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深夜,《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公布,要求在莞購房,非莞籍需要1年社保,證滿2年才能交易。4月17日,東莞市房產管理局、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發布文件,進一步明確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轉讓有關問題。
關于進一步明確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鎮街(園區)房管所(局),有關單位:
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東府辦[2017]46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現對《通知》第二條“交易轉讓”和第三條“執行時點”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已完成網簽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無論是在上述時間點之前或之后辦出《不動產權證》,均不受“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條款的限制。
二、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后網簽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進行網上簽約交易。
三、關于“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后,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住房;接受贈與的,須符合本市的現行限購政策”條款,明確如下:
1、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通過贈與方式轉讓(須取得《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住房的,不受此條款限制。
2、2017年4月11日零時后,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贈與方從而獲得購買住房資格的,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接受贈與的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進行網上簽約交易。
四、因辦理不動產的變更、更正、補證、換證等業務導致出證時間發生變化的,應以同一不動產權利人第一次取得《不動產權證》的登記日期為準。
五、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未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須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進賬單原件,對以現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認可),其購房資格按東府辦[2016]86號文認定。
東莞市房產管理局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7年4月17日
關于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鎮街(園區)房管所:
為貫徹落實《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東府辦[2017]46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對《通知》第二條“交易轉讓”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網簽時間為準),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本條款是指2017年4月11日零時后進行網簽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必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二手住房交易的賣方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房地產權證)的時間無論是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之前或之后,交易均不受影響,但買方再進行轉讓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已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新建商品住房)或《房地產買賣合同》(二手住房)網簽的,交易轉讓不受“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限制,但再次交易轉讓時須符合“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規定。
三、“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后,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住房;接受贈與的,須符合本市的現行限購政策。”本條款是指通過贈與方式轉讓新建商品住房從而獲得購房資格的,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接受贈與的,須符合本市的現行限購政策;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二手住房的,不受此條款限制,但接受贈與方進行交易轉讓的,須符合“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規定。
東莞市房產管理局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