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期間職工享有哪些待遇?
(一)員工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是,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滿為止。
(二)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四)關于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中的“病假工資”是針對尚未實行社會醫療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延用原來醫療保險規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濟費”是針對已經實行社會醫療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按照新的醫療保險規定而言的,是一種規范的提法。根據上述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五)關于勞動者試用期間的醫療待遇。根據《勞動法》第21條規定的精神,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內的,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可以享受醫療待遇。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患病醫療問題的復函》(勞辦險字[1989]3號)和原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可以享受的醫療期限為3個月。
(六)病假工資的計算。生病對于職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請假休息期間的工資計算,政府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得十分仔細,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病休期間應得的福利。因此,我國政府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務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與此相配套并同期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1、在計算病假工資時,職工工資(嚴格意義上應定義為“職工工資性收入”)為職工在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據此,職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工資×70%÷21.75(天)”。
2、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疾病休假工資計算: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予以剔除。
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還應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于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于該職工月工資。除此之外,還應同時符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而且,“應由職工個人繳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應包括在內”,亦即企業應另行為病休職工交付“四金”。此外還須說明的是,無論在醫療期內或是已過了醫療期,只要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就應依據上述原則行事。當然,假如企業有優于上述原則的規定,那就按企業的規定執行。
(七)傷病休假職工是否允許從事有收入的活動。根據原勞動部、國務院經貿辦、衛生部、國家工商局、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勞險字[1992]14號)規定,傷病休假職工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不得聘用傷病休假職工。對利用傷病假從事有收入活動的職工,要停止其傷病保險待遇,不予報銷醫療費,并限期返回單位復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可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處理。同時規定,要及時了解長休職工的傷、病、殘變化情況,及時通知已恢復勞動能力的職工按時復工……對逾期不復工或不服從工作安排的,可停發傷病保險待遇,并按曠工處理。
二、醫療保險基金包括什么?
職工個人繳納工資總額2%的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賬戶部分,按職工年齡段確定,在職職工以本人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年齡滿45歲(含45歲)以上者按2%劃入;年齡在45歲以下者按1.5%劃入;退休人員以本人年度退休費為基數按4.5%劃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基金可歷年結轉和依法繼承,其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由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賬戶后的剩余部分構成社會統籌基金。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分開管理,不得相互透支和擠占,支付范圍不同其作用也不同。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參保單位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與退休費用之和的10%繳納,在職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的2%繳納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退休職工個人不繳費,由所在單位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設專戶,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醫保中心要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和社會監督機構的監督。
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參保職工住院醫療費和部分特殊疾病(規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可以充分發揮互助共濟作用有效緩解職工負擔高額醫療費的風險,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的互濟性和公平性。個人賬戶基金支付普通門診醫療費(含定點藥店門診刷卡)及按醫保政策規定自負部分住院醫療費用、慢性病費用,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由職工本人自付。這樣可以促使職工形成自我約束的醫療消費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