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醫療保險政策具體如何?以下是為大家準備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不斷完善面向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結合重慶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的實際需要,市政府決定,在總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驗的基礎上,開展重慶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建立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險制度。
一、建立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意義
自2000年以來,我市相繼建立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制度,使城鎮職工和農村居民得到了基本醫療保障。目前,上述醫療保障制度尚未覆蓋的城鎮居民參保就醫的問題比較突出,為了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必須加快建立覆蓋城鄉所有居民的醫療保障制度。
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過四年多的發展,已覆蓋1800萬人口,形成了較完善的管理體系,積累了低水平起步、保障大病醫療、有效控制醫療費用和基金風險、銜接醫療救助的成功經驗。依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平臺,通過增加模塊,完善功能,建立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有利于整合公共資源,減少重復建設,統籌城鄉社會事業,均衡公共服務,符合我市當前實際情況。
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點,需要解放思想,重在制度創新。我市試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是統籌城鄉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積極嘗試;實行不同的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是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現階段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鄉居民醫療消費習慣的差異;要因地制宜,認真落實國家規定的相關政策,通過試點完善制度建設。
二、試點的目標和原則
(一)試點目標
建立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要先行試點、積累經驗、逐步推廣。根據國家安排,2007年,在江北區、九龍坡區、南岸區、永川區和南川區啟動試點,2008年擴大試點范圍,2009年試點區縣達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市建立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二)試點原則
1.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我市當前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和醫療消費的差異,合理確定適應不同參保群體的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
2.居民自愿參保。在現行財政補助的政策之內,城鄉居民可自愿選擇不同的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參保。
3.建立多渠道籌資機制。實行家庭繳費、集體(單位)扶持、政府補助的多方籌資機制。
4.實行區縣(自治縣)統籌。以區縣(自治縣)為統籌單位,對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試點初期,先組織居民在戶籍所在地參保,在試點范圍擴大并取得經驗之后,逐步推行跨區縣(自治縣)轉移保險關系、實行常住地參保。
5.控制基金風險。基金管理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三、參保范圍和籌資機制
(三)參保范圍
具有本市城鄉戶籍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農村居民)和不屬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包括中小學階段的學生,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少年兒童,以及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都可自愿在戶籍關系所在地辦理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大學生的醫療保險由國家另行制定辦法。
(四)籌資水平
全市實行統一的籌資標準,分為一檔和二檔。一檔籌資水平為每人每年50元,二檔籌資水平為每人每年160元。隨著經濟發展和基金運行情況,可適時調整籌資水平。各檔籌資水平減去財政補助后,剩余部分為個人繳費。
(五)財政補助辦法
1.農村居民的補助。對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農村居民,各級財政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標準給予補助。
2.城鎮居民的補助。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于40元給予補助;對其中的困難群體,即低保對象、重度(一、二級)殘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的60周歲以上老年人,政府每年再按人均不低于60元給予補助。
對城鎮居民人均不低于40元的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市財政和區縣(自治縣)財政按人均不低于20元給予補助。對城鎮居民中的困難群體人均增加的60元補助,其中成年人由中央財政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市財政和區縣(自治縣)財政按人均不低于30元給予補助;其中屬于低保對象、重度(一、二級)殘疾的學生和少年兒童,由中央財政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市財政和區縣(自治縣)財政按人均不低于55元給予補助。
市、區縣(自治縣)兩級財政按實際參保人數承擔補助資金,市級財政對主城各區補助50%,一般區縣(自治縣)補助75%,國家和市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區縣(自治縣)補助90%,其余部分由區縣(自治縣)財政承擔。
對城鎮居民人均不低于40元的補助資金,中央和市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下達;對城鎮困難群體增加的補助,中央和市級財政通過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撥付。
3.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國家對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制定稅收鼓勵政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資金可用于其家庭成員繳納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費,也可用于支付其家庭成員符合政策規定的醫療消費中的個人自負部分費用。
(六)參保繳費
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參保,按年度繳費。家庭中符合參保條件的所有成員應選擇同一檔籌資水平參保,選擇檔次一經確定,兩年之內不得變更。戶籍在學校的學生,可由學校統一辦理參保。
(七)基金支付
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支出,只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和家庭賬戶。
(八)待遇支付
各試點區應借鑒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合理控制醫療費用的經驗,充分考慮參保人基本醫療需求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與不同籌資水平相對應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額等,適當拉開在不同級別醫療機構就醫個人自負比例的差距。
