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15〕28號批準同意征收一批集體土地,作為遂寧市安居區第3批鄉鎮建設用地,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政府已發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四川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8〕73號)和《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第10號令)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擬定的關于遂寧市安居區第3批鄉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2、青苗補償費
本次用地涉及小春作物補償為0.948萬元/公頃。
3、農房拆遷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
農房及其他附著物以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政府土地儲備中心組織村委會及所有者實地進行測量、清點,并經雙方認同為準。農房拆遷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按省政府《關于同意遂寧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12〕91號)文件執行。
三、補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對象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其中青苗補償費由社負責支付給所有者,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直接支付給所有者。
四、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本次征地將94名失地的農業人口(其中:勞動力48名)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采取貨幣安置和社會保險安置方式進行妥善安置。安居區將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8〕15號)文件要求,認真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對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的失地人員按有關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所需社會保障資金已落實,主要通過政府、集體和個人等途徑解決,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五、爭議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之規定,被征地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意見送遂寧市國土資源局安居區分局,遂寧市國土資源局安居區分局依法作出答復;如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遂寧市國土資源局安居區分局答復仍有異議,可書面向安居區人民政府提出,由安居區人民組織協調。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特此公告
遂寧市國土資源局安居區分局
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