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僅供參考:一、關于補償標準的問題
我區城市規劃區中心城區內征地是按照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德陽市城市規劃區內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德辦發〔2010〕59號)的規定執行。
我區城市規劃區中心城區外征地是按照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政府印發的《德陽市旌陽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德市旌府發〔2008〕32號)的規定執行。
以上辦法均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8〕73號)制定。
現我區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德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08〕247號)的規定執行。2012年6月8日省政府出臺的《關于同意德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123號)暫未執行。待市政府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出臺后,我區將嚴格按新規定執行,對符合配套方案和文件規定的進行對接。
二、關于過渡費發放的條件和標準
過渡費是指征地時房屋因拆遷后,對依法應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員因暫未分配到房屋,確需過渡的所采取的一種補助,主要用于解決其臨時居住問題。因此過渡費發放的條件應當是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員。其標準為:1年以內按每人每月250元,從第13個月起執行每人每月500元。
安置房的標準依據德辦發〔2010〕59號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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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陽區國土分局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