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黃山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黃山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屯溪區城鄉醫療救助及重特大病醫療救助實施意見
區民政局 區財政局 區人社局 區衛計委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17〕10號)及《黃山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完善我區城鄉醫療救助及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救助對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下簡稱貧困人口);
(四)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以下簡稱“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
(五)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指因醫療費用支出超過家庭負擔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低保邊緣家庭標準的患者本人);
在各類醫療救助對象中,要重點加大對重病、重殘兒童的救助力度,其中對符合上述醫療救助條件的農村0-14周歲(含14周歲)兒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患者予以重點救助。(皖衛農〔2010〕34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違法犯罪、自殺、他殺、自殘、打架斗毆、酗酒、吸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因整容、矯形、減肥、增高、保健、康復等發生的費用。
(三)因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用和賠償責任的費用。
(四)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卻無法出具轉診轉院證明所發生的費用。
(五)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所發生的費用原則上不予受理。
二、救助病種
(一)對低保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以下簡稱重點救助對象)不設病種限制。
(二)對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實施醫療救助,須是規定的重特大病或重癥慢性病。
1、重特大病種類:嚴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腦、腎);白血病;各種惡性腫瘤;重性精神病。
2、重癥慢性病種類: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肝腎移植前透析和手術后抗排異治療、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晚期血吸蟲病;區合管局及區醫保中心指定的常見慢性病、特殊慢性病或門診慢性病(具體見后附件);
3、經確認的住院個人合規醫療費用達5萬元的疑難雜癥。
三、救助標準及定點醫療機構
救助對象在扣除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類商業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城鄉大病保險、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部分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將給予按比例救助,符合重特大病救助的給予重特大病救助。重點救助對象年救助封頂線為4萬元/人年(含重特大病封頂線2萬元/人年),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和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年救助封頂線為3.3萬元/人年(含重特大病封頂線1.5萬元/人年)。
對已經開展的符合救助條件的農村0-14周歲(含14周歲)兒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患者的醫療救助,按有關政策規定的標準執行。
我區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指定醫院參照市區兩級醫保中心和區合管局指定的當年醫療定點機構。確需轉診轉院的必須出具轉診轉院證明。
四、救助方式
(一)資助參合參保。資助重點救助對象參加當地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參合(保)資金。對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殘疾人其他救助對象,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50%參合(保)資金。
(二)實施住院救助。
1、重點救助對象按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的70%比例給予救助,上述住院救助對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對象相應提高10%。
2、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及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申報住院救助須患大病或重癥慢性病,救助起付線為1.5萬元,按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的50%比例給予救助。
(三)規范門診救助。
重點針對患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且個人自負醫療費用較高的醫療救助對象。
1、發放門診補貼。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戶、16周歲以下孤兒,發放門診補貼600元/人年;城鄉低保人員視四季度資金結余情況確定是否發放門診補貼。
2、實施門診救助。所患疾病屬區合管局或區醫保中心指定的慢性(特殊)病種,當年個人負擔的合規門診治療費用均可視同住院費用(可與當年住院費用累計計算),憑特慢病證、醫保結算單等材料申報門診救助。實施慢性病門診救助受理時間原則上安排在市、區醫保中心和區合管局受理完畢之后。
以上住院救助和門診救助的受理審批工作除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外,其它人群均按月受理審批。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按半年或一年受理審批。
(四)繼續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明確救助范圍及救助比例。按照貧困患者所患病種和住院個人自付“醫療費用”(需扣除前述醫療救助金額)確定我區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圍。(注:住院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是指住院(門診)后由各種醫保機構出具結算單上顯示的個人自費自付醫療費用總額)
1、重點救助對象患者患了規定病種且個人自付“醫療費用”達2萬元(含)-10萬元(不含)的,按10%比例救助,且年救助封頂線為1萬元/人年;達1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按15%比例救助,且年救助封頂線為2萬元/人年;
2、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和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患了規定病種且個人自付“醫療費用”達4萬元(含)-10萬元(不含)的,按5%比例救助,且年救助封頂線為5000元/人年;達1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按10%比例救助,且年救助封頂線為1.5萬元/人年。
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受理審批工作原則上每半年或一年開展一次(費用特別巨大除外)。
五、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穩步推行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醫療救助費用辦法。統一整合優撫醫療補助與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務資源。試點推行醫療救助及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異地就醫管理機制,穩步開展異地結算。原則上醫療救助應在基本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定點醫療機構要取消或降低救助對象住院治療入院預繳費用,確保困難群眾能及時入院接受治療。
重點救助對象憑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到開展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按協議先行墊付,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的救助順序依次為:醫療機構減免、參合(保)報銷、大病商業保險報銷、優撫醫療補助、醫療救助。
上述救助對象的每次即時結算的醫療救助金額,由區民政局按季審定后交區財政局劃轉。
要積極探索開展城鄉低收入大病患者“一站式”即時結算,努力實現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和醫療救助的“一站式”即時結算。
