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 南政綜[2008]203號
建甌市、松溪縣、政和縣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確保松建高速公路建設的順利實施,維護被征地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征地補償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閩政〔2004〕2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統一全省耕地年總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閩政文〔2005〕59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設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高指)各成員單位以及建甌市、松溪縣、政和縣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高度重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以下簡稱征遷)工作,沿線鄉(鎮、街道辦事處)應主動做好協調工作,各級監察、公安、交通、國土、建設、林業、水利、廣電、電力、通訊等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征遷工作,確保松建高速公路建設用地需要。
二、松建高速公路征遷工作(含電力、通訊、廣電、地下光纜等設施)由建甌市、松溪縣、政和縣人民政府實行任務包干、金額包干、責任包干。南平市人民政府和市高指分別與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和縣(市)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簽訂責任狀和包干合同。征遷費用由兩級高指按政策測算確定后,各縣(市)人民政府實行總額包干,如有不足,由各縣(市)負責。
各縣(市)包干范圍為本項目轄區內的征用土地和拆遷各種地面建筑物、構造物以及個案處理的各種補償安置(不含施工合同中規定屬于施工單位應負責的部分)。縣(市)不得再分解轉包到鄉(鎮、街道辦事處),不得擠占挪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依照政策、統一征地、分段負責、限期完成、超支不補、節約用地、急用先征”的原則,在項目業主的配合下,負責做好征地拆遷補償、耕地調整、妥善安置群眾生產、生活后靠等工作,按時完成轄區內的征地拆遷安置任務。
三、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兼顧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之間的平衡關系,確定與當地相適應的補償標準,制定征遷補償實施辦法。
四、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造物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類: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類: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造物的補償費,按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確定。具體標準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征占林地應按規定辦理《林地征占審核同意書》手續,同時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按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費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六、拆遷戶安置用地要結合新農村建設,盡早規劃和報批,各職能部門的審批手續,應當從簡從快。屬地方行政事業收費項目,給予免收。拆遷安置應節約使用土地,多利用荒坡地,少占用耕地。凡集中安置的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使群眾搬遷后,居住條件得到改善。
拆遷戶臨時安置主要采取投親靠友等方式自行解決,按規定發給過渡安置費。自行過渡有困難的拆遷戶由其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村或單位負責臨時安置。
七、松建高速公路建設所需臨時用地,按下列規定辦理:
1.臨時使用國有或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根據《福建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臨時用地合同》約定支付土地補償費,但具體補償標準應與當地臨時用地補償標準相適應。臨時征占用林地的,還應按《福建省林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征占用林地審批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2.臨時用地單位應與縣(市)土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林地)復墾整治協議,預繳土地復墾費、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保證金。
3.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后,由使用單位負責復墾;不履行土地(林地)復墾或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義務的,預繳的土地復墾費、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保證金不予退還,由縣(市)土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用于土地(林地)復墾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4.各縣(市)人民政府要負責做好項目建設期間臨時用地的協調工作。
八、松建高速公路征地實施程序。
1.用地申請。由項目業主申請建設用地,縣(市)國土資源局應根據項目用地范圍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項目業主要積極配合縣(市)國土資源局,做好報件的組織等有關準備工作。需征占用林地的,項目業主應配合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林地征占審核同意書》。
2.發布征地預公告(書面公告)。在報批前,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在擬被征地的村(居委會)發布征地預告。預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立項批準機關和文號、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權利、義務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3.組織征地聽證。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要求對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案及社會保障措施組織聽證。
4.現狀調查確認。根據用地紅線圖,征地與被征地雙方進場核實地類、面積、清點地上附著物等。被征地單位及個人負責指認地上附著物歸屬。經雙方確認后,將調查結果及補償費用在被征地村(小組)公示欄分別張榜公布7天。
凡持征地范圍內的山林權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憑證書經林業部門核實確認后,辦理林木采伐及山林權屬注銷、登記手續。征占林地涉及生態公益林、名木古樹、珍稀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的,由林業部門按規定辦理。
5.辦理征占用林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各縣(市)要按統一要求組織好征占用林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材料,由南平市林業局、國土資源局統一匯總后上報。
6.公示征地批準事項。項目征地經依法批準后,由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按《征地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7.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各縣(市)應與被征地單位(個人)協商征地事宜,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8、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建設用地批準征收后,項目業主分別向有關縣(市)職能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許可手續。征收農民承包的土地,要按有關規定分別抄送同級農業、林業、財政部門,辦理解除或變更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續。
九、征地補償支付。
1.確保征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在申請征地前,南平市高指應將50%的征地補償資金存入屬地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設立的征地資金專戶,并出具銀行的存款證明。市高指要按照各縣(市)征遷工作進度,及時將征地補償費用撥付到位。征地補償費用在征地補償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審計部門要及時進行專項審計。
2.征地補償費的支付方式。根據閩政(2004)2號文件精神,征地補償費用統一由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的分配方案,把應該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直接發給被征地農民,其中,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沒有條件調整數量與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應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統一安置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支付給被安置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村應積極配合發放征地補償費。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對征地補償費發放進行全程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的被征地農民的名單、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及兌現情況應報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3.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監督管理。集體經濟組織留成的土地補償費要實行專款專用,用于被征農民參加保險、發展二、三產業、農村公共設施建設,不得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債務清欠資金等,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監督、管理。
十、其他有關事項。
1.各縣(市)要切實做好宣傳動員工作。采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方式,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廣大干部群眾對建設高速公路重大意義的認識,使征遷工作按計劃要求順利完成。
2.為確保高速公路建設良好的施工環境,各縣(市)要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各種危害高速公路建設的非法行為。對煽動群眾干擾、破壞高速公路建設的首要分子,公安機關要依法嚴肅處理;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自縣(市)人民政府通告發布之日起,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高速公路擬征土地內任何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4.對土地權屬、補償安置方案提出異議的,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解決。征遷爭議不得影響征遷工作的實施,被征地單位和承包經營者應當服從,不得阻撓。
5.在征遷工作中,全體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職務以權謀私的要從嚴處理,違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本指導意見僅適用于松建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補償安置。
7.本指導意見的解釋權歸南平市國土資源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