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發布 根據3月2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維護參保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提高職工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按照本辦法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中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人員;
(四)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口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衛生(藥監)、財政、地稅、價格、審計等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保險水平與本市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個人應保盡保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的原則以及建立醫患雙方制約機制的原則。
第六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負有依法履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參保人員依法享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領取社會保障卡。
自愿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