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僅供參考,一般而言,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的,其補償項目包括以下幾項:
1、房屋主體架構以及房屋內的裝潢、裝修及其他附屬物的補償;
這是房屋拆遷補償的主要內容,其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由于具體辦法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各地操作起來會有所不同。
2、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3、搬遷補助費;
其中,拆遷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根據原住房建筑面積和規定的補助標準計算。但如果是拆遷人負責搬遷的,拆遷人不再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還包括:設備搬遷、安裝的費用以及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4、搬遷獎勵;
目前許多地方都對此做出了規定,指的是被拆遷方在規定的時間內與拆遷方積極配合簽訂協議且搬家交房而獲得的獎勵。
5、停產停業補償;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