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與大病醫療保險都是以城鄉居民為參保對象,兩者并非等同,存在一定的區別和聯系,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參加的一種社會保險。而大病醫療統籌制度則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
為了保障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得到基本醫療保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北京市政府于2000年10月24日發布《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原有醫療保障制度進行了改革。這個規定的適用范圍是全市(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對于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來說,建立于上世紀50年代的勞保醫療制度,根據新的規定已經被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統籌的形式所取代,在市、各區依法設立的職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放檔案的存檔人員也可以參加。(國家公務員采取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補助辦法,事業單位采取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辦法。)
一、基本概念
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參加的一種社會保險。它是按照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承受能力來確定大家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它具有廣泛性、共濟性、強制性的特點。基本醫療保險是醫療保障體系的基礎,實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負擔、共同繳納、全市統籌的原則,個人帳戶與統籌基金相結合原則,能夠保障廣大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門診、急診、住院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大病醫療統籌制度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采取“互助互濟,風險共擔;保證基本醫療,克服浪費;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原則,實行基金制度。大病醫療統籌費由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共同繳納。
二、費用規定
1、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和個人帳戶管理
①職工繳費部分,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法確定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規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規定施行后參加工作,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的人員,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規定施行前參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前款規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補足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職工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②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的部分,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④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由下列各項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規定劃入個人帳戶的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存儲額的利息;依法納入個人帳戶的其它資金。
⑤個人帳戶存儲額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醫療保險,但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⑥失業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停止計入,余額可繼續使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失業保險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2、大病醫療統籌費用
①企業繳費標準:(不含外商投資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 按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外商投資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 按企業中方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0%以上時,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90%為基數,按前述規定的規定繳納。
②個人繳費標準: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 由企業從職工工資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金中代為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