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長沙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長沙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長沙市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制度,根據中央、省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有關文件精神,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6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醫療救助是基本醫療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過政府資助困難群眾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住院醫療救助和門診醫療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難群眾因病返貧、因病致貧。
第三條 醫療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則:政府主導、部門協作;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有效銜接、形成合力;公開、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條 各級各部門職責如下:
(一)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地區醫療救助工作。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醫療救助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和基礎資料審核等工作。
(三)醫療保障部門具體負責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
(四)民政部門負責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困難重度殘疾人的認定和資助參保工作,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監測,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相關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
(五)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監督管理。
(六)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做好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即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的監測和基礎信息共享。
(七)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基礎信息確認。
(八)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殘疾類別、等級的認定和基礎信息確認。
(九)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規范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
(十)審計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
第二章 救助對象范圍
第五條 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且具有本市戶籍人員,其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仍有困難的下列對象,可以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醫療救助。
(一)一類救助對象為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下稱第一類救助對象)。
(二)二類救助對象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度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和納入監測范圍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以下稱第二類救助對象)。
(三)三類救助對象為不符合一類、二類救助對象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因病致貧大病患者(以下稱第三類救助對象)。
非本市戶籍,但屬于本市認定的第一類、第二類救助對象,納入本市醫療救助范疇。
第六條 第三類救助對象申請醫療救助,原則上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向戶籍所在地醫療保障部門提出醫療救助申請之前12個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較低,其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財產不足以支付醫療費用自負部分的重病患者。
(二)個人年度醫保政策范圍內自負醫療費用達到其家庭年可支配總收入的50%以上、因病致貧的大病患者。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 醫療救助的支付范圍包括: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報銷后,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支付范圍的自負費用;國家規定納入醫療保障范圍的罕見病醫療費用負擔(包括基本醫保政策范圍內維持診療必需的醫療費用、罕見病特殊藥品費用)。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救助范圍:
(一)到非基本醫療保險協議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的費用或無正當理由未經轉診程序到市域外就醫的醫療費用。
(二)保健、整形美容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交通、醫療事故等依法應由第三方承擔支付責任的醫療費用。
(四)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參保資助。對第一類救助對象和第二類救助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其他第二類救助對象(不含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按照50%比例給予資助。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集中參保繳費期對醫療救助對象實行同繳同補,個人只需按規定繳納個人應繳部分資金;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集中參保繳費期結束以后新增的各類困難人員不納入當年參保繳費的資助范圍。
第九條 住院醫療救助。救助對象住院發生屬于醫療救助政策支付范圍內,年度累計達到救助起付線以上、10萬元以內的個人自負醫療費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
(一)第一類救助對象:不設起付線,按照90%比例給予救助。
(二)第二類救助對象:起付線按湖南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確定,2022年起付線確定為1500元,之后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起付線以上部分按70%比例給予救助。
(三)第三類救助對象:起付線原則上按湖南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確定,2022年起付線確定為7300元,之后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起付線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給予救助。
(四)第一類、二類、三類救助對象屬于困難退役軍人的,在年度救助限額內,對照同類困難人員救助標準提高10%比例給予救助。
第十條 門診醫療救助。患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醫療救助對象,個人門診自負醫療費用較高,達到救助標準以上部分的金額,按一定比例救助。
(一)特殊疾病門診救助。按照特殊疾病門診病種范圍實行救助,年度累計救助限額不超過8000元。第一類救助對象不設起付線,年度限額內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按照90%比例給予救助;第二類救助對象起付線為1000元,年度限額內個人自負醫療費用按照50%比例給予救助。
(二)重特大疾病門診醫療救助。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按照相應類別救助對象住院醫療救助標準執行,納入住院醫療救助年度累計限額范圍。
重特大疾病門診醫療救助病種為: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重性精神病人藥物維持治療、糖尿病胰島素治療、肺結核、血友病,以及其他由國家、省醫療保障局明確的病種。
第十一條 救助對象具有多重困難身份類型的,按“待遇就高”原則實施救助。
第十二條 再救助制度。對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且醫療救助達到年度限額,其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湖南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貧致貧風險的人員,按照50%的比例進行再救助,防止發生因病返貧致貧。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三條 “一站式”結算程序。第一類、二類救助對象憑本人身份證和相關資料到困難身份認定所在地縣域內“一站式”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直接享受醫療救助待遇,應由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按規定即時結算。因病情原因需轉院的,經規范轉診,在市域內就診的,可實施“一站式”結算。
“一站式”結算的醫療救助結果于醫療保障部門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的當月,在救助對象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固定公示欄及時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事后救助程序
