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赤峰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赤峰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赤峰市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切實減輕大病患者和困難群眾醫療費用負擔,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22〕4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切實增進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質。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推動民生改善更可持續。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包括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功能,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避免過度保障。
(二)工作目標。建立統一規范的醫療救助制度,按照制度政策統一、基金統收統支、管理服務一體的標準,全面做實做細醫療救助市級統籌。科學確定救助范圍,建立救助對象及時精準識別機制,實施分層分類救助,提高醫療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效率。做好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與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協同發展、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二、重點工作
(一)規范醫療救助基金管理
1.醫療救助基金來源。包括:中央、自治區撥付的醫療救助資金;市級醫療救助基金,旗縣區級醫療救助基金;彩票公益金、社會各界自愿捐助資金和其他資金。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強化市、縣兩級政府投入保障責任,國家、自治區醫療救助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市、縣兩級政府兜底,足額列入財政預算。需旗縣區級分擔的醫療救助基金,由市財政部門直接上解。
2.籌資標準。綜合考慮國家和自治區每年補助資金分配情況、市縣兩級政府財力、低收入人口占比等因素,2023年市、縣兩級財政暫按低收入人口每人555元標準兜底,兜底分擔比例2:8。以后隨醫療救助基金的運行情況,市縣兩級政府兜底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公布并執行。
(二)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1.明確醫療救助對象范圍。醫療救助公平覆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對特困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牧區易返貧致貧人口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規定給予救助。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是指具有我市戶籍,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減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重病患者。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按上述救助對象類別給予相應救助。
2.規范醫療救助基金保障范圍。堅持保基本,妥善解決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基本醫療需求。醫療救助基金支付范圍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規定。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定額管理門診慢性病費用和住院費用(含按住院管理門診慢性病),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的費用(以下簡稱“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困難群眾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屬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救助,不得重復救助。
3.合理確定醫療救助待遇。
(1)資助參保。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醫療救助補助政策,實施分類資助:特困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個人繳費全額資助;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定額資助標準為當期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的45%;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牧區易返貧致貧人口定額資助標準為當期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的20%。困難群眾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屬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參保資助,不得重復資助。
(2)定額門診慢性病和住院救助
起付標準。定額門診慢性病救助不設置起付標準。特困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住院救助不設置起付標準;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牧區易返貧致貧人口住院救助起付標準為800元;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住院救助起付標準為2500元,因病致貧重病患者住院救助起付標準為6000元。
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特困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額50000元,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牧區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額30000元。定額門診慢性病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額。
救助支付比例。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額內,特困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全額救助,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70%的比例救助,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牧區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60%的比例救助。
(3)重特大疾病傾斜救助。對規范轉診且在自治區范圍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仍超過25000元的部分,按照60%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額50000元。醫療救助對象屬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患者,政策范圍內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后,個人自付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全額救助。
(三)強化三重制度綜合保障
1.確保困難群眾應保盡保。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待遇。落實全民參保計劃和依法參保要求,不斷強化政府主體責任和行業主管部門工作責任,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全民參保長效機制。適應人口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靈活調整救助對象參保繳費方式,納入資助參保范圍且核準身份信息的醫療救助對象,不設置待遇等待期,確保其及時參保、應保盡保。
2.促進三重制度互補銜接。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落實大病保險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傾斜支付政策。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完善統一規范的醫療救助制度。按規定落實農村牧區易返貧致貧人口醫療保障幫扶措施,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四)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
1.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年度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累計負擔超過全市上年農村牧區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納入因病致貧監測;個人累計負擔超過全市上年農村牧區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納入因病返貧監測。重點監測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牧區易返貧致貧人口。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對,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加強對監測人群的動態管理,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救助范圍。
2.建立依申請落實綜合保障政策。已認定為特困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牧區易返貧致貧人口,直接獲得醫療救助;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自經相關部門認定之日起前6個月內個人負擔的符合醫療救助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依申請獲得一次性醫療救助。
(五)充分發揮慈善等社會力量救助保障功能
1.引導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充分發揮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作用,規范信息發布,加大公開力度,推行陽光救助。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和志愿服務發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等資源,實施綜合保障。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2.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規范互聯網平臺互助,加強風險管控,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商業健康保險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的作用,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逐步將醫療新技術、新藥品、新器械應用納入商業健康保險保障范圍。支持商業保險機構開發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更好覆蓋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費用。
(六)提高經辦管理規范化服務水平
1.加快推進一體化經辦管理服務。落實自治區統一的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和服務事項清單,做好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推動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服務融合,依托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加強數據歸口管理。統一協議管理,強化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加強醫療救助基金監管,做好費用監控、稽查審核,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對開展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重點監控,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推動實行“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一單制”結算,提高結算服務便利性。
2.優化救助申請審核程序。優化辦理程序,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加強部門工作協同,做好社會救助經辦服務和醫療救助經辦服務的全面對接,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分辦轉辦及結果反饋。發揮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等基層組織作用,做好政策宣傳和救助申請委托代辦等,及時主動幫助困難群眾。
3.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推行基層首診,規范轉診,促進合理就醫。合理控制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比例,著力減輕醫療救助對象醫療費用負擔,二級醫療機構醫保目錄外費用比例不超過5%,三級醫療機構醫保目錄外費用比例不超過10%。經基層首診轉診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住院押金。做好醫療救助對象異地就醫工作,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戶籍所在地救助標準。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三、組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嚴格落實醫療救助主體責任,強化部門職責,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制。將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標,納入醫療救助工作績效評價。結合落實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切實規范醫療救助保障范圍,堅持基本保障標準,確保制度可持續發展。
(二)凝聚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并做好信息共享。民政部門負責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精準認定工作,按照標準做好動態調整,加強社會救助的銜接,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事業發展。鄉村振興部門要加強防止返貧動態監測,重點對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戶等重點人群開展動態監測和幫扶,并做好信息共享。財政部門負責整合相關部門資金,做好醫療救助資金配套。稅務部門負責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有關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臨床路徑,落實先診療后付費,促進分級診療。銀保監部門要加強對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引導保險機構向困難群眾支持傾斜,簡化理賠手續,開通綠色通道,確保困難群眾及時、便捷享受待遇。工會負責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做好罹患大病、符合條件困難職工的幫扶工作,積極支持職工醫療互助健康發展。公安、教育、殘聯等部門配合醫療保障部門做好人員信息共享工作。
(三)強化基金預算管理。落實醫療救助投入保障責任,科學編制醫療救助基金收支預算,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壓實管理責任,確保醫療救助基金安全運行。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根據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保障情況,市醫療保障部門可對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支付比例、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等適時進行調整。
(四)加強基層能力建設。加強基層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做好相應保障。建立覆蓋市、旗縣(區)、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的醫療保障服務網絡。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大力推動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下沉到基層,全面提升經辦服務信息化水平。加強醫療救助政策和業務能力培訓,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基層經辦隊伍。
(五)加強政策宣傳。做好信息公開和新聞發布工作,準確發布權威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全面提高政策知曉度。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原醫療救助相關制度政策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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