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醫療保險報銷比例、起付標準
一.住院報銷比例
1.三級醫院報銷55%;
2.二級醫院報銷60%;
3.一級醫院及基層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報銷65%。
4.住院期間使用乙類藥品的,參保居民應首先自負10%,再按上述比例報銷;
5.住院期間實施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的報銷50%;
6.轉往市外上級醫院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標準在本市三級醫院基礎上減少8%。
二.門診大病報銷比例
1.經鑒定患有尿毒癥的參保居民實施血液透析的,報銷50%;
2.腎(肝)移植術后參保居民服用抗排異藥物的,報銷50%;
3.其他門診大病暫不在報銷范圍。
三.住院起付標準
1.三級醫院為每次500元;
2.二級醫院為每次300元;
3.一級醫院及基層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為每次200元。
齊齊哈爾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1.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2.急診留觀并轉入住院治療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
3.符合城鎮居民門診特殊病種規定的醫療費用;
4.符合規定的其他費用。
齊齊哈爾醫療保險不予報銷的范圍
1.自購藥品的;
2.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3.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4.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5.到境外就醫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不予報銷的情形。
7.另外工傷、職業病;
8.女工生育;
9.流氓斗毆;
10.酗酒致傷;
11.交通肇事;
12.他人故意傷害;
13.醫療事故;
14.美容、健康體檢也都不屬于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