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高溫天氣的到來,許多人都在問,其實高溫補貼的標準是怎么樣的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帶來高溫補貼標準2017新規!
高溫補貼標準2017新規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高溫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有關高溫津貼的發放,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作高溫津貼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第四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第五條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折算高溫津貼,如當月折算后的高溫津貼高于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的,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第八條 高溫津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并可年度調整。
第九條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稅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專家呼吁,高溫勞動保護要有剛性規定
“我認為,針對建筑工人、環衛工人、交通警察、煉鋼工人等特殊工種的高溫勞動保護立法工作應該盡快進行,這不僅關系到企業的安全生產,也體現了社會對勞動者的一種關懷。”王亞之說。
“雖然沒有高溫休假的具體規定,但有關單位還是應該適當調整作息時間,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做好防暑降溫,保護好勞動者的健康。”孟繁剛表示,勞動者在高溫工作中中暑可以算作工傷,若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醫療費用應該由企業承擔。企業拒不支付的,職工可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廣東易春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王旭陽認為,一個小小高溫補貼落實起來總是走樣,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相關條款過于含糊,政府管理部門職責不清,以至于可操作性差。
他認為,對于全國而言,一部統一的法律很難顧及到高溫津貼的方方面面,比如南北方氣候差異的問題。但對于建筑、煉鋼及一些特殊崗位職工的權益,我們應該有剛性的法律條文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