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參考:勞動人事部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下發
《提高中小學教師工資標準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勞人薪〖1988〗2號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南建省籌備組),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經國務院批準的《提高中小學教師工資標準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
提高中小學教師工資標準的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提高中小學教師工資待遇的通知,現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一九八七年10月起可以將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現行的各級工資標準(基礎工資、職務工資之和,下同)均提高10%,也可以在不超過工資標準提高10%的增資總額范圍內,將增資總額的大部分用于提高工資標準,小部分用于調整中小學教師內部的工資關系.
二、提高工資標準的范圍:小學、幼兒園、普通中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教師,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學校(含教師進修學校)的專職教師,以及屬于事業編制的少年宮、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專職教師.原為教師,因工作需要調做學校、幼兒園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員,也可以按提高的工資標準執行.
三、提高工資標準的人員調離上述單位后,工資標準提高的部分即行取消,并執行調入單位的工資標準.
四、首次受聘職務的中小學教師,補發工資分兩段計算,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的補發額按提高前的工資標準計算.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后的補發額按提高后的工資標準計算.
五、企業辦的中小學、幼兒園等同類學校是否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由企業自主決定.
六、中小學民辦教師的工資或補貼標準是否提高,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抄送勞動人事部、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及其所屬在地方的單位舉辦的中小學、幼兒園、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學校等,均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施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