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有關單位: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渝府發〔20XX〕8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XX〕29號)等有關精神,針對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工作執行中反映的問題,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參保職工醫保繳費年限認定的問題
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參保職工,按我市規定辦理退休后,其職工基本醫保繳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按以下辦法認定:
(一)參保職工按我市規定辦理退休后,應在其辦理完退休審批手續之月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年限的認定。
(二)參保職工未按規定辦理繳費年限認定的,從其辦理完退休審批手續的次月起,暫停其基本醫保關系及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以下簡稱大額醫保)關系,同時暫停其醫療保險待遇(含停劃個人賬戶)。
(三)對按規定認定的繳費年限滿足我市職工醫保規定的,從其停待之月起恢復基本醫保及大額醫保關系,并補繳停待期間的大額醫保費,補繳金額按辦理補繳之月的繳費標準計算。同時,恢復其醫保待遇,并補發停待期間的醫保待遇,其中個人賬戶按停待期間該單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計入標準予以補劃。
(四)對按規定認定的繳費年限不足我市職工醫保規定年限的,按《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調整用人單位退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通知》(渝人社發〔20XX〕226號)和《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調整用人單位退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人社發〔20XX〕15號)等規定執行。在補繳基本醫保費的同時,還應補繳停待期間的大額醫保費,補繳金額按辦理補繳之月的繳費標準計算。
(五)參保職工基本醫保繳費年限的認定及相關補繳手續,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二、關于折算為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的問題
(一)參保人員在我市參加原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含原新農合)的實際繳費年限,在其認定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時分別按25%和12.5%的比例折算為我市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包括已按月享受我市養老待遇的參保人員、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原農民工大病醫保、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含原新農合)和職工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之間不得重復計算。
(二)從市外轉移到我市接續醫療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其有關實際繳費年限的折算仍按《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人社發〔20XX〕128號)執行,在市外和市內參加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均不得重復計算。在市外參加農民工大病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經其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地政策認定為職工醫療保險或居民醫療保險(包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繳費年限,認定為我市職工醫保或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
三、關于暫停養老待遇退休人員的職工醫保待遇處理問題
對因未按我市規定辦理養老待遇領取人員資格核查而暫停養老待遇的退休人員,其職工醫保待遇按以下辦法處理:
參加我市職工醫保的退休人員,從其養老保險待遇暫停之月起,暫停其職工基本醫保關系和大額醫保關系,同時暫停醫保待遇(含停劃個人賬戶)。待其辦理完養老待遇領取人員資格核查手續后,從其暫停之月起,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則補繳停待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醫保費或大額醫保費,補繳金額按其停待期間所對應的繳費標準計算;同時,恢復其醫保待遇,并按規定補發停待期間的醫保待遇(含補劃其個人賬戶)。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我市城鎮職工醫保過去有關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