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包頭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包頭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精神,進一步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范因病致貧返貧,筑牢民生保障底線,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22〕4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促進多層次醫療保障有序銜接,完善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深入貫徹對內蒙古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同富裕方向,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推動民生改善更可持續。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實事求是確定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避免過度保障。促進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與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協同發展、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二、實施醫療救助市級統籌
(一)醫療救助對象范圍
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對特困人員、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牧區易返貧致貧人口(以下簡稱“監測對象”),根據實際給予救助。旗縣級政府以上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按照我市相關規定予以救助。困難群眾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屬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參保資助、醫療救助,不得重復資助、救助。
(二)醫療救助對象認定
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建立救助對象及時精準識別機制。特困人員、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由民政部門認定;監測對象由鄉村振興部門認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綜合考慮家庭經濟狀況、醫療費用支出、醫療保險支付等情況,由民政部門會同醫保等部門認定。具體認定辦法按自治區民政廳、自治區醫保局和自治區財政廳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旗縣級政府以上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中,未參加職工醫保的建國前老黨員由組織部門認定。
(三)醫療救助待遇保障
1.分類資助參保。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群眾給予分類資助。特困人員全額資助,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定額資助,定額資助標準不低于當期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的45%,具體資助政策按照自治區要求適時調整。其他救助對象按照我市相關規定予以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在異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不享受我市醫療救助資助參保待遇。
2.門診特慢病、住院救助。醫療救助標準全市統一,通過門診特殊慢性病救助(以下簡稱門診救助)、住院救助、傾斜救助減輕困難對象醫療費用負擔。醫療救助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動態調整。
醫療救助起付標準、年度限額:對特困人員不設起付標準;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建國前老黨員門診、住院救助起付標準分別為100元;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鄉村振興監測對象、脫貧不脫待遇人員門診救助起付標準400元,住院救助起付標準按本市上年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確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按本市上年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確定。救助對象門診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額10萬元。
醫療救助比例:醫保政策范圍內費用,對特困人員、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實施全額救助,對低保對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對其他救助對象按不低于60%的比例救助。
對規范轉診且在自治區范圍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傾斜救助起付線可參照大病保險有關政策確定,具體救助條件和標準根據醫療救助基金籌資情況科學確定,避免過度保障。
(四)醫療救助基金市級統籌
1.醫療救助基金通過公共財政預算、彩票公益金和社會各界捐助等方式籌集,按照公開、公共、公正、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使用。全市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具體包括:上級下撥用于城鄉醫療救助的補助資金;市財政投入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按轄區戶籍總人口,以每人6元的標準列入預算;旗區財政投入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按轄區戶籍總人口,以每人6元的標準列入預算;各級彩票公益金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鼓勵慈善和社會捐助資金。不能滿足需求的部分,按照當年6月底旗縣區救助對象人數分配增加預算額度,由收不抵支的旗縣區依據實際兜底負擔。
2.醫療救助基金支付范圍原則上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規定,實行市、旗縣區分級支付模式,各自設立醫療救助基金支出賬戶。醫療救助對象在我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和住院費用統一由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通過信息系統“一單式”結算,醫療救助對象零星手工報銷、資助參保退費由旗縣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進行具體承辦。
3.加強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落實醫療救助投入保障責任,科學編制醫療救助基金收支預算,嚴格實行醫療救助基金統收統支、收支“兩條線”,市級財政部門需設立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市級和旗縣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各自設立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基金實際支付需求,按月向市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監控、評價和結果運用,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嚴格執行《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參照《社保基金財務制度》、《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舉措
(一)強化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功能
1.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保險應保盡保。堅持完善覆蓋全民、依法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穩定在95%以上。堅持政府主導、部門配合、上下聯動、加強考核,落實全民參保計劃和依法參保要求。完善部門間數據共享交換機制,加強人員信息比對,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長效機制。適應人口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做好醫保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確保及時參保、應保盡保。
2.增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減負功能。增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減負功能,大病保險起付線為年度累計個人負擔1.4萬元。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含符合政策的特慢病門診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剩余超出起付線以上的政策范圍內費用部分,由大病保險按70%比例支付。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全面取消最高支付限額。
