生面臨的來自患者報復的壓力,更使得原來一些原來做起來游刃有余的手術,現在無人問津。防衛醫療的不正常現象在新形式下悄然抬頭,阻礙了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而從患者角度講,醫務人員醫療行為的縮手縮腳更是直接對其生命安全構成威脅,醫患矛盾的化解不得法,也使患者的權益無從保護。
另一方面,不但在我國,即使是在發達國家臨床誤診率都達30%左右,某些疑難病例的誤診率更是達到了40%以上。誤診率高主要是因為生物醫學還處在經驗階段,但并不必然引起醫療糾紛。然而由于醫患雙方的醫療信息嚴重不對稱,患者處于對醫務人員的“盲從”位置,一旦出現醫療結果與醫療預期存在較大差異時,糾紛就有可能發生。當然也有很多時候,本身不是醫生過錯造成患者病情惡化乃至死亡,患者家屬卻借題發揮,要求醫院或醫生給予賠償甚至對醫務人員大打出手。為了緩解和解決由此產生的醫患關系緊張和醫務人員經濟和心理負擔的問題,有必要在醫療行業中引入責任保險制度。
二、我國醫療責任保險體制現狀淺析
醫療責任保險,在我國由于受到經濟水平、法律制度、保險意識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尚處于起步階段。上個世紀 80年代末期,個別地區開辦了地方性的醫療事故責任保險。真正大規模地開展此項業務,始于2000年1月,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推出了“醫療責任保險”;之后平安、太平洋、天安等保險公司也相繼開辦了此項保險。該保險推出已有很長一段時間了,但是投保并不踴躍,存在不少障礙。
(二)醫療機構對于現行醫療責任保險的認識
1.醫療責任保險保費偏高而賠付額過低
雖然近年來各醫院的醫療糾紛的數量呈上升趨勢,但被認定為醫療事故的比例較低,經法院判決的也是少數,大部分是經調解解決的。保險公司對調解解決的賠償數額限制較嚴,且賠償數額低。目前,各地多數醫療責任保險條款都規定了每次索賠的責任限額和累計賠償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訂的醫療責任保險合同規定,醫療責任每人賠償限額為30萬元,累計賠償限額根據病床數為30萬元~300萬元不等,如果發生大額賠償,仍要醫院自己承擔限額以上部分。醫院投保的初衷,是希望發生醫療損害賠償費用后,保險公司能夠全額承擔賠償,以解決無法預測的賠償風險。目前的賠付相對于醫院的實際賠償額而言,醫療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較低,醫療責任保險起不到風險保障的作用。 保險公司的限額做法,使部分醫院認為買與不買保險差異不大,醫院每年用于買保險的費用也足夠支付賠償費用,且自行支配方便。盡管醫院買了保險,不是醫療事故的部分仍得不到保險賠付,而醫院80%的醫療糾紛是采用調解方式解決,可能花費更大,且還要與保險公司協調,反而多了一個博弈對象。
2.醫院沒有真正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
許多醫院希望,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患者或家屬就找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不要找醫院糾纏。但實踐中,雖然有一部分患者去了保險公司,但大部分患者認為醫院是發生醫療損害的責任人,即使醫院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患者還是要到醫院來討說法,醫院仍然無法擺脫面對患者打鬧的局面。雖然保險條款規定必要時保險人可以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者處理索賠事宜,但保險公司缺乏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調查處理,醫院還需花很大精力來協調。同時,繁瑣的保險和索賠手續,使醫院感到投保后的工作不少于有時甚至多于醫院自己單獨處理醫療糾紛的工作。 因此,醫療責任保險的引入,并沒有充分體現出其風險管理功能,醫療機構并未從醫療糾紛中脫身出來。
3.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風險意識不夠,不能理解保險大數法則和經營原則
這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因為醫療機構尚無法完全從醫療糾紛中擺脫出來,因此認為醫療責任保險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二是不少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保險原則存在誤解,在保費超過賠款的情況下,會認為從經濟效益角度看投保醫療責任險不合理,不劃算,對投保的積極性不高。
(二)保險公司對現行醫療責任保險的認識
1.缺乏公正合理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
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確定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基礎,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中關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規定較之舊《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有了很大的進步。但隨著實踐的不斷深入,發現現行鑒定制度存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者尚未真正的獨立、鑒定組成人員實質沒有改變、專家回避制度操作性差、對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缺乏必要的監督、缺乏對鑒定人責任追究制度等,這一切都說明我國亟待建立一個公正合理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
2.缺乏核保、理賠方面專業化的人才
醫療責任保險產品的技術含量較高,要求相關從業人員具備一定的法律、醫療、風險管理等知識結構。目前,保險公司缺少這樣的專業化人才,尤其是在核保、理賠方面,造成了核保、理賠方面存在種種不盡如人意的地方,無法為醫療機構和患者提供滿意的保險服務。
3.保險費計取難以保證其運營成本及合理利潤
