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龍巖中心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規定的通知
龍政綜〔2011〕226號
新羅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龍巖中心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龍巖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龍巖中心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龍巖中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龍巖中心城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章 房屋征收管理
第二條 凡市(區)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均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公共利益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總體負責中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成立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新羅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相關職能部門領導為主要成員。
第四條 市建設局作為本市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中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指導各縣(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項目業主應協助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做好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牽頭實施或委托相關部門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提交風險評估報告。
第七條 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包括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和購買建設產權調換房屋的費用。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應當根據房屋貨幣補償和補償用房建設進度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專戶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商市建設局確定。
第八條 城市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應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法和土地法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條 由項目業主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征收紅線圖和土地使用性質證明等材料。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收到項目業主提交的征收申請及相關材料齊全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張貼房屋征收告知書,告知被征收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委托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摸底、調查,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征收實施單位應將摸底、調查結果報經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通過張貼公告、在房屋征收部門網站主動公開等形式向被征收人公布。同時相關部門應對征收范圍內未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書或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不全以及無合法批建手續的的被征收房屋依照相關規定開展認定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應書面通知規劃、建設、工商等部門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和房屋征收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見的,應持土地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
第十二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參加聽證會的公眾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鎮)、社區(村)組織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等。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產權戶數在800戶(不含析產戶)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征收人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告知書發布之日起5日內自行(以多數人意見為依據)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若被征收人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的,則在上述期限屆滿后3日內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公開抽號的方式隨機選定。公開抽號時,邀請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鎮)、社區(村)代表等參與監督。
第十七條 同一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擔。
第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主體建筑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評定。若同類房屋的交易價格缺乏案例的,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的上一年內同區位多層商品房住宅第三層(修正高層所增加的建安費用及電梯費用)的交易價格,采用三個以上(含三個)同區位不同樓盤的多層商品房市場交易案例進行綜合評定,評定后的價格作為房屋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的結算價格。
第十九條 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評定,其評估時點應當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房屋二次裝修補償指導價格,由市物價局、建設局牽頭制定并每兩年發布一次。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工作人員應對各評估事項進行科學鑒定,獨立、全面、客觀、公正、準確地對被征收房屋進行估價并出具評估報告。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估價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其列入不良信用檔案并暫停將其列入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公示目錄(含評估機構名稱及估價師名單),暫停期限為1年:
(一)按程序被選定為房地產評估機構,無正當理由棄權的;
(二)未依照約定及時出具估價報告的;
(三)估價報告經鑒定存在明顯重大技術問題的。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估價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其列入不良信用檔案并禁止將其列入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公示目錄(含評估機構名稱及估價師名單):
(一)因評估機構自身原因未依照約定及時出具估價報告次數累計達三次的;
(二)一年內累計兩個以上項目(含兩個項目)的估價報告經鑒定存在明顯重大技術問題的;
(三)接受評估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繼續房屋估價累計達兩次的;
(四)拒不按鑒定意見修改估價報告的;
(五)出具虛假估價報告,估價結果嚴重失實的;
(六)未經委托人許可轉讓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的;
(七)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章 房屋征收與補償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補償應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實行統一標準、統一征收、合理補償。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面積,以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或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簽發的合法有效文件為準。
在中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已有合法住宅,又取得其他地塊住宅《土地使用證》或經依法批準的住宅用地未建設房屋的,其補償標準按照合法土地面積的同地類基準地價補償。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土地使用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證書登記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 對中心城市已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項目,征收房屋范圍內未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不全或無合法批建手續的建筑,由城市規劃、國土、房管部門組成土地、房屋產權認定工作小組進行調查認定。
