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計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即在原來98天產假的基礎上,再增加30天,合計128天。
【上海產假最新政策問答】
1、當前,上海的產假天數如何確定?
答:上海市的產假天數如下:國家規定的正常產假98天(含產前休假15天)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計128天。難產婦女可在此基礎上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婦女,沒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上海市修改前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于產假的規定為98天國定產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標準的婦女,只能享受98天產假。但是新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實施后,不論是不是晚育,生育媽媽都可享受128天的產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調整至了生育假。
2、上海的陪產假是怎么樣的?
答:上海此次修正案把原先3天的晚育護理假,也加至了10天,并改名為“配偶陪產假”,故上海配偶陪產假共10天,但前提條件是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
3、上海新的修正案關于婚假是怎么規定的?
答:此次《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對上海市婚假天數做了規定,除了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之外,新婚夫婦還可享受7天婚假,共計10天婚假。
4、在上海,產假、陪產假遇到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是否順延?
答:根據國務院有關年節及紀念日放假的規定,本條例規定的假期包括星期六、星期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假期原則上應當連續使用。
5、女職工能不能申請提前休產假,比如提前3個月?
答:法律規定了女職工的產假天數,目的是為了保護女職工的身體健康權,如允許女職工超出法律規定的天數(15天)提前休產假,比如提前3個月,就會導致女職工在生育后可以享受的剩余產假天數可能不足以保障其恢復身體健康,故原則上女職工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天數(15天)提前休產假,即使申請提前休產假,單位也準許了,應理解為事假,而不作為產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