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具體如何?相關的法律規定又是怎樣的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貴州省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以制度政策整合為切入點,以市級統籌為基礎,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覆蓋范圍統一、籌資政策統一、保障待遇統一、醫保目錄統一、定點管理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實行市級統籌
城鎮居民醫保繼續實行市(州)級統籌。新農合2018年1月1日前完成市級統籌,縣級新農合歷年結余基金2017年12月底前全部歸集市(州)。
二、整合基本制度政策
(一)統一覆蓋范圍。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范圍包括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所有應參保人員,即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按照統籌地區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醫保,促進應保盡保,不得重復參保。2017年底前統一覆蓋范圍。(牽頭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政府)
(二)統一籌資政策。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為主的籌資方式,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給予扶持和資助。原則上從2018年度開始,各統籌地區城鄉居民實行統一的個人繳費標準和各級財政補助政策,學生、兒童與成人繳費標準一致。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逐步相應提高個人繳費標準,建立個人繳費標準與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銜接的動態調整機制。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年繳費制度,每年9月至次年2月為下一年度的參保繳費期。新生兒按統籌地區規定辦理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繳費手續,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城鄉醫療救助保障對象中,符合醫療救助資助條件的困難群眾,其參保個人繳費部分由民政部門按醫療救助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屬于農村計生“兩戶”家庭成員的,其參保個人繳費部分由衛生計生部門給予全額資助。其余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個人參保繳費確有困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脫貧攻堅規劃整合相關資金給予資助。2017年9月1日起執行新籌資標準。(牽頭單位:各市〔州〕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民政廳)
(三)統一保障待遇。按照保障適度、收支平衡、確保整合后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總體不降低的原則,均衡城鄉保障待遇,逐步統一保障范圍和支付標準,2018年1月1日起執行統一的保障待遇。統一實行級差支付補償政策,拉開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間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差距,引導合理就醫。切實落實“一站式”結報。保留整合前按病種重大疾病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
1、門診。包括普通門診(含一般診療費)、慢性病門診、特殊病種大額門診(門診大病)。各統籌地區結合實際制定本統籌區域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保支付標準。
2、住院(含住院分娩)。穩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縮小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與實際支付比例間的差距。各級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范圍分別為:省級不高于1500元、不低于50%,市級不高于800元、不低于60%,縣級不高于400元、不低于70%,鄉級不高于100元、不低于80%。各統籌地區結合實際制定本統籌區域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保支付具體標準。
2017年9月底前,各統籌地區制定出臺本統籌地區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保障政策。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大病保險的支付范圍,對城鄉困難群體降低起付標準、適當提高支付比例,不斷提高保障水平。
(牽頭單位:各市〔州〕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
(四)統一醫保目錄。按照國家基本醫保用藥管理和基本藥物制度有關規定,在現有城鎮居民醫保目錄和新農合目錄的基礎上,制定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用耗材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目錄,確保整合后的醫保目錄范圍不縮小,做到有增有減、有控有擴、種類基本齊全、結構總體合理。2017年10月底前制定全省統一的醫保目錄,2018年1月1日起執行統一的醫保目錄。(牽頭單位:省醫改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
(五)統一定點管理。各統籌地區結合實際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和動態管理機制。非公立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同等定點管理政策。各統籌地區要將政府辦基層醫療機構及社會資本舉辦的承擔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城鄉居民醫保定點管理。2017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統一的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指導意見。(牽頭單位:省醫改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
(六)統一基金管理。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各市(州)建立完善市(州)級財政專戶(賬)、收入戶(賬)、支出戶(賬),實行獨立核算、“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不得在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和新農合基金之間進行調劑。基金使用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合理控制基金當年結余率和累計結余率。經辦機構要在收到申報資料30日內,將應支付費用足額撥付到定點醫療機構。結合基金預算管理全面推進付費總額控制,建立健全基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防范基金風險。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和新農合基金應當建立各級政府缺口分擔機制,當期出現缺口的,應由統籌地政府按規定解決。2017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統一的基金管理辦法。(牽頭單位:省財政廳,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各市〔州〕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
三、提升服務效能
(一)提高管理和經辦能力。城鎮居民醫保在現有市級統籌的基礎上,提高管理經辦能力,做好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各市(州)政府制定新農合基金市級統籌方案,統一基金管理、補償政策,制定工作流程,根據統籌管理經辦需要,合理配置經辦機構編制,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基本醫保經辦服務。
(二)實現信息共享。改造升級省、市、縣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參保信息共享,杜絕重復參保。推動城鄉居民醫保信息系統與定點醫療機構信息系統、醫療救助信息系統的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保信息系統和參與經辦服務的商業保險機構信息系統必要的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加強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隱私保護。
(三)完善支付方式。推進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按床日付費、總額預付等多種付費方式相結合的復合支付方式改革,規范定點醫療機構診療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建立健全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及藥品供應商的談判協商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推動形成合理的醫保支付標準。
(四)加強醫療服務監管。建立健全醫療服務評價監管體系,完善城鄉居民醫保服務監管辦法,全面加強醫療服務管理。充分運用協議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進醫保智能審核和實時監控,加強醫保對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督制約。
四、強化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醫保整合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工作部署,注重制度整合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明確各級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做好分類指導和服務監管,做到統籌協調、相互配合、密切協作、系統推動,確保各項政策措施及時落實到位。已實現制度整合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服務效能和質量。2017年6月底前,各市(州)出臺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具體實施方案。
(二)明確責任分工。省醫改辦負責城鄉居民醫保整合工作總體統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城鄉居民醫保“六統一”工作,制定出臺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加強制度整合前后的銜接;省財政廳負責落實、指導建立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市級財政專戶(賬),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完善基金管理辦法,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基金監管工作,按規定做好財政資金保障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等專項規劃,加強城鄉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收費管理;省民政廳負責醫療救助保障對象醫療救助工作;省教育廳負責督促學校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積極引導學生自愿參保;貴州保監局負責加強對參與經辦服務的商業保險機構從業資格審查,加強服務質量和市場行為監管;省審計廳負責做好城鄉居民醫保審計工作。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基金安全、參保人員就醫結算不受影響。
(三)做好宣傳工作。各級各部門要大力宣傳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對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增進全省人民群眾健康福祉的重大意義,切實做好政策解讀,宣傳各地經驗亮點,提高社會知曉率,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為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