第二十七條 征收公告發布之后,被征收人應當提供有關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根據調查收集的資料和被征收人提供的有關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報請政府有權機關依法認定被征收房屋土地房屋產權。政府有權機關根據征收人提供的有關土地房屋產權資料,結合地形圖、土地清查補辦登記情況及其他有效原始材料等資料,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勘察、調查與確認。
第二十八條 對經認定為違法建筑的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新羅區及相關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拆除。
違法建筑系指違法占地的建筑或用地合法但未經規劃批準擅自違規建設的建筑。
第二十九條 住宅征收補償可實行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部分房屋產權調換與部分貨幣補償相結合的三種方式。非住宅房屋征收實行貨幣補償。
(一)貨幣補償。將確認的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按市場評估價折算成貨幣,由被征收人自行購房。
(二)房屋產權調換。根據合法建筑面積情況,進行產權調換。依照前款規定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并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價款結算差價。
第三十條 按照就近安置原則,住宅征收補償實行套房安置,實行“先騰房、先選房”辦法,在相應安置小區內按選房順序號進行選房并限期簽約。
第三十一條 征收房屋范圍較大的項目,可根據安置小區地塊實際確定設計戶型、幢號、朝向,并按照前款原則,由被征收人先行選擇戶型,簽訂協議并拆除被征收房屋。待產權調換房屋設計圖確定后,按照協議簽訂所確定的戶型范圍進行選房。產權調換房屋建設至1?3層時辦理預結算手續。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產權人人均基本保障補償面積(簡稱保障面積,下同)為30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人均補償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可按30平方米進行補償。
第三十三條 享受保障面積的被征收房屋家庭和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被征收房屋家庭成員必須具有房屋征收所在地常住戶口,在被征收房屋實際居住且在龍巖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無他處住宅。
(二)在征收公告發布后分家析產或者遷入戶口的,除因學生畢業、軍人復員轉業、結婚、出生需落戶外,按原戶籍登記人口認定。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產權人,在合法產權面積內,按家庭成員人均45平方米予以補償,人均補償面積原則上不超過90平方米。剩余的合法產權面積鼓勵貨幣補償。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產權人在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無他處住宅,且其合法產權面積達不到家庭成員保障面積的,可按不超過保障面積進行補償。其合法產權與保障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同期同區位或相鄰區位當年度的限價商品房價格結算,因戶型原因超出的部分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產權人,其子女滿18周歲(未獨立分戶)的,可以析產分戶補償,但析產面積不得少于35平方米。選擇析產分戶補償的,其子女不再列入被征收房屋產權人家庭成員計算補償面積。析產分戶補償面積可按家庭人口3人保障面積計算。補償面積價格按照前款結算。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產權人屬征收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低保家庭,在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無其他住所,其合法產權面積達不到保障面積,且要求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補償的,單個或兩個成員家庭按2個人口的保障面積進行補償,三個及三個以上成員家庭按不超過3個人口的保障面積進行補償,合法產權面積不補差價,超出部分按照同期同區位或相鄰區位當年度的經濟適用房價格結算。低保家庭具體標準,由民政部門認定。低保家庭認定及征收補償情況應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 已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戶可獎勵一個人口保障面積指標,其獎勵的保障面積按照同期同區位或相鄰區位當年度限價商品房價格結算。被征收房屋產權人有多處房屋且為獨生子女戶的,只享受一次獎勵面積。
第三十九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房不能一次性完成安置,需要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在被征收人騰房后,經征收人驗收合格的,逐月發放,至安置房交付使用時停發。
第四十條 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與征收人簽訂協議并將被征收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計算,超過過渡期限按規定加倍發付。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人為貧特困殘疾人家庭的,其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助費及搬遷費按標準提高20%發補。
第四十二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款在被征收人簽訂協議、騰空房屋并拆除后,由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付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或部分房屋產權調換與部分貨幣補償相結合的,簽訂協議、騰空房屋并拆除后,先發放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助費;選房后補償款與安置房款一并結算,應付補償金額與應繳金額對抵結算后,超出部分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付清;不足部分被征收人應在安置房交房前按規定繳清。
第五章 相關獎勵政策
第四十三條 在征收簽約期限內,選擇貨幣補償簽訂補償協議并按期將房屋交付拆除的,按合法產權面積獎勵300元/平方米。超過簽約期限或未按時騰房、拆除的不予獎勵。
第四十四條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合法產權面積按征收期限內按要求騰房的,獎勵30元/平方米搬遷補助費,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且拆除房屋的,再獎勵100元/平方米拆除補助費。超過簽約期限或未按時騰房、拆除的不予獎勵。
第四十五條 被征收人是獨立產權人,征收面積少于90平方米,且在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無其他住房的,在征收期限內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簽訂協議將征收房屋交付拆除的,自行周轉過渡的,按90平方米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簽約期限辦理的,按實際征收面積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六條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從高區位到低區位異地安置的,在等面積補償的基礎上,每相差一個區位增加15%的面積補償。同一項目跨不同區位的采取就近上靠原則。
第四十七條 在征收期限內簽訂征收協議的,套房所配置的合法雜物間補償價格按征收房屋市場價的50%予以補償。
第四十八條 被征收戶家庭成員有60?69周歲的老人給予一次性補助臨時安置補助費1000元/人,70?79周歲的老人給予一次性補助臨時安置補助費1500元/人,80周歲以上的老人給予一次性補助臨時安置補助費3000元/人。
第四十九條 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的樓層補差以5層為基準層,低于五層的每下一層每平方米結算價遞減30元;高于五層至十七層的每高一層每平方米結算價遞增40元;十八層以上的每高一層每平方米結算價遞增30元。
第五十條 按時騰房簽協議并將房屋交付拆除的,給予樓層差減半的獎勵。
第五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的獎勵及保障政策,作為今后項目審計的必審內容,在實施過程中,任何單位、機構和個人必須嚴格掌握,不得濫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由龍巖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龍巖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在《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參照本暫行規定精神執行。
第五十四條 房屋征收服務費安排原則、比例另行確定。
第五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并發布房屋拆遷公告的項目,按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原下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自市政府批準之日起施行。此前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下發的相關規定與本暫行規定精神不相符的,按本暫行規定精神執行。本暫行規定若與今后國家、省出臺的配套意見或辦法不一致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