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人社局獲悉,為實現“多險合一”信息系統的上線,我市在對全市各地現行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各項政策進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九江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并于2015年5月8日市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預計將于7月正式實施。
辦法通過“八個統一”,即統一覆蓋范圍、統一籌資標準、統一繳費年限、統一接續轉移、統一個人賬戶、統一待遇水平、統一異地就醫管理、統一經辦與結算,對我市歷年出臺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進行梳理和歸納,并結合實際進行調整。在統一覆蓋范圍、統一繳費年限、統一接續轉移以及統一經辦與結算四個方面,我市主要對既往政策規定進行了歸納,原政策不變,未作調整。
在統一個人賬戶上,我市將原個人帳戶劃入比例由4檔(在職職工34歲以下3.2%、35歲∽44歲3.5%、45歲∽退休前4%,退休人員5%)調整為2檔(在職職工3.5%、退休人員5%)。
在統一籌資標準上,我市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退休人員的籌資政策進行了調整。其他各類人員的籌資標準,按照既往政策進行了歸納,原政策標準不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退休人員的籌資政策,由原來的退休后個人和單位均不繳費的政策,調整為:當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所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去按規定劃入個人帳戶后的納入社會統籌的部分,其人均社會統籌金(納入社會統籌的部分÷本單位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總人數)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6%的,其人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與退休人員總人數予以補差繳費,所有參保人員個人不繳費。
在醫療保險費的繳費辦法上,將原來全市各地多種形式的繳費辦法(按月繳費、按年繳費、財政劃撥、單位直接繳費等)統一調整為省里要求的“改撥為繳”,各級財政應將有關財政供養單位應繳醫療保險費納入部門預算并及時撥付至單位,由用人單位按月繳費。
在統一待遇水平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其大病保險原支付范圍、支付比例基本維持原政策不變。將基本醫療保險的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由5萬元提高至6萬元。將大病保險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由15萬元提高到19萬元。對門診特殊慢性病的病種及部分病種年度限額進行了調整。門診特殊慢性病的病種由原15種增至21種,新增了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療,克羅恩氏病、擴張性心肌病、慢性阻塞性肺氣腫、腦中風(腦梗塞、腦溢血、腦血栓)、變應性亞敗血癥6種慢性病。將精神病的年度限額由2000元提高至6000元,器官移植術后抗排斥治療年度限額由25000元提高至75000元。其他門診特殊慢性病的病種、限額及支付比例等待遇不變。提高了參保患者住院個人首先承擔的“住院起付標準”,同時將住院醫療中乙類藥品和乙類項目的個人先行自付費用比例由15%下調至10%。住院起付線調整情況見下表:
備注:(1)住院醫療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未達到起付標準的,所發生費用由個人自付。(2)年度內跨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按住院醫療的次數支付對應等級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如:首次住院在一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300元;二次住院在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500元。
不同繳費比例參保的參保人員參保繳費不同,其享受的醫保待遇也不相同。各類繳費人群在九江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的支付比例調整情況如下:
在統一異地就醫管理上,我市對轉診轉院、外地出差或探親期間的異地就醫的醫療費用管理進行了調整。對轉診轉院異地就醫、外地出差或探親期間急診異地就醫的醫療費用報銷,取消了“醫療保險政策范轉內醫療總費用轉省內就醫的個人先自付10%、轉省外就醫個人先自付15%,以及由縣區轉市級就醫的個人先自付的政策”。統一規定為:辦理相關手續后,在省內異地就醫的,醫療保險政策范圍的醫療費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的部分按80%支付、屬于大病保險的部分按85%支付。辦理相關手續后,在省外異地就醫的,醫療保險政策范圍的醫療費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的部分按75%支付、屬于大病保險的部分按85%支付。未辦理相關手續,自行到省內或省外異地就醫的,醫療保險政策范圍的醫療費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的部分按60%支付、屬于大病保險的部分按60%支付。原其他有關政策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