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綿陽市市轄區征地拆遷補償安?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征收土地管理,規范和完善綿陽市市轄區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安?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綿陽市市轄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綿陽市轄涪城區、游仙區及所屬各開發園區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拆遷補償、人員安?、住房安?,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拆遷補償安
?按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綿陽市市轄區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拆遷補償安?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承辦。市轄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要切實加強對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拆遷補償安?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市(區)監察、發改、規劃、建設、財政、審計、勞動和社保、民政、公安、信訪、林業、農業、水務等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及相關工作。
市轄區內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征地拆遷安?實施單位”)受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委托,完成所轄區域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相關事務性工作,雙方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工作協議》。征地拆遷安?實施單位按照《征地拆遷補償安?工作協議》約定,認真開展征地拆遷補償安?工作,及時足額向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支付拆遷補償安?等費用,按有關規定及時為被征地農民辦理社會保障有關手續、落實安?住房事宜,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居住和生產、生活問題,按時向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交付土地,確保各類建設項目順利進場施工。
第四條 征收土地應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土地補償費、安?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任何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擠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條 市轄區內城鎮批(次)建設用地的拆遷補償安?費用及報批過程中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
管理費等相關規費,由市財政預算安排或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通過向金融機構儲備土地貸款方式予以組織和保障。圈外單獨選址項目的征地費用由申報用地單位籌集。
第二章 征地拆遷補償安?工作程序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局接到國務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批準文件后,向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下達征地拆遷補償安?工作任務。
第七條 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依據國務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批準文件擬訂《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在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以書面形式公示。《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收土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地類和面積;
(三)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和人員安?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八條 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與征地拆遷安?實施單位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工作協議》。
《征地拆遷補償安?工作協議》應載明:征收土地批準文件相關內容、征地拆遷補償安?資金的撥付方式、工作實施時限、工作經費的額度及撥付方式和雙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征地拆遷安?實施單位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所需工作經費,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依據征地拆遷補償安?工作量的大小、難易程度
及其工作實效,按宗地核定支付金額,并報經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后撥付,納入征地成本。
第九條 征地拆遷安?實施單位據實開展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著物清點工作,及時對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著物的類別、結構、數量等相關內容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健全被征地村(社)農業人口和土地面積、耕地面積的變化臺帳,做好農業人口和土地面積、耕地面積增減統計工作;擬訂被征地農民的人員安?和住房安?建議方案;并將相關資料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拆遷人、被安?人簽字認可后送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復核認定。
第十條 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會同相關部門依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村(社)的基本情況,青苗及附著物的類別、結構、數量以及征地拆遷安?實施單位對被征地農民的人員安?、住房安?建議方案等基本資料,以被征收土地的村、社為單位擬訂《征收土地補償安?方案》。
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補償安?方案》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擬訂《征收土地補償安?方案公告》,并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批準后,于《征收土地公告》發布45日內在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予以公示。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的農業人口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應安?人員的具體安?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的具體措施。
第十三條 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根據征地拆遷補償安?實施進度,對征地項目的拆遷、補償和人員安?、住房安?等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 征地項目實施完畢后,征地成本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并經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財政局審定后,由市財政局按支付渠道扣留(規費)或撥付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再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按《征收土地補償安?方案》實施。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五條 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市人民政府審查公布,并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補助費的計算方法:
(一)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征收每畝耕地的安?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1、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