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省大病救助政策新規定
一、大病救助對象
安徽省參加居民醫保人員都可享受大病救助政策,其中包括在校大學生。
二、大病救助籌資標準
每人每年30元。
三、大病救助支付范圍
1. 起付標準:上年度安徽省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2. 支付范圍:門診慢性(特殊)病和住院醫療費用,具體包括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內的醫療費用;《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本藥品目錄》(2010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外的但屬于臨床治療確需的治療類藥品費用。
3. 不屬于大病救助支付范圍的費用
(1)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產生的費用;
(2)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下個人自付部分;
(3)應當由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或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
(4)因突發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的醫藥費用(國家規定的疾病和費用除外);
(5)在非醫保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6)各類器官、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
(7)《藥品目錄》規定的單味或復方均不支付費用的中醫藥飲片及藥材、單味使用不予支付費用的中藥飲片及藥材費用;
(8)各種未經國家批準、準入的藥品費用和住院期間在院外購買藥品費用;
(9)經經辦機構確認屬于臨床濫用或違反醫藥價格政策的醫療費用;
(10)統籌地區規定的其他不列入合規范圍的醫療費用。
四、大病救助支付比例(標準)
1.超過起付線標準的,大病救助按照50%?80%的比例支付,具體的支付比例見下表:
起付標準以上(元) | 分段支付比例 |
0-20000(含) | 50% |
20000-100000(含) | 60% |
100000-200000(含) | 70% |
200000以上 | 80% |
2.超過起付線標準且不在《藥品目錄》內產生的費用,大病救助支付50%;
3.一個保險年度內辦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險支付的參保人員,其起付標準只計算一次。
2017安徽大病醫保政策如下
一、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范圍和對象:
具有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戶籍、不屬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包括學生階段的在校學生(含在校大學生、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不能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新農合醫療保險。
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方法與時間:
(一)參保方法
2017年我市城鎮居民參保采取由各縣(市)、區組織協調,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含一級醫院、鄉鎮衛生院)具體經辦的方式進行。具體要求如下:
1、駐我市各高校大學生參保,由各高校自行組織信息采集與保險費的收繳工作。
2、城鎮居民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就近選擇其戶籍所在地一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參保點,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負責組織信息采集與保險費的征繳工作。
3、低保人員(含學生兒童)參保、由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協調民政部門集中辦理。
4、參保信息應嚴格按照醫療保險經辦部門的要求采集,低保(含學生)、低收入60歲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參保時,除提供戶籍證明和身份證外,還應提供民政、殘聯等部門的相關證明(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參保人員信息和征繳的費用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單位集中上報市醫保局城鎮居民服務中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區級匹配資金按參保人員戶籍所在行政區進行匹配。
(二)參保時間
10月1日---11月30日,為我市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時間,請符合參保條件的廣大居民按時參加。凡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參保手續的,醫療保險經辦部門不再辦理。
三、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和報銷額度:
低保人員個人不繳費,個人繳費部分從社會醫療救助資金中支付。
四、參保繳費程序:
1、居民:
參保居民按戶籍所在地就近選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核對并采集信息→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人員類別收費→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上傳參保信息至醫保經辦部門→醫保經辦部門核對信息→醫保經辦部門辦理入網手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依據實際入網人數將保費繳至醫保指定賬戶。
2、高校參保:
按原辦法進行。(初次參保居民醫保手冊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辦理,續保人員不再辦理醫保手冊,原手冊繼續使用)
五、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可享受的待遇:
1、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一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87%;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第一次住院600為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為400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80%;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第一次住院為1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為1000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75%。一個保險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
按規定在市外醫療機構就醫住院的,起付線為2000元、報銷比例為75%。
2、參保居民生育醫療待遇:將參保居民生育醫療費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對參保的計劃內孕產婦住院分娩醫療費用實行定額管理,標準為1200元。住院分娩醫療費用低于定額標準的據實結算,超過定額的按定額標準結算。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多補助200元。
3、居民醫保門診重癥慢性病病種及待遇: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報銷比例為80%。
標準:(1)慢性心功能衰竭(350元/月);(2)肝硬化(320元/月);(3)血友病按實際發生額;(4)結核病(200元/月);(5)精神分裂癥(280元/月);(6)類風濕關節炎(300元/月);(7)強直性脊柱炎(300元/月);(8)再生障礙性貧血(500元/月);(9)系統性紅斑狼瘡(500元/月);(10)糖尿病并發癥(350元/月);(11)腦血管意外后遺癥(280元/月);(12)惡性腫瘤放療化療(含藥物)700元/月、(13)慢性腎功能衰竭(非透析)1500元/月、(選擇可復用性透析器透析)3500元/月、(選擇一次性透析器透析)4200元/月;(14)慢性阻塞性肺氣腫伴肺源性心臟病(320元/月);(15)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0-1年)6000元/月、(1-3年)5000元/月、(3年以上)4000元/月;(16)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后治療(術后一年以內)350元/月。
4、新生兒在出生后三個月內,憑新生兒戶口本到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經辦部門繳費的,自出生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三個月不辦理的隨下年度參保享受下年度醫療保險待遇。
5、門診統籌實行定點管理,居民參保的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即為居民的門診就診定點。對于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醫保基金不予報銷。門診統籌基金按每人每年65元標準籌集,門診統籌不設起付線,報銷比例為60%,在一個待遇享受期內,累計報銷400元封頂。(含在10萬以內)
6、從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城鎮居民補充保險相關政策,全面啟動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個人不繳費,大病保險資金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按人均24元標準進行籌集。大病保險每個參保年度只有一次起付線為1.8萬元,封頂線為30萬元。個人自付費用累計超過1.8萬元的, 1.8萬元?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5萬元?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支付;10萬-30萬元部分,按70%的比例支付。
參保居民在一個保險年度內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負擔一次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起付線以上合規醫療費用只參加一次大病保險報銷,當次剩余費用不再參與報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