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僅供參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隨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房屋拆遷的監督工作。隨州市房產管理局是全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參與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相關制度。
(三)審核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計劃和實施方案,核發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通告》,組織召開房屋拆遷動員會議,驗收房屋拆遷現場。
(四)審查拆遷人資格、被委托拆遷人資質,負責培訓拆遷工作人員和辦理拆遷工作人員崗位證書的報批發放工作。
(五)依法查處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法律、法規的拆遷行為。
(六)受理拆遷當事人拆遷裁決的申請,并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程序合法的原則,依法裁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
(七)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組織行政強制拆遷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五條 規劃、國土、公安、司法、工商、物價、供電、供水、燃氣、廣電、電信等單位和曾都區政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曾都區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以外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廣水市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鎮房屋拆遷規劃和計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計劃,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保護規劃。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拆遷人應當制定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計劃應當包括建設工程項目名稱、性質、工程量、占地面積、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拆遷費用概算、工程開工時間、工程竣工時間等。拆遷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的性質、用途、面積、權屬和拆遷地段區位、還建方式、安置房地點、臨時過渡方式、拆遷資金落實情況、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保措施等。屬現房安置的應提供安置房屋的權屬證明資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范圍圖。
第八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戶存儲,并由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接受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三方簽定監管協議,明確資金的監管數額、使用程序和違約責任。在拆遷安置實施過程中,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變化 追加資金監控數額。監管的拆遷資金應當保證專款用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人依法完成補償安置任務后,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認可解除剩余資金的監控。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的數額應相當于全部被拆遷房屋采取貨幣補償所需的資金數額。拆遷人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現房的,可適當計減監管資金。
第九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拆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含裝飾、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以被拆遷房屋為注冊住址辦理工商營業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早請之日起 30 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范圍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用地紅線范圍確定。為保證房屋安全確須跨規劃用地紅線進行拆遷的,拆遷范圍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商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
拆遷期限屆滿拆遷人未按規定申請延期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動失效。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 15 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 10 日內給予答復。延期拆遷不得超過 6 個月。
第十二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 15 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無拆遷資格證的單位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三條 被拆遷人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須由能夠確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協議,并與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安置協議。
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應使用省建設廳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所在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做出。
申請裁決一方,應提供裁決所需的相關資料。裁決機關當事人進行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可以進行裁決;受理裁決過程中發現需要查證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