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老年鄉村醫生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工作的通知》執行前已經去世的;受過刑事處罰的;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被注銷鄉村醫生資格的;執業過程中造成二級及以上負主要責任的醫療資格的;已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或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列入補助對象。
在全省所轄縣市區鄉村醫生崗位上曾經連續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60元;在全省所轄縣市區鄉村醫生崗位上曾經連續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90元;在全省所轄縣市區鄉村醫生崗位上曾經連續工作12年(含12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120元。
申請生活困難補助的老年鄉村醫生,須持有效的鄉村醫生證明文件或持有其他能證明其曾經從事鄉村醫生工作證明材料,按照村級、鄉級、縣級逐級上報審核確認。
老年鄉村醫生在2015年5月30日前年滿60周歲,且已經離開鄉村醫生崗位(以后年度新增人員須為上年12月31日前離開鄉村醫生崗位且年滿60周歲),其生活困難補助從2015年10月1日起計發。201510月1日前已超過60周歲的,其以前超過的年限不予補發;以后年滿60周歲的,從到齡且離開鄉村醫生崗位次月起發放。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人口計生委(衛生計生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進一步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提高鄉村醫生待遇,確保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網底”不破,現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訂并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引導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要按照《意見》要求,細化政策措施,制訂完善鄉村醫生養老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方案。目前部分地區采取了積極有效措施,如江蘇、浙江等地由政府繳納一定比例的社保經費,幫助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安徽、河南、廣東等地根據老年離崗鄉村醫生服務年限發放生活補助。各地要結合實際,采取多種形式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確保其養老金收入不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條件的地方可結合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將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制統一管理。同時,建立鄉村醫生到齡退出機制,原則上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不再在村衛生室執業,如情況特殊可延長工作年限。
二、嚴格鄉村醫生執業管理
鄉村醫生準入管理嚴格依法進行。鄉村醫生必須具備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并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注冊獲得相關執業許可。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要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條件不具備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鄉村醫生聘用應當遵循“縣聘、鄉管、村用”的原則。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聘用、注冊和管理工作。鄉鎮衛生院受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負責轄區內鄉村醫生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與鄉村醫生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要充分認識鄉村醫生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性質,創造條件使其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按規定需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地方政府給予補助。
三、切實保障鄉村醫生待遇
全面落實鄉村醫生補償政策,確保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明確村衛生室和鄉鎮衛生院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分工和資金分配比例,原則上將40%左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考核后將相應的服務經費撥付給村衛生室。合理制訂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標準,原則上為10元左右,并確定新農合支付標準和辦法。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采取定額補助的方式進行專項補助,財政補助總體水平與當地村干部的補助標準相銜接。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高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作出突出貢獻和在邊遠地區執業的鄉村醫生補助水平。鄉村醫生在崗培訓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向鄉村醫生收取費用。
鄉村醫生各項補助經費實行預撥制。各地應當采取先預撥、后結算的方式發放鄉村醫生補助,由縣級財政部門直接將補助經費的80%以上按月撥付鄉村醫生,余額經考核后發放。要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不得挪用、截留。
四、做好組織保障工作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并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養老保障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嚴格落實相關政策,加大督導考核力度,并將督導結果作為考核問責和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推進。要加大政策宣傳和解釋力度,統一思想,為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