(二)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在申請醫療救助時,須持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鎮(街道)民政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本年度的診斷病歷和必要的病史證明材料;鎮(街道)在接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派人入戶調查、審核;區民政局接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區財政局接到區民政局的審批表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救助資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對農村醫療救助對象,要通過財政涉農資金“一卡通”發放到戶。如遇突發性大病患者,應特事特辦,及時審核、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三)規范醫療救助臺賬,建立信息準確、數據完善的救助花名冊,實時掌握醫療救助資金收支情況。加強醫療救助檔案管理,要在電子檔案基礎上,建立完善紙質檔案,確保個人救助檔案中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費用結算清單、醫療費用憑證、出院小結等相關憑證齊全。
六、救助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醫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安排、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渠道籌集。
(一)區財政每年按不少于上年度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總量的10%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并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實施過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級財政及時予以彌補。
(二)區財政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分帳核算,專款專用。用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資金,由民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核撥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基本居民醫療保障資金專戶,并通知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用于大病醫療救助和小額臨時醫療救助的資金,由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批并報財政部門復核后,由民政部門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救助對象持有關證件到指定的金融機構一卡式領取醫療救助金。
(三)本著“量入為出、年度平衡”的資金管理原則,對救助對象實施及時救助。原則上,當年結余資金不得超過年救助基金總量的10%。
七、組織實施
(一)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門主管并組織實施,財政、衛生計生、人社等部門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二)民政部門應加強醫療救助和各種保險制度的政策銜接,改進資金結算辦法,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務,實現不同醫療保障制度間人員信息、就醫信息和醫療費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方便困難群眾。
(三)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基金籌集使用和監督檢查。
(四)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資金資助救助對象參合和參保的相關工作,協助、配合民政部門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務和做好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衛生計生部門還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提倡和鼓勵醫療機構對困難群眾開展醫療優惠減免活動。
(五)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關要求
(一)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如實提供所需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二)對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營私舞弊者或延誤救助時限造成嚴重后果者,將予以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個人,區民政局必須如數追回,并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的資格;對套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單位,追回所套取的資金,取消其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的資格。
(四)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慈善援助。
(五)本實施意見自二O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黃山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一)資助參合參保。資助重點救助對象參加當地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參合(保)資金。對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殘疾人其他救助對象,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50%參合(保)資金。
(二)實施住院救助。
1、重點救助對象按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的70%比例給予救助,上述住院救助對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對象相應提高10%。
2、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及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申報住院救助須患大病或重癥慢性病,救助起付線為1.5萬元,按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的50%比例給予救助。
(三)規范門診救助。
重點針對患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且個人自負醫療費用較高的醫療救助對象。
1、發放門診補貼。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戶、16周歲以下孤兒,發放門診補貼600元/人年;城鄉低保人員視四季度資金結余情況確定是否發放門診補貼。
2、實施門診救助。所患疾病屬區合管局或區醫保中心指定的慢性(特殊)病種,當年個人負擔的合規門診治療費用均可視同住院費用(可與當年住院費用累計計算),憑特慢病證、醫保結算單等材料申報門診救助。實施慢性病門診救助受理時間原則上安排在市、區醫保中心和區合管局受理完畢之后。
以上住院救助和門診救助的受理審批工作除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外,其它人群均按月受理審批。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按半年或一年受理審批。
(四)繼續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明確救助范圍及救助比例。按照貧困患者所患病種和住院個人自付“醫療費用”(需扣除前述醫療救助金額)確定我區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圍。(注:住院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是指住院(門診)后由各種醫保機構出具結算單上顯示的個人自費自付醫療費用總額)
1、重點救助對象患者患了規定病種且個人自付“醫療費用”達2萬元(含)-10萬元(不含)的,按10%比例救助,且年救助封頂線為1萬元/人年;達1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按15%比例救助,且年救助封頂線為2萬元/人年;
2、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和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患了規定病種且個人自付“醫療費用”達4萬元(含)-10萬元(不含)的,按5%比例救助,且年救助封頂線為5000元/人年;達1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按10%比例救助,且年救助封頂線為1.5萬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