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滁州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滁州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滁州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相關要求,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綜合保障,促進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與鄉村振興、慈善救助等協同發展、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指醫療救助,是指通過財政安排、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等渠道籌資,以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醫療費用的方式對特定群體進行的救助。
第三條 實施醫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政策、屬地管理的原則;
(二)政府救濟、社會互助的原則;
(三)專款專用、績效考核的原則;
(四)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醫療救助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縣(市、區)醫療保障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共同協助。
(一)醫療保障部門負責:
1. 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市政府有關城鄉醫療救助方針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2. 受理有關業務咨詢,會同有關部門解決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執行過程中的有關爭議;
3. 承辦城鄉醫療救助的審批、資金發放工作,及時編報各類統計報表;
4. 規范醫療救助臺賬,建立信息準確、數據完善的救助花名冊,實時掌控醫療救助資金收支情況。加強醫療救助檔案管理,在電子檔案基礎上建立完善紙質檔案,確保個人救助檔案中醫保報銷結算單據齊全;
5. 完善醫療救助資金結算辦法,推行“一站式”管理服務,實現不同醫療保障制度間人員信息、就醫信息和醫療費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方便困難群眾;
6. 根據城鄉醫療救助運行情況,完善城鄉醫療救助政策;
7. 城鄉醫療救助具體經辦事項由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區級由同級醫療保障部門負責。
(二)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籌集并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
(三)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各類低收入人口的認定工作。
(四)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做好返貧致貧人口、脫貧不穩定和納入相關部門農村低收入人口監測范圍的人口(以下簡稱:監測人口)的認定工作。
(五)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依法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六)審計部門負責依法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七)鄉鎮(街道)負責本轄區依申請醫療救助對象資格審核、申報材料受理、初審、上報等工作;村(社區)委員會負責配合做好醫療救助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相關部門、醫療機構之間要加強協作配合,實現救助對象身份、家庭收入、財產狀況、診療情況及費用等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方便困難群眾。
第六條 各地醫療保障、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要完善救助對象身份信息比對機制,在每年城鄉居民醫保征繳工作啟動后,各地民政部門、鄉村振興部門要向當地醫療保障部門準確提供救助對象名單。當年動態調整的困難群體,各地民政部門、鄉村振興部門要實時向當地醫療保障部門推送名單,確保動態覆蓋、應保盡保、應救盡救。
第三章 救助對象和救助范圍
第七條 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救助對象分為重點救助對象和依申請救助對象。
(一)重點救助對象:特困供養人員(簡稱“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簡稱“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監測人口。
(二)依申請救助對象: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中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其他低收入人口。
一個年度內家庭總收入減去個人自付醫療總費用后低于低收入家庭標準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財產核查條件的重病患者,按照戶申請、村(社區)評議、鄉鎮(街道)審核、縣級醫療保障與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審批的程序,納入依申請救助。
第八條 救助范圍分為資助參保、住院救助和門診救助。
(一)資助參保。對于重點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實施分類資助,予以全額或定額資助。
(二)住院救助。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合規住院醫療費用中的個人自付部分予以救助。
(三)門診救助。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合規的門診慢特病費用中的個人自付部分予以救助,病種范圍按照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特病目錄執行。
第九條 救助對象在參保地定點醫療機構或按規定轉診異地就醫(急診、搶救除外)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報銷后的個人自付部分按規定予以救助。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醫療救助申請不予受理:
(一)非本市戶籍;
(二)不能提供有效證件或結算清單等有效憑證的;
(三)拒絕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核查,無法核實真實收入、家庭財產,或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和證明的;
(四)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
(五)醫療費用發生后(醫療費用跨年的以出院時間計算),截至次年年底未提出醫療救助申請的;
(六)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七)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受理的醫療費用。
第四章 救助標準
第十一條 資助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醫療救助對特困人員給予全額資助,低保對象給予80%—90%定額資助。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返貧致貧人口給予70%—80%定額資助,監測人口給予50%定額資助。對于上述人群的資助政策,每年城鄉居民醫保征繳工作布置前確定定額標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予以資助,不得重復享受資助政策。
第十二條 重點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標準如下:
(一)特困人員、低保對象醫療救助年度內不設起付線,特困人員救助比例為85%,低保對象救助比例為75%。
(二)返貧致貧人口年度醫療救助起付線為1500元,救助比例為70%。
(三)監測人口年度醫療救助起付線為3000元,救助比例為60%。
重點救助對象住院和門診共用年度救助限額,最高5萬元。
第十三條 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重點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監測人口年度內個人支付仍然較重的,適當予以傾斜救助,起付線10000元,救助比例為50%,年度限額30000元。
第十四條 依申請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標準:年度醫療救助起付線20000元,救助比例50%,年度限額30000元。
第十五條 對符合救助條件的0—14周歲(含14周歲)兒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患者的醫療救助,按照《安徽省醫保局關于印發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按病種分組付費病種及醫保支付標準(第一批)的通知》(皖醫保發〔2019〕41號)確定的醫療救助標準執行。
第五章 救助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六條 重點救助對象憑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到本市開展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一站式”結算。
市外就醫未經“一站式”結算的救助對象申請醫療救助,應前往戶籍所在地醫療保障部門,按照醫療救助手工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依申請救助對象先由個人支付醫療費用,在醫療費用發生后按以下程序申請救助:
(一)申請材料。依申請救助對象須填報《滁州市依申請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附件),同時提供有效身份證件、醫保結算清單、出院小結(疾病診斷證明書)等資料以及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授權書。救助對象死亡的,由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提出救助申請,提供申請材料。
(二)依申請救助對象的審核。申請人將相關材料報送至當地村(社區),經村(社區)民主評議后報送至鄉鎮(街道)政府,鄉鎮(街道)政府在接到申請后依托民政部門及時完成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和身份屬性核查,并出具審核結論。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人相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天。公示無異議后,由鄉鎮(街道)政府報送縣(市、區)醫療保障部門。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審核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結算與支付。縣(市、區)醫療保障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按時完成醫療救助的結算、復核。在醫療保障部門或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無異議后及時將救助資金打入申請人社會保障卡或指定銀行賬戶,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六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八條 醫療救助資金包括以下來源:
(一)中央、省撥付的醫療救助資金;
(二)市財政預算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三)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以及彌補支出缺口的預算追加資金;
(四)福利彩票公益金;
(五)社會各界捐贈資金;
(六)其它資金。
第十九條 救助對象在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務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和住院治療,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醫療救助金,經醫保部門審核后撥付至定點醫療機構。
未經“一站式”結算的醫療救助申請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實行社會化打卡發放。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加強醫療救助檔案管理,建立健全救助臺賬,實時掌握資金收支情況。在建立個人電子檔案基礎上,完善紙質檔案,確保個人救助檔案完整、準確。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不得騙取、挪用、截留醫療救助資金。醫療機構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騙取的資金依法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醫療救助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停止醫療救助,依法追回非法獲取的醫療救助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醫療救助經辦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挪用、虛報醫療救助資金,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醫療救助水平的,按規定給予處分、追回非法獲得的醫療救助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健康脫貧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滁政辦〔2016〕43號)、《滁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滁州市健康脫貧綜合醫療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滁政辦〔2017〕38號)不再執行。各地貫徹落實情況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市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若上級部門救助政策調整或出臺新規定,由市醫療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調整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滁州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上5萬元(含5萬元)以內段,報銷比例為60%;5—10萬元(含10萬元)段,報銷比例為65%;10—20萬元(含20萬元)段,報銷比例為75%;20萬元以上段,報銷比例為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