(一)事后救助對象和適用情形
1.第三類救助對象。
2.到市域外就醫的第一類、二類救助對象。
3.不能實施“一站式”結算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審核、審批流程
1.申請受理。救助對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也可委托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和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認定證明材料,本年度必要的病史證明材料和醫療費用結算單據。受理機構應一次性告知申請對象所需提供的申請資料。
第一、二類救助對象困難身份認定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向困難身份認定地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資料。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受理醫療救助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和基礎資料審核;符合條件的,填寫《醫療救助審核審批表》(附件1)后報區縣(市)醫療保障部門。如遇突發性重特大疾病患者,應特事特辦、及時審核。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
3.審批。區縣(市)醫療保障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填寫《醫療救助審核審批表》。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
4.發放。區縣(市)醫療保障部門在完成審核后10個工作日內將救助資金匯入救助對象銀行賬戶。
5.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審核結果和區縣(市)醫療保障部門審批結果應當在救助對象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固定公示欄及時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再救助程序
(一)申請受理。醫療救助達到年度限額的救助對象持身份證、戶口簿、病歷資料、醫療費用結算單據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再救助書面申請(也可委托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同時提供民政部門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或鄉村振興部門的返貧致貧風險證明。
第一、二類救助對象困難身份認定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向困難身份認定地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資料。
(二)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和基礎資料審核;符合條件的,填寫《醫療救助(再救助)審核審批表》(附件2)后報區縣(市)醫療保障部門。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
(三)審批。區縣(市)醫療保障部門接到再救助申報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填寫《醫療救助(再救助)審核審批表》。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
(四)發放。區縣(市)醫療保障部門在完成審批后10個工作日內將救助資金匯入救助對象銀行賬戶。
(五)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審核結果和區縣(市)醫療保障部門審批結果應當在救助對象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固定公示欄及時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六)如遇突發性重特大疾病患者,應特事特辦、及時審核。
第十六條 全市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政策,建立政策協同、資金整合、信息共享、運行高效、管理規范的“一站式”結算服務平臺,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方便辦事群眾。
第十七條 第一類、二類救助對象在市域內“一站式”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只需支付自負部分費用,應由區縣(市)救助資金支付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先行墊付,再由區縣(市)醫療保障部門定期結算。
第十八條 建立醫療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和醫療救助臺賬,統一規范各類救助對象身份標識,健全醫療保障與民政、鄉村振興、殘聯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將各類救助對象納入防止返貧、致貧監測范圍,重點監測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收入家庭成員和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掌握其醫療費用支出和個人負擔情況,及時更新基礎數據,按規定落實醫療救助待遇。
第十九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本轄區內的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并與之簽訂服務協議。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定點醫療機構需在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醫療機構中選取。各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指派專人負責“一站式”結算醫療救助工作,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救助對象收治有關工作制度和流程,按照臨床診療護理規范及操作規程對患者實施救治,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合理檢查,合理用藥,控制醫療費用。落實各項安全保衛措施,切實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
第五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二十條 醫療救助資金由市(含中央、省級財政資金)、區縣(市)財政承擔,并列入財政預算。市級財政全額承擔市直屬福利院直接管理的特困供養人員、孤兒的門診和住院醫療救助資金;市級財政對芙蓉區、天心區、開福區、雨花區、長沙縣、長沙高新區給予30%的補助,對岳麓區、望城區給予50%的補助,對瀏陽市、寧鄉市按照省管縣政策給予適當補助。醫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預算、福彩公益金、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
第二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會同醫療保障部門依據中央和省級有關規定,根據戶籍人口、救助對象規模、救助支出等因素科學分配醫療救助資金。
第二十二條 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醫療救助資金專賬,用于辦理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核撥和支付等業務。
第二十三條 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補助資金,在集中參保繳費期結束后1個月內,醫療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由相關職能部門核撥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戶。市級財政承擔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長沙縣、長沙高新區參保資助資金,瀏陽市、寧鄉市承擔本轄區參保資助資金。“一站式”結算需要的醫療救助資金,醫療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由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定期核撥至“一站式”結算資金專戶,醫療保障部門按規定及時撥付至協議醫療機構資金賬戶。其余醫療救助資金按規定程序審核,并按規定及時匯入救助對象銀行賬戶。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醫療救助工作的管理,為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組織條件和物資保證,按照醫療救助對象的數量、人員結構等因素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工作機制,落實工作經費,保障醫療救助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醫療救助績效評價考核體系,將醫療救助資金納入醫療保障基金一體化監管范圍,加強監督檢查,增強約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醫療救助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救助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不予批準或停止實施救助;已經發放的,由醫療保障部門全額追繳并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溯及至2022年1月1日,有效期5年。本市以往文件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二、長沙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大病保險起付線明確為22324元,以后年度將根據上級政策和實際情況另行調整。參保人員中,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起付線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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