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醫保,你上班去吧。”日前“沈陽大爺”的一句話溫暖了好多人。然而有媒體報道稱,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不能享受醫保報銷”,但記者從常州市醫保中心了解到,“交通事故醫保不賠”其實是誤讀。近年來,我市已經有7例市民發生交通事故后,照樣進入醫保報銷范圍的事例,只不過賠償條件很苛刻。
常州市醫保中心結算科科長龔震波告訴記者,在我市,發生交通事故不是絕對不能用醫保。龔科長解釋說,“交通事故醫保不賠”的說法主要出處是省勞動保障廳規定:“因犯罪、打架、斗毆、酗酒、交通事故等情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醫保報銷范圍。”
7月1日施行的《社會保險法》第13條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也同樣不納入醫保范圍。但是,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與《社會保險法》相配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的,其醫療費用應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承擔,超過第三人責任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支付;應當由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個人可以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其傷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據龔科長介紹,我市有7人因交通事故而獲得醫保賠付就屬于上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