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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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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由政府主辦,以家庭常住人口戶籍繳費和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相結合,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的制度。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自愿的原則,按戶籍所在地(學生以學籍為準)實行屬地管理,鼓勵企業為職工家屬個人繳費部分予以適當補助。暫以縣(市)、區為統籌單位,待條件成熟后,實行市級統籌。

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水平、繳費年限與繳費水平相適應原則,以保住院、保大病為主。

第五條 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是縣(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勞動保障事務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申報登記、材料審核、信息錄入等工作,組織居民以家庭為單位繳費,到地稅部門社保窗口繳納醫療保險費。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財政補助政策,做好預算安排、基金撥付和基金監管等工作。

地稅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統一征繳。

衛生部門負責衛生服務機構的規劃建設和網點布局,對醫療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教育部門負責協調學校做好參保登記和醫療保險費的代收、代繳工作,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在校學生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民政部門負責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居民認定,組織引導低保人員參保,配套開展好醫療救助工作。

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員的身份確認和參保工作。

人事、發展改革、公安、物價、食品藥品監督、審計、銀行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二章

參保范圍和籌資標準

第六條 參保范圍

(一)本市范圍內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在校學生。

(二)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學齡前兒童及未滿18周歲的非在校城鎮居民。

(三)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低保人員、重度殘疾人、60歲以上老年人。

(四)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

(五)本辦法實施后,戶籍從外地遷入本市并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可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一次性安置人員、混崗人員視各自情況自行選擇。其他社會性人員視就業情況參加城鎮職工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基金籌集,以家庭為單位,籌集標準:

(一)城鎮居民每人每年按照170元標準籌集。政府補助80元,個人繳納90元。低保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老年人170元,政府補助136元,個人繳納34元。

(二)各類大中小學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人員每人每年按照110元籌集。政府補助80元,個人繳納30元。屬于低保家庭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政府補助95元,個人繳納15元。

地方政府補助資金:各區(局)由市財政承擔5元/人年,區(局)財政承擔15元/人年;鐵力市、嘉蔭縣市財政不再補助,由其各自承擔20元/人年。

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納,城鎮居民以戶口簿內所有成員為一個參保單位,以一個自然年度為一個保險年度按年申報繳費。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參保單位,按學年(當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申報繳費,按學年度結算。

2009年,以2月28日為繳費截止日期,繳費次月享受相應待遇。以后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繳費,從次年1月 1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繳費期限內沒有按時繳費的,視為間斷繳費,間斷繳費的,補繳欠繳部分,并設6個月的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內發生的費用不予核銷。

第九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應持戶口簿、身份證、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等資料,到所在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或當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和繳費手續,到地稅部門社保窗口繳納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發基本醫療保險證或醫保卡。

第十條 城鎮居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只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參保人員出國定居、參軍、戶籍遷出、死亡的,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退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三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三個目錄”即《黑龍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黑龍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意見》、《黑龍江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執行。已參保城鎮居民到定點醫院就診發生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起付線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

第十二條 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1萬元。城鎮居民參保連續繳費滿5年的,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1.5萬元,本辦法試行期間,連續繳費每滿5年,最高支付限額增加5000元/人年。學生兒童最高支付限額為2萬元。

(一)住院起付標準:三級醫院為每次400元;二級醫院為每次300元;一級醫院為每次200元。一個自然年度內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起付標準降低 100元,最低降到100元為止。

(二)住院核銷標準:三級醫院核銷55%;二級醫院核銷60%;一級醫院核銷65%。住院期間實施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的核銷50%;轉往市外上級醫院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核銷標準在本市三級醫院基礎上減少10%;異地居住的參保人員醫療費用,核銷標準在本市三級醫院基礎上減少10%。

(三)門診大病核銷標準:經鑒定患有尿毒癥的參保居民實施血液透析的,核銷55%;腎(肝)移植術后參保居民服用抗排異藥物的,核銷55%,各種癌癥放化療的核銷55%。其他門診大病暫不在核銷范圍內。

第四章

醫療保險管理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管理和醫療服務管理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實行財政專戶、單獨列賬、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必須實行單獨管理,分賬運行。

第十五條 屬于下列情況的,不能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結算范圍。

(一)因公出國或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工傷、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交通肇事、違法犯罪、打仗斗毆、酗酒、自殘、自殺、吸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其他不應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審計。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公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情況以及相關政策信息,并每年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收支情況,以便及時調整相關政策。

第十七條 對騙取醫保資金的醫療機構或個人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回被騙資金;對造成醫保資金流失的醫療保險機構工作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 啟動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所需微機軟件,由市醫保局統一定購,各統籌單位分擔費用;所需硬件由各統籌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九條 各統籌地區要根據當地實際,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政府補助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根據上年度醫療保險基金籌資水平和運行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起施行。由伊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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