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樂山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具體問題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樂山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第8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樂山市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是指對合法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遷補償。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經依法批準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被拆遷戶雖不能提供依法批準的住宅建設用地手續,但該戶只有一處住宅和宅基地,宅基地補償面積每人不超過30平方米(5人以上戶占地面積按5人計算);
三、《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一條 被征地拆遷房屋的主體房是指:農村村民在合法宅基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層高2.8米以上,四周墻體封閉,主要用于居住,水、電設施齊全。主體房以外的房屋,均為附屬房。
第二條 主體房在2005年7月1日以后2006年1月1日以前經規劃建設部門批準修建,但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按2006年以后修建房屋的補償標準實施補償(修建房屋的時間以規劃建設部門批準的時間為準)。其余房屋的修建年代及補償,按《辦法》附件1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主體房結構為框架、現澆的,在《辦法》附件1規定的磚混房屋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按每平方米增加100元的標準補償。
第四條 拆遷利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修(改)建的營業用房,未經市規劃建設部門批準改變土地用途,被拆遷人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且有實際納稅憑據的,按每平方米80元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房屋補償分別按《辦法》附件1、2、3規定標準執行;經規劃建設部門批準改變土地用途,被拆遷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且有實際納稅憑據的,按房屋評估價(不包括土地價格)進行補償。
第五條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為城鎮戶口,原農村房屋為其唯一住宅,在其他地方沒有住房的,可享受房屋拆遷住房安置。
第六條 土地未被統征,村組集體出資修建的道路被占用,能夠恢復的,不再作補償;對原道路不能夠恢復的,按《辦法》附件2規定的相應標準實施補償。
第七條 村組集體出資安裝的供村民使用的水、電、氣、光纖設施,在安置還房時已對村民作恢復或補償的,不另行對集體經濟組織作補償。
第八條 安置還房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計算,房屋產權歸被拆遷安置還房戶,其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劃撥;對超出還房面積且按商品房價格購買的部分,其分攤的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出讓。
第九條 墳墓的搬遷補償,由征地拆遷單位會同當事人先實施搬遷,經征地拆遷單位工作人員現場認定,進行登記造冊并予公示無異議后,再按標準實施補償。
第十條 被拆遷房屋原有水、電、光纖戶頭(含集體戶頭),在安置還房時予以恢復的(含還兩套以上住房戶),對原有水、電、光纖不再作補償;對新增項目的配套設施費用,以還房套數計算,由被拆遷戶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戶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