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政策有哪些?你是否也很好奇呢?以下為大家準備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普通門診封頂150元 大病住院最多報15萬元
鄭州市政府公布的三個文件分別是:《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試行)》《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急診異地居住就醫管理辦法(試行)》和《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門診治療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試行)》,具有鄭州市行政區域內戶籍,不屬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人員,都在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參保范圍內,具體包括: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以及大中專學生。
城鄉居民醫保的繳費時間為每年7月1日至12月20日。其中,普通門診最高報銷150元。住院醫療方面,“兩保合一”后,年度最高報銷為15萬元。具體的起付線和報銷比例如下:
鄉鎮衛生院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300~1000元75%;1000元以上85%。
一類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600元,報銷比例: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二類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1000元,報銷比例:10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
三類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1500元,報銷比例:1500~8000元55%;8000元以上65%。
其中,14周歲以下 (含14周歲)參保居民起付標準減半;其他參保居民年度內在二類以上 (含二類)定點醫療機構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標準減半。
順產定額報銷700元 新生兒當年免費享受醫保
參保居民住院分娩,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享受生育醫療補助。補助標準為:順產700元;剖宮產1600元。實際住院總費用低于定額標準的據實結算,超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支付。順產報銷標準比全省規定上浮100元。
《辦法》規定,新生兒出生當年可以免費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母親或父親有一方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可憑其母或父身份證明、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以母或父身份 (母或父只可選擇一方)享受出生當年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如果父母都沒有參加城鄉居民醫保,需要按規定到經辦機構為新生兒辦理參保手續,個人無須繳費,即可從出生之日起享受當年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應及時辦理城鄉居民醫保參保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出生次年的城鄉居民醫保費。
新政策更寬松 未按要求轉診也可報銷
根據規定,“兩保合一”后,參保人員要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才能合規轉診:經定點醫療機構檢查、會診,仍不能確診或不能控制病情發展的疑難病癥;定點醫療機構不具備診治、搶救危重病癥患者條件;定點醫療機構缺少必需的檢查、治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定點醫療機構診斷明確,參保人員要求轉入低類別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異地居住就醫方面,參保人員可以選擇居住所在地的省、市、縣級各一家定點醫療機構,作為異地居住就醫定點醫療機構,并填寫《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居住就醫登記表》,加蓋居住所在地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經辦機構印章,報送參保地經辦機構備案。
根據文件,參保人員轉診轉院、急診、異地居住就醫的審核備案和待遇支付由其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不過,記者發現,“兩保合一”后,鄭州市有關轉診、異地就醫、保外就醫的政策較以往變得寬松。
在此之前,參保居民未按規定辦理轉診、異地就醫備案手續或自行到參保地以外醫療機構就醫的,住院醫療費用醫保一律不予報銷。而根據新出臺的《辦法》,這種情況如今也將可以隨醫保報銷。不過,報銷比例要下降20個百分點,所以還是盡量按規定轉診。
5種疾病納入重特大疾病醫保
根據鄭州市城鄉居民醫保政策,部分需長期在門診治療且醫療費用較高的疾病(或治療項目)被納入門診規定病種管理。門診規定病種的門診治療不設起付標準,實行定點治療、限額管理,其中醫保統籌基金報銷70%,個人負擔30%。每個參保人員只能享受一個門診規定病種待遇。
1月5日發布的《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門診治療管理辦法(試行)》,對鄭州市城鄉居民醫保的門診規定病種進行了調整,該辦法發布前,鄭州市居民醫保中,門診規定病種報銷范圍共有31種。 根據該辦法,鄭州市城鄉居民醫保門診規定病種新增造血干細胞移植一項,患者術后1年內,每月報銷限額為3600元,1到3年為每月2500元,手術3年后,每月報銷限額為1000元。此外,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血友病、甲狀腺機能亢進、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這5種門診規定病種待遇的患者,改為享受城鄉居民醫保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待遇。由此,鄭州市居民醫保門診規定病種報銷范圍由31種變為27種。
延伸閱讀: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門診治療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切實減輕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門診醫療費用負擔,根據《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鄭政辦〔2016〕78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病種的門診治療費用列入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一)惡性腫瘤
(二)異體器官移植
(三)造血干細胞移植
(四)伴嚴重并發癥的糖尿病
(五)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償期)
(六)精神分裂癥
(七)系統性紅斑狼瘡
(八)強直性脊柱炎
(九)帕金森氏病
(十)急性腦血管病后遺癥
(十一)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型心臟病(非隱匿型者)
(十二)高血壓病(伴靶器官損害)
(十三)類風濕性關節炎
(十四)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
(十五)慢性肺源性心臟病
(十六)結核病
(十七)肺間質纖維化
(十八)慢性心力衰竭
(十九)慢性丙型肝炎
(二十)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癥
(二十一)視網膜靜脈阻塞
(二十二)高脂血癥
(二十三)前列腺增生(中、重度)
(二十四)血管性癡呆
(二十五)腎病綜合征
(二十六)抑郁癥(中、重度)
(二十七)炎癥性腸病(慢性潰瘍性結腸炎、克羅恩病)前款所列病種以下通稱門診規定病種。
第三條 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保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患門診規定病種的門診治療,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符合上述門診規定病種的參保人員,經本市二類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相當于本市同類別非定點醫療機構)確診后,可選擇一家具有住院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領取并填寫《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申請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印制),該定點醫療機構簽署意見后,連同參保人員有關資料,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
第五條 參保人員每人只能享受一個門診規定病種待遇。
第六條 門診規定病種每年申報、體檢、鑒定兩次。上半年經專家鑒定符合門診規定病種條件的參保人員于當年7月1日起享受門診規定病種待遇,下半年經專家鑒定符合門診規定病種條件的參保人員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門診規定病種待遇。其中惡性腫瘤、異體器官移植、造血干細胞移植、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可隨時申請。慢性丙型肝炎門診治療參照鄭人社醫療〔2010〕1號文件規定執行。
經辦機構組織門診規定病種專家鑒定后,鑒定結果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符合門診規定病種鑒定標準的,發給《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就醫證》。
第七條 參保人員應當在申報門診規定病種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規定病種的診治。
第八條 門診規定病種患者的門診治療費用實行限額管理,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參保人員門診規定病種合規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屬于個人負擔的費用,由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清;屬于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由經辦機構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經辦機構可根據基金運行情況等因素,對門診規定病種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和限額標準適時調整,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門診規定病種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計入城鄉居民醫保住院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第十條 門診規定病種患者的用藥、診療項目按城鄉居民醫保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申請更換門診規定病種診治定點醫療機構時,原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將其《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申請表》退還給參保人員。填寫門診規定病種診治定點醫療機構變更表,一并報送經辦機構審核備案后轉至參保人員新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建立前,已經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鑒定通過并享受門診規定病種(或門診慢性病病種)待遇的患者,無需重新申請和鑒定。原病種在本辦法規定門診規定病種范圍內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享受待遇。
享受原城鎮居民醫保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血友病、甲狀腺機能亢進、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門診規定病種待遇的患者,改為享受城鄉居民醫保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相對應的病種待遇。原城鎮居民醫保門診規定病種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改為城鄉居民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終末期腎病。
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規定病種(或門診慢性病病種),不在本辦法規定的門診規定病種范圍內的,仍按原有待遇標準規定執行,本辦法實施后不再進行新增的申請和鑒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