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為全面遵守和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項保險法律法規,維護保險市場秩序、規范保險行為、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經全國各保險公司總經理共同協商,特制定本公約。
一、保簽約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經營,自覺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重合同、守信譽,竭誠為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熱情、周到、詳實的服務,認真履行保險責任、規范保險行為,維護中國保險業信譽,穩定良好的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中國保險事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各簽約公司應當加強聯系、相互支持、友好協商、團結合作。在宣傳及展業過程中杜絕不尊重甚至詆毀其它保險公司的行為。
三、各簽約公司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和地域經營保險業務,并遵守各簽約公司間共同達成的業務協議、約定,不得用不正當手段爭搶業務。對某些特殊業務可采用聯合共保的方式,避免有損行業形象的事件發生,一旦共保協議成立,共保各方均不得單方面改變承保條件,以確保保險當事人的共同利益。
四、各簽約公司要遵循公平競爭原則,反對不正當競爭。嚴格執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條款、費率,不得采取無賠款退費方式變相降低保險費。對于安全無賠款續保優惠,必須做到保險期滿、確無賠款、在次年續保時其保險費可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內給予優惠。
五、各簽約公司在與保險代理人簽定保險代理協議時,都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嚴格執行有關代理人手續費標準的規定,并對保險代理人實行登記造冊,建立手續費簽收制度,不得以扣除手續費以后的保險費入帳。各簽約公司不得接受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營業的中、外保險經紀人的境內直接業務。
六、各簽約公司應當嚴格執行《保險法》中關于“優先在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的規定。分出公司有分保需求時,首先應分給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只有當中國境內的公司拒絕接受,或接受條件明顯差于國外公司時,才可以分到國外。中國境內的公保接受人,如需安排轉分保,也應優先分給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只有當中國境內的公司拒絕接受,或接受條件明顯差于國外公司時,才能轉分到國外。公約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保險待遇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門診搶救醫療費,支付范圍和標準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執行。
2、起付標準(也就是通常說的門檻費)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樣,即三級980元、二級720元,一級540元。
3、就醫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就醫實行定點首診和雙向轉診制度,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專科醫院、院店合作和二級及其以下醫療機構確定為首診醫療機構,將部分三級綜合和轉科醫療機構確定為定點轉診醫療機構,參保居民就醫時應首先在定點首診醫療機構就診,因病情確需轉診轉院治療的,由定點首診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證明,方可轉入定點轉診醫院接受住院治療,等病情相對穩定后,應轉回定點首診醫院。(換句話說就是一但得病必須在指定的社區服務中心醫院,或是指定的小醫院看病,要這些小醫院看不好了,才能由小醫院出證明轉到大醫院看,等病情稍好,立馬要轉回來住。)
4、支付比例:基金支付比例按不 同級別醫療機構確定,一級(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二級、三級醫療機構基金支付比例為75%、60%、50%。城鎮居民連續參保繳費滿2年后,可分別提高到80%、65%、55%。(換句話說就是住越小的醫院,報得越多些)
5、基本保額:一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1.6萬元。如果是由于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治療)、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器官移直抗排異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簡稱“門診大病”)患者,年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可提高到每人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