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2013年度第12批城市建設用地需征轉用東區銀江鎮倮果村第1、3合作社、阿署達村第2、3、4農業合作社、沙壩村第5農業合作社集體土地面積29.6967公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和《攀枝花市2013年度第12批城市建設用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現予以公告:
被轉用組織或其他權利人對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務必于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申請。
聯 系 人:謝佳原 聯系電話:3378992
附件:《攀枝花市2013年度第12批城市建設用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7月4日
附件:
攀枝花市2013年第12批城市建設用地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8〕7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12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特擬定本方案。
一、被征收土地概況
(一)攀枝花市2013年第12批城市建設用地征收東區銀江鎮倮果村第1、3合作社、阿署達村第2、3、4農業合作社、沙壩村第5農業合作社。擬征收集體土地29.6967公頃,其中集體農用地21.0888公頃(含耕地1.6978公頃、不可調整園地11.2080公頃、林地5.9135公頃、其他農用地2.2695公頃),集體建設用地3.7788公頃,集體未利用地4.8291公頃。
(二)2013年攀枝花市公布的東區銀江鎮征地統一年產值為3119元/畝。
(三)本次征地需安置農業人口76人,其中勞動力29人。
(四)本次用地需拆遷安置農戶56戶,涉及被拆遷人口278人,拆遷房屋建筑面積35574平方米。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方式
土地補償費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規范和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8〕73號)規定執行。
土地補償費合計為:734.3958萬元。
土地補償費支付方式及支付對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方式
安置補助費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8〕73號)規定執行。
安置補助費合計213.3396萬元。
安置補助費支付方式及支付對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
綜上所述,本次征地二、三兩項費用合計為947.7354萬元。
四、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方式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121號)規定執行。青苗補償費(不含房屋)合計221.4324萬元,由我市國土資源部門以現金方式直接支付給種植農戶。
五、農房拆遷安置
(一)農房拆遷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農房拆遷補償標準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121號)規定執行。本次需拆遷農房56戶,涉及拆遷人口278人,房屋建筑面積35574平方米,扣除以房換房8340平方米(人均30平方米),補償農房拆遷面積27234平方米,補償農房拆遷費1089.3600萬元,由我市國土資源部門以現金方式直接支付給農房產權所有者。
(二)房屋安置方式
農房拆遷后擬采取統建安置房,并按以房換房的方式安置農房拆遷戶。即由東區銀江鎮政府負責組織統一修建農民安置房,標準按每人30平方米與原被拆遷農房進行置換,超出人均30平方米部分則按建房綜合成本價購買。在統建安置房未建成的過渡期間,農房拆遷戶按每人每月300元發放過渡費,過渡期不超過10個月。
六、被征地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
本次建設用地需安置被征地農業人口76人,其中勞動力29人。人員按以下方式安置:
(一)本次建設用地涉及的所有被征地農業人口全部農轉非安置,76名農業人口全部登記為城鎮戶口,納入社區管理。
(二)貨幣安置。對29名勞動力年齡段的安置人員,每人一次性發給14000元的安置補助費,由政府免費進行勞動技能培訓,推薦就業,并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對47名非勞動力年齡段人員,每人一次性發給12000元的安置補助費。
(三)社會保險安置。所有被征地人員全部納入城市社保體系,對符合享受低保條件的立即納入低保,凡符合失業保險條件的一律納入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