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費用不納入醫療服務設施費用
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二、如何計算醫療期
(一)員工如果連續休醫療期,則連續計算醫療期直至期滿。
(二)如果間斷休醫療期,則可累計計算醫療期: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三)具體計算辦法可按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執行,即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對于醫療期的期限及計算方法有具體的規定,需要按照當地的規定執行。
三、服務設施費用包括哪些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費及門(急)診留觀床位費。根據各省(市、區)物價部門的規定,住院床位費和門(急)診留觀床位費主要包括三類費用:一是屬病房基本配置的日常生活用品如床、床墊、床頭柜、椅、蚊帳、被套、床單、熱水瓶、洗臉盆(桶)等的費用,二是院內運輸用品如擔架、推車等的費用,三是水、電等費用。對這些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另行支付,定點醫療機構也不得再向參保人員單獨收費。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五大類:一是就(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二是空調費、電視費、電話費、嬰兒保溫箱費、食品保溫箱費、電爐費、電冰箱費及損壞公物賠償費;三是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門診煎藥費;四是膳食費;五是文娛活動費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務費用。之所以規定上述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用不予支付,主要是考慮這些項目有的不是診斷、治療和護理過程中必需的,如電視、電話、電冰箱等,有的雖必需,但屬于個人或單位責任,如就診交通費、急救車費、膳食費等。
由于各地生活環境差異很大,有的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在某些地方可能不是必要的,但在另一些地方則是必要的,如取暖費在北方的寒冷地區就屬必要。對這類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是否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各省(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承受能力自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