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保險的種類都有哪些?
(一)分類一
醫療保險制度可以分為:
①間接醫療保險制度。政府的社會保險機構與私人醫療機構簽訂合同,病人先自付醫療費,然后再向社會保險機構報銷其費用的全部或一部分。這類制度多見于西方工業化國家。
②直接醫療保險制度。政府直接擁有并管理醫療機構,勞動者的醫療費用全部或部分由國家承擔。這類制度多見于。
③基本醫療照顧。即預防性、治療性和綜合性的衛生保險服務。包括營養改善、衛生用水供應、母嬰照顧、對主要傳染病的免疫、流行病的預防和控制,以及常見病的治療等內容。這類制度多見于發展中國家。享受醫療保險的條件,根據就業期限或交納保險費的期限確定。通常情況下,醫療保險的資格條件與疾病保險的資格條件相匹配,享受疾病保險現金補助者就可享受醫療服務。中國的現行醫療保險制度,分為、事業單位實行的公費醫療制度和企業實行的勞保醫療制度。醫療費用由國家或企業承擔,80年代后期試行由個人負擔部分費用的辦法。
(二)分類二
1、商業醫療保險
報銷型醫療保險和賠償型醫療保險。
報銷型醫療保險(普通醫療保險)是指患者在醫院里所花費的醫療費由保險公司來報銷。一般分門診醫療保險與住院醫療保險。
賠償型醫療保險(專項醫療保險)是指患者明確被醫院診斷為患了某種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來給付給患者治療及護理。一般分單項疾病保險(如癌癥保險)與重大疾病保險(10種、20種及30種等重大疾病保險)。上述兩類醫療險有相同點但又有不同點,相同點是患病才能獲得保險給付,不同點主要是:普通醫療險屬全類型即各類疾病都能獲得保險給付。專項醫療保險屬專項類即某項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列明的疾病或手術才能獲得保險給付。保險公司推出的醫療保險常常會綜合上述兩大類保險的一部分來組合成。
2、津貼給付型醫療保險
簡而言之,津貼給付型醫療保險是保險公司按照合同規定的補貼標準,向被保險人按次、按日或按項目支付保險金的醫療保險。理賠與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無關,無須提供發票。
無論得了什么病,在治療中花了多少錢,賠付標準不變。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從多家公司得到理賠金,不管投保多少份都進行給付。這部分津貼可以對因住院產生的醫療費用之外的其他損失進行補償,如因病假所產生的收入損失、交通費用等。
錦上添花的津貼給付型醫療保險通常來說,如果已經參加了社會醫療保險,則比較適合選擇重大疾病保險搭配津貼給付型醫療保險。津貼給付型醫療保險與社會保險沒有直接聯系,只要住院或者手術,保險公司就必須賠償。
3、費用型醫療保險
費用型醫療保險則是根據客戶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按保單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目的是補償客戶的醫療費,理賠時需要客戶出具門診或住院發票,理賠范圍與社保基本一致。
無醫保如何購買:首先投保費用型醫療保險因為根據現在的醫療水平,一般的疾病住院治療時間為10天左右即可,投保費用型產品,合理住院醫療費用若按80%的比例報銷,就可以報銷大部分醫療費用。若投保津貼型醫療保險產品,通常只能在第4天獲得理賠,如果住院天數是10天的話,按每日津貼250元,可賠付1500元,相對而言,理賠的金額較少,而被保險人在住院10天內的開支應該遠遠大于這個數字,所以建議首先投保費用型,之后考慮購買津貼型。
有醫保如何購買:津貼型醫療保險和費用型醫療保險互補我國目前現行的社會醫療保險政策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門急診費用,二是住院費用。一般來說,門急診費用約有80%由自己承擔。一筆萬元左右的住院費用,一般自己承擔比例約為30%,而一筆10萬元左右的大病住院費用,20%由自己承擔。
此外,社會醫療保險還有嚴格的限制。新藥、進口藥、貴藥都不在社會醫保報銷范圍之內。對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醫療費用,社會醫保是不報銷的。除此之外,在疾病期間經常發生的費用,比如營養費、護工費、誤工費等更不在報銷范圍之內。
所以,有醫保的人投保住院醫療保險,可考慮購買費用型和津貼型互補。選擇費用型住院醫療保險也是有益的補充。
4、社會醫療保險
我國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統稱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它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互濟性、社會性等基本特征。因此,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建立基金制度,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以解決勞動者因患病或受傷害帶來的醫療風險。
醫療保險就是當人們生病或受到傷害后,由國家或社會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即提供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的醫療保險實施四十多年來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的確立和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這種制度已難以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問題。
二、繳納醫療保險費用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報受理
醫保機構征繳部門受理參保單位填報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變更申報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1、醫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2、工資發放明細表;
3、《參加醫療保險人員增減明細表》
(二)繳費核定
1、醫保機構征繳部門審核參保單位填報的繳費申報核定表格及有關資料。審核通過后,辦理參保人員核定或增減手續。
2、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繳費申報和核定情況,為新增參保人員及時記錄參保時間、當期繳費工資等信息。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參保單位申報情況核定當期繳費基數。
3、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核定的參保單位當期繳費基數、繳費費率計算應繳數額,并打印出《醫療保險繳費通知單》反饋申報單位,并以此為依據進行征收。
(三)費用征收
1、醫保機構通過“收入戶存款”開戶銀行收費,也可采取支票、現金、電匯、本票等方式收費,并開具專用收款憑證。醫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每月與銀行對賬結算,并將到賬情況反饋給征繳部門。
2、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財務管理部門反饋的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向申報后未足額或未及時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參保單位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單》。逾期不執行的,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限期改正。
3、每月25日前,參保單位延遲繳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可一次性繳一個月、一個季度、半年或一年的。按季度或按年度繳的,應從季度初或年初繳費。暫無能力繳納的,申請緩繳,緩繳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
(四)補繳欠費
1、參保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單》或補繳協議辦理補繳,醫保機構征繳部門予以受理,并通知醫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收款。
2、破產單位無法完全清償的欠費,醫保機構征繳部門受理單位破產清算組提出的申請,審核后送稽核監督部門處理。
3、醫保機構征繳部門依據財務管理部門傳來的補繳欠費到賬信息和稽核監督部門傳來的核銷信息,調整參保單位欠費信息。
4、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醫療保險欠費情況,建立欠費數據信息,填制《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單》,通知參保單位補繳欠費。
5、對因籌資困難,無法一次足額繳清欠費的參保單位,醫保機構征繳部門與其簽訂社會保險補繳協議。如欠費單位發生被兼并、分立、破產等情況時,按下列方法簽訂補繳協議。
(1)欠費單位被兼并的,與兼并方簽訂補繳協議。
(2)欠費單位分立的,與各分立方簽訂補繳協議。
(3)欠費單位進入破產程序的,與清算組簽訂清償協議。
(4)單位被拍賣出售或租賃的,與主管部門簽訂補繳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