商業保險公司是企業單位,其企業性質決定必須有經營成本核算和利潤需求,還有國家稅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保險,保險公司認為其收取的保費中只有50%可用于支付賠償費。參保的醫院越少,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相對較高,更難以保證合理的利潤。
三、我國醫療責任保險體制的展望
(一)以醫療機構為試點進行改革
1.提高醫療責任保險條款中最高額賠償金的上限,逐步取消最高額賠償制度
目前,各保險公司都有關于醫療責任保險的最高額賠償金限制,這不能有效的緩解醫療機構可能面臨的巨額醫療損害賠償風險。如果實施強制保險制度,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都購買醫療責任保險,那么保險公司就有能力承擔更大的損害賠償數額,相應的,最高額賠償金的上限就會提高。這就進一步降低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執業風險。目前我國深圳市實施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不實行最高額賠償限制,對患者的賠償數額沒有上限。但是我國大部分省市地區實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還是規定了最高額賠償金額,也許隨著《保險法》及醫療責任保險法律法規的完善,醫療責任保險的最高額賠償制度會逐步取消。
2.仿照“交強險”實行強制性醫療責任保險
如同出租車肇事一樣,無論是否存在醫務人員的過失,醫療行業的風險是不可避免的。世界上許多國家實行強制性醫療責任保險,如果醫師沒有投保,就不能執業。因此,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使其在發生醫療糾紛受到損害后能夠得到相應的賠償,國家應該在醫療責任保險的開展過程中出臺相關的法律,規定所有醫療機構,無論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都必須強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的強制性有助于該險種的良性發展。實行強制性醫療責任保險后,消除了患者對投保的醫療機構的技術水平和責任心的懷疑,消除了向投保的醫療機構索賠更容易的心理,醫療機構不用再擔心投保后對自己信譽的影響。這樣有利于醫院真正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
3.政府部門應加強對醫療責任保險的宣傳,為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
在醫療責任保險發展的初級階段,利用行政力量推動其發展是必不可少的措施。政府部門的意見具有權威性和指導性,能夠加強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對醫療責任保險的認識。加強對醫療機構的宣傳教育,讓其認識到醫療責任險對其風險分擔有重要的意義,在理淪和實踐上為醫療責任險的推廣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政府還應采取措施引導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以培育和發展醫療責任保險市場,逐漸形成“出了糾紛不找醫院找鑒定機構、鑒定不服找法院、賠償找保險公司”的良性運轉機制。
4.保險經營不以盈利為目的,差額財政補,最終實現全社會承擔醫療風險
由于醫療行業高風險性具有社會容許性,而且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目的及責任就是治病救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滿足人類的安全需要,屬于社會福利的范疇。因此,醫療行業的高風險應由全社會來承擔,國家必須給予財政補貼,保險公司經營不應以盈利為目的,而應以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為目標,其收到的保費應包括部分:醫療機構、醫生上繳保費和國家補貼,這樣才能達到全社會承擔醫療風險的目的。
(二)以保險公司為試點進行改革
1.仿照“交強險”建立第三方醫療糾紛鑒定機構
醫療事故的鑒定是困擾醫療責任保險發展又一嚴重障礙,就像交通事故出現后,由交警隊認定事故責任一樣,應建立獨立于醫療機構、保險公司之外隸屬于政府的第三方醫療糾紛鑒定機構。該機構由醫學專家、法律專家和保險專家等組成,依據國家相關專業知識、法律、法規對醫療糾紛進行檢驗、鑒定、評估,出具合理、公正、科學的結論,醫療機構只負責對患方的初步接待及物證等有關材料的提供,使醫院從復雜的醫療糾紛程序中解脫出來,而且由于第三方醫療糾紛鑒定機構的獨立性,患者、保險公司與醫療機構不必擔心其結果的公正性,患者認可鑒定結果,保險公司可安心理賠。
2.加強復合型人才的培養
醫療責任險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險種,急需一批兼通醫學、法學和金融保險的人才,所以我國應在醫學院校開設相關專業,進行系統培養,為醫療責任保險輸送合格人才。
3.行業協會設立醫療責任保險基金
商業保險公司在運作中必然有成本的核算和利潤的追求以滿足自身發展的需要,收取的保費不可能全部用于理賠,“國外已出現由于賠償金額巨大而導致保險公司破產的報道”設想如果我們的醫院管理協會、醫師協會等行業協會聯合設立醫療責任賠償基金,則有可能彌補保險公司力所不及的賠償金額,這也應該是一種長效的,有利于保險公司、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和患者的方式。具體地,基金的來源可由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個人按照醫院級別、床位數量、年均手術次數等標準交納,還可接受社會的贊助。“現在我國的地方醫療協會較為健全,沒有利潤的要求和大成本的消耗,可以增加可支配的賠償金額,同時通過基金的管理,可以增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自律性,提高醫院的服務質量和業務水平”
結 語
醫療責任保險雖然在我國的發展不盡如人意,但是如通過強制性保險、第三方認證、差額財政補貼、完善醫療意外險等方法進行徹底的改革,醫療責任保險將會得到完善和發展,從而防范和降低醫療行業的風險,保護廣大患者的利益、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