對選擇一檔籌資水平參保的人員,享受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待遇。城鎮困難居民選擇一檔標準參保,政府增加的60元補助,可由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記賬,用于支付本人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部分或用于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對選擇二檔籌資水平參保的人員,發生惡性腫瘤的放療、化療和鎮痛治療,腎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療,腎臟移植術后的抗排異治療等3種重大疾病門診醫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未成年人的保障待遇要高于按同檔次參保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惡性腫瘤、嚴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腦、腎)、先天性心臟病等5種重大疾病的醫療費用,應適當提高基金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額。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衛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會同試點地區研究具體辦法。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產婦,給予每人100元產前檢查、400元分娩定額補助。
對低保對象、重度(一、二級)殘疾人、低收入老年人等困難城鄉居民,因重大疾病產生的大額醫療費用,在按照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規定支付相關費用后,由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助。鼓勵居民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來提高醫療保險待遇。
四、管理服務
(九)基金管理
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同籌資水平要分別列賬核算。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實際人數安排財政補助資金。區縣(自治縣)每年年初將本級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基金財政專戶;中央和市財政補助資金,由市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及時撥付到區縣(自治縣)。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促進基金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基金,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工作經費。建立由政府相關部門、參保居民、社會團體、醫療服務機構等方面代表參加的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對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監督。
(十)醫療服務管理
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基礎上,根據需要增加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進一步完善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和管理制度,實行社區首診制和雙向轉診制度,通過政策引導參保人員到基層衛生醫療服務機構就醫,形成“小病到社區(鄉鎮、村),大病進醫院,康復回社區(鄉鎮、村)”的就醫格局。
五、配套措施
(十一)加強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建設
全市各級衛生部門根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精神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需要,建立基本設施齊全,功能完善,能夠為參保人員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基層公共衛生服務網絡;建立有較高專業素質和服務水平的基層衛生服務隊伍;建立規范的城鄉基層衛生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十二)積極推進醫療衛生和藥品流通體制改革
根據國家有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在開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的同時,協同推進醫療衛生、藥品生產流通和醫療保障體系的改革和制度銜接。建立健全衛生行業標準體系,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和中醫藥服務在醫療服務中的作用,加強對醫療服務和藥品市場的監管。
(十三)網絡建設
依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網絡現有基礎,由市勞動保障局牽頭,市衛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信息產業局等部門組成專門工作班子,按照整合資源、增加模塊、完善功能、無縫連接的要求,指導試點區縣完善、提升網絡系統,建成方便群眾和定點醫療機構實時結算、滿足各部門動態管理需要的信息化管理平臺。
六、組織領導
(十四)領導小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勞動保障、衛生、財政、民政、發展改革、教育、藥品監管、審計、農業、農辦、扶貧、宣傳、殘聯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重慶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衛生局分管領導擔任。各試點地區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形成自上而下的工作體系。各成員單位要各盡其責,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十五)經辦機構
各試點地區經辦機構名稱統一為“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直屬當地政府管理,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區、街道(或鄉鎮)要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組織宣傳、參保登記、身份審核等相關工作。經辦機構所需的人員編制、辦公場地由各區縣(自治縣)解決,開展工作所需經費,按實際參保人員每人每年1元的標準納入財政預算安排,市和區縣(自治縣)兩級財政各承擔50%。
(十六)啟動實施
各試點地區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于2007年10月1日起啟動實施。要通過建立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一方面解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問題,另一方面抓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擴面和完善工作,切實做好城鄉統籌。尚未開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的地區,要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工作目標,并為下階段實行城鄉統籌做好準備。
2008年1月,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專家對試點工作進行檢查評估,并制訂擴大工作方案。
(十七)輿論宣傳
建立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涉及人數眾多,情況復雜,關系廣大群眾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強。各試點地區政府要高度重視,實施前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采取各種形式,加大對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具體實施政策的宣傳力度,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廣大城鄉居民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積極化解可能出現的矛盾,保證試點工作健康推進。
各試點區政府要將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明確責任,周密部署,抓好落實;要統籌規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和商業健康保險事業發展,并認真研究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共同做好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各項管理服務工作;對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組織研究,并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領導小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