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平穩運行,維護參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根據上級相關規定,我市城鎮居民醫保繳費標準調整,新標準從2015年9月1日開始執行。
根據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聯合發文規定,城鎮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調整為:在校學生、少年兒童以及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個人繳費由每人每年10元調至60元;普通非從業城鎮居民個人繳費由每人每年120元調至 160元,第二檔城鎮居民個人繳費由每人每年60元調至120元;60周歲以上低收入家庭老人,每人每年繳費調至80元;低保和重度殘疾人員個人不繳費。
人社部門提醒廣大參保居民,成人居民辦理參保、續保繳費時,請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到所在社區居委辦理繳費手續,在校參保大中小學生、兒童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學校或托幼機構按學年度于每年9至11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