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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道岔設備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和《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1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鐵路道岔設備是指整組道岔、尖軌、基本軌、轍叉和護軌。鐵路道岔設備目錄詳見附件1。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鐵路道岔設備的企業,應當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取得“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錄,由國家鐵路局公布。
第二章 條件與程序
第四條 申請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業生產設備(具體要求詳見附件6);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體要求詳見附件7);
(三)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體要求詳見附件8);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鐵路道岔設備的適用范圍(結構類型、速度等級、軌型、轍叉號)提交申請。
第六條 生產整組道岔的企業,應當以單開道岔為代表進行申請,且應當取得轍叉、尖軌、基本軌、護軌中任意三種鐵路道岔設備生產許可證;外購的作為整組道岔組成部件的鐵路道岔設備,其生產企業也應當取得國家鐵路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取得鐵路道岔設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生產該結構類型的同等級或低等級(速度等級、軌型、轍叉號)鐵路道岔設備。取得整組單開道岔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還可生產該結構類型的同等級或低等級渡線道岔(含交叉渡線)、對稱道岔、組合道岔和相對應的復式交分道岔:
(一) 取得直向允許速度達到160km/h整組單開道岔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生產直向允許速度不超過90km/h的復式交分道岔;
(二) 取得直向允許速度達到200km/h整組單開道岔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生產直向允許速度不超過120km/h的復式交分道岔。
第八條 申請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附件2),一式兩份,裝訂一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復印件兩份,裝訂一份;
(三)鐵路道岔設備生產企業審查表(附件3);
(四)專業生產設備明細表(附件4);
(五)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附件5);
(六)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有效運行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企業擬生產的產品目錄清單及申請產品的相關標準、技術條件、設計和工藝等技術材料;
(八)擬生產產品試驗、驗證、考核、認證等相關材料;
(九)技術評審(鑒定)證書或者審查意見復印件;
(十)已取得產品認證證書的,提供認證證書復印件;
(十一)有運行業績的,提供產品運用情況說明(含運用單位、運用地點或范圍、運用數量、開通運用時間等內容);
(十二)企業簡介(含企業資產、人員狀況、生產設施、生產設備、檢驗設備、主要產品、生產經營基本狀況等內容);
(十三)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一般不予退還。申請企業提供的材料應當按第八條規定的順序,采用A4紙規格無線膠訂成冊(并加蓋騎縫章),統一標注頁碼并附電子版。各類證明、說明材料應當加蓋企業公章。
第十條 國家鐵路局對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企業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國家鐵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時可組織現場核實、檢驗、檢測及專家評審。對企業提交材料進行現場核實的,應當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需要組織檢測、檢驗的,應當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檢驗。
第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做好相應配合。參加評審的專家,不得與申請企業具有相關利害關系。
第十四條 申請材料經審查合格的,國家鐵路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送達申請企業。
第十五條 國家鐵路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家鐵路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第十六條 國家鐵路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送達許可決定,頒發生產許可證。
第三章 證書管理
第十七條 生產許可證采用統一格式,主要內容包括證書編號、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設備類別、適用范圍、證書查詢方式、有效起止日期、發證日期等內容。
生產許可證編號為:TX####?。其中,“TX”代表鐵路許可標識;“”代表許可類別標識,如“SD”為鐵路道岔設備生產企業;“####”代表產品編號,由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代表生產許可證序號,由5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按發證先后順序編排。
第十八條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被許可企業需要延續已取得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個工作日前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申請企業的材料應當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并需提供企業前5年的產品質量狀況、運用情況及相關許可條件保持或變化情況等方面的分析報告。
第十九條 被許可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較大變化(包括生產地址變化、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委外加工企業變更等)時,應當向國家鐵路局重新申請許可。
第二十條 被許可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申請變更的企業應當提報的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變更事項說明,合法的批準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新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原行政許可決定書。所提交的材料及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第二十一條 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遺失或者損壞的,被許可企業應當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補辦手續。
申請補辦的企業應當提報的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補辦說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原行政許可決定書。所提交的材料及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第二十二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在產品明顯位置、外包裝及合格證上標明有效的生產許可證編號及出廠日期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及其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被許可企業的監督檢查,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隨機抽查被許可企業;對生產高速鐵路產品或產品質量不良的企業,應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四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相關材料,并按年度向國家鐵路局提交企業產品質量保證和安全管理情況自查報告。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取證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等變化情況;
(三)企業生產狀況及產品變化情況;
(四)生產許可證使用情況;
(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情況;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生產許可證使用情況。
國家鐵路局對監督檢查不合格的企業作出整改決定并書面通知企業。企業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在6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鐵路局提出復查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國家鐵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鐵路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鐵路局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被許可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許可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行政許可受理、審查、監督檢查及信息公開等職責。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原鐵道部公布的《鐵路道岔產品生產企業認定細則》(鐵運〔2005〕1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