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大家了解更多醫保政策,以下準備的六安市城鄉居民醫保政策,歡迎參考借鑒!
六安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且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均可依法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非本市戶籍但持有本市居住證的城鄉居民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校的在冊學生和托幼機構的在園幼兒(以下統稱在校學生),也可依法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協調發展;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三)市級統籌、分級管理;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五)個人繳費、政府補助。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制定、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工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業務經辦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醫用藥品、材料和醫療服務的價格進行監管。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政策,做好醫療保險專戶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政府補助資金預算安排和撥付、醫療保險基金監管等工作。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機構管理服務配套政策,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和質量的監督檢查。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在校學生統一參保繳費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參保人員戶籍認定工作。
扶貧辦負責農村貧困人口的建檔立卡,建立貧困人口信息庫。
民政部門負責低保等人員身份認定和代繳參保費用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重度殘疾人員身份認定工作。
審計、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宣傳、信息采集及保險費收繳等工作。
第二章 參保登記和基金籌集
第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城鄉居民在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非本市戶籍的在校學生,可參加學校所在地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本市范圍內城鄉居民不得重復參保、不得重復享受醫保待遇。
第六條 居民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居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參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審、代收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等工作。
未參保的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負責參保信息采集、代收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等。
代收款項應及時入庫,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按年繳費制度,參保居民應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內足額繳納下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集中參保繳費期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時間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校學生首次參保年度享受待遇時間統一為當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第八條 新生兒實行“落地”參保,新生兒監護人應當在新生兒出生60日內,憑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參保后可享受當年度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逾期不予辦理。
第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以下構成:
(一)居民個人繳費資金;
(二)政府配套補助資金;
(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條 2017年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120元,今后根據省籌資標準進行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和農村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全額代繳,由縣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人社、扶貧等部門落實;其他救助對象由縣區根據財力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一條 政府財政配套補助資金按國家、省規定的籌資政策執行。
第三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包括住院醫療保險待遇、門診醫療保險待遇和其他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一個年度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
第十四條 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一)起付線:住院起付線根據醫療機構等級確定。市內一、二、三級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分別為300元(鄉鎮衛生院150元)、500元、800元。轉市外醫療機構起付線為1200元。預警醫療機構起付線在轉市外醫療機構起付線的基礎上,按當次醫療費用的20%確定。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憑殘疾證)、五保戶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免除住院起付線。重點優撫對象及低保對象,免除參保年度內首次住院起付線。惡性腫瘤放化療等需要分療程間段多次住院的特殊病患者、腦癱康復治療患者,在同一醫療機構住院的,參保年度內只設一次起付線(預警醫療機構除外)。
(二)報銷比例: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在起付線以上的部分,一、二、三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分別為90%、80%、70%;預警醫療機構報銷比例為55%;市外醫療機構報銷比例按轉診轉院有關規定執行。
(三)保底報銷:參保城鄉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實際報銷比例低于50%的,按50%保底報銷(預警醫療機構除外)。
省外預警醫療機構按省衛計委公布的名單確定,省內預警醫療機構由市人社局公布名單確定。
第十五條 門診醫療保險待遇:
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用于支付本人普通門診費用。個人賬戶規模按當年個人繳費額的40%確定劃入個人賬戶,年度內個人賬戶結余,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一個年度內,居民在二級(含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普通門診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且不屬于門診慢性病范圍的, 1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報銷,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2000元。
建立居民慢性病門診費用補償制度,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其他醫療保險待遇:
(一)分娩醫療待遇。參保孕產婦,其住院生育醫療費用,自然分娩生育的補助600元,符合剖宮產指征剖宮產生育的補助1000元。
(二)計生特殊困難家庭生育醫療待遇。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確需實施輔助生殖技術,由指定醫療機構提供相應技術服務,其基本項目的服務費用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執行同類別醫療機構住院報銷規定,最高支付限額暫定為2萬元。
(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待遇。城鄉居民發生的無第三方責任人或無法確定責任人(第三人)的意外傷害醫療費用按照相應醫院級別和報銷標準增加20個百分點個人自付比例,當次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不享受保底和大病保險報銷政策。意外傷害報銷費用計入年度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政府招標方式確定商業保險公司,具體承辦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業務。
第四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本地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管理,建立協議定點醫療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協議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認真履行醫療服務協議,規范診療服務行為,嚴格執行出入院標準。
協議定點醫療機構不得擅自使用和提供自費藥品、醫用材料和診療項目。在使用目錄外藥品和非醫保檢查項目時,應事先書面告知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由其簽字同意,并向參;颊咛峁┳≡横t藥費用清單,未征得患方同意的費用支出由醫療機構自行承擔。
第二十條 協議定點醫療機構要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和完善全市統一的居民醫保信息管理系統,完善系統終端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效能。
參保居民在協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除個人自付費用外,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讓參保人員以現金結算。參保居民因急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含異地就醫)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在次年的3月31日前持有關資料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就醫管理,推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引導參保人員合理就診,規范就醫秩序。
第二十二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建立“一站式”即時結算機制,實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和貧困人口健康脫貧專項資金聯動,實現信息交換共享。
第二十四條 全面推進醫保付費總額控制,并在付費總額控制下推進按病種、按人頭等復合式付費方式,有效控制醫療費用增長。
積極推進城鎮職工、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三保合一”。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基金統收統支,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統一調劑、分級平衡,統一考核、分級負責”的運行機制。
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專戶,?顚S。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各類稅費,按照社會保險基金優惠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第二十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主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情況,并會同財政部門做好與縣區年度資金分級平衡的清算工作。
第六章 經辦管理和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條 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制定全市統一的管理制度、工作標準、經辦流程和業務規范。積極做好市內就醫“一卡通”和省內異地就醫聯網結算,方便參保城鄉居民。
第三十一條 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并納入“金保工程”建設,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市、縣(區)、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實時聯網。
推進社會保障卡的應用,全面實行持社會保障卡就醫結算。
第三十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費用由市、縣區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醫保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定點協議管理的醫藥機構,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三十四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醫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醫保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待遇保障水平,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居民收入、醫療服務水平、基金收支運行等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市、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以前發布的有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