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關單位:
為確保我市城市建設用地的需要和市區征用土地工作的順利進行,市政府組織有關單位,對市區征用土地補償費用標準進行認真地討論,形成了《泉州市市區征用土地補償費用標準暫行規定》,現予頒發,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泉州市市區征用土地補償費用標準暫行規定
為保障我市市區征用土地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及《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市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在鯉城區、豐澤區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按本規定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用。
在洛江區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按本規定標準的80%支付土地補償費用。
本市轄區內的縣、市、泉港區經依法批準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當地政府參照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補償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清蒙管委會經依法批準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按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征地拆遷標準執行。
二、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由用地單位依照本規定標準支付補償費用。
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三、用地單位應按下列規定的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屬水田、菜地、魚塘的,按同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10倍補償;屬其他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8倍補償。
(二)征用果園或者其它經濟林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補償,原屬耕地的,同類土地補償標準補償;
(三)征用非經濟林地,按水田補償的百分之四十補償;
(四)征用養殖生產的水田(包括魚塘)、灘涂、按水田補償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補償;
(五)征用鹽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五十補償;
(六)征用其它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十五補償。
土地補償費的具體標準按附表一執行。
四、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補助標準,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補助。
五、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下列規定的標準支付,但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一)征用耕地,按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補助;
(二)征用果園和其他經濟林地,按該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補助。
(三)征用鹽田和有養殖生產的水面(包括魚塘)、灘涂,按該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補助。
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其它土地,不予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按附表二執行。
六、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補償標準按附表三執行,地上附著物參照《泉州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標準若干規定》執行。
農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倍補償。違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發布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
七、平均年產值計算方法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規定的價格,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價格主管部門認可的市場價格計算。
平均年產量以市統計部門提供的年度統計報表為準。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規定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施行前,依照法定程序獲得批準,已發布征地公告或組織實施的征用土地項目,其征用土地補償費用的標準按市政府原有的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施行前,已依照法定程序獲得批準,但尚未公告或組織實施的征用土地項目,其征用土地補償費用的標準按本規定執行。
九、本暫行規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