3.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貧返貧風險。救助費用包括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
(二)做好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
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分類健全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救助范圍。年度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累計負擔超過當地上年農村牧區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納入因病致貧監測;個人累計負擔超過當地上年農村牧區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納入因病返貧監測。重點監測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牧區監測對象,做到及時預警。各相關部門要協同配合,加強對困難群眾的主動發現、動態監測、核查比對和信息共享。
(三)加快推進一體化經辦管理服務
執行全區統一的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和服務事項清單,做好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加強數據歸口管理,加強與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融合,全面提升醫療救助結算管理水平。統一醫保協議管理,將醫療救助管理服務內容納入協議范圍,完善協議履行績效考核辦法。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強化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加強醫療救助基金監管,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做好稽查審核,對開展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重點監控,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推動實行“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提高結算服務便利性。
(四)優化救助申請審核程序
優化辦理程序,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對符合醫療救助對象范圍的納入“一站式”結算。加強部門工作協同,全面對接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困難群眾社會救助申請受理、分辦轉辦及結果反饋。動員基層干部,依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政策解讀和救助申請委托代辦等,及時主動幫助困難群眾。
(五)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
加強對醫療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推行基層首診、規范轉診,促進合理就醫。完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按規定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費用結算。通過明確診療方案、控制目錄外費用等措施,引導醫療機構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嚴格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合理控制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比例,二級醫療機構目錄外比例不超過5%,三級醫療機構目錄外費用比例不超過10%。經基層首診轉診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救助對象異地就醫服務。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戶籍地所在地救助標準。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六)依申請落實綜合保障政策
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暢通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牧區監測對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申請渠道,簡化申請程序,增強救助時效性。健全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機制,強化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各旗縣區可根據救助對象實際情況,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精準開展分層分類幫扶。
(七)發展慈善救助、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
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充分發揮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作用,規范信息發布,加大公開力度,推行陽光救助。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和志愿服務發展,豐富救助服務內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等資源,實施綜合保障。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規范互聯網平臺互助,加強風險管控,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商業健康保險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的作用,持續推動“鹿城保”發展。
四、組織保障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制。將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標,納入醫療救助工作績效評價。市醫療保障局將于2024年開展實施評估工作,進一步完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
(二)部門聯動密切配合。健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醫療保障部門要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要做好醫療救助對象認定工作,加強社會救助的銜接,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事業發展。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做好資金支持。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有關工作,優化醫保經辦和繳費業務流程,提供便捷高效服務。銀保監部門要加強對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商業補充保險的行業監管,引導保險機構向困難群眾支持傾斜,簡化理賠手續,開通綠色通道,確保困難群眾及時、便捷享受待遇。鄉村振興部門做好救助對象認定工作,加強防止返貧動態監測,開展動態監測和幫扶,及時共享信息。工會要發揮困難職工幫扶機制作用,做好罹患大病、符合條件困難職工的幫扶工作,積極支持職工醫療互助健康發展。公安、教育、殘聯等部門要配合醫療保障部門做好人員信息共享工作。
(三)加強基層能力建設。加強基層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做好相應保障。建立覆蓋市、旗縣區、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 (社區)的醫療保障服務網絡。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大力推動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下沉,重點提升信息化和經辦服務水平。
(四)加強政策培訓宣傳。加強醫療救助政策和業務能力培訓,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基層經辦隊伍。做好信息公開和新聞發布工作,準確發布權威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全面提高政策知曉度。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試行一年。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我市將按要求適時調整完善相關政策。
二、包頭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增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減負功能,大病保險起付線為年度累計個人負擔1.4萬元。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含符合政策的特慢病門診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剩余超出起付線以上的政策范圍內費用部分,由大病保險按70%比例支付。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全面取消最高支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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