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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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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進一步提升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中小學生)。

第三條 我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行省級統籌,市、縣分級負責,學校具體實施。

全省中小學生學籍實行電子化管理,統一使用電子化學籍系統。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督查各地和中小學校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要求建立規范的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建設省級中小學生數據庫和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保證系統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

設區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和檢查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落實國家和省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要求,制訂本市學籍管理具體操作細則;統籌管理本市中小學生學籍工作;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普通高中和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定期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轄區內中小學校學生學籍信息變動情況。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中小學校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轄區內中小學校學生學籍信息變動情況。

各中小學校負責學生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校長是學籍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學生學籍工作的副校長是主管責任人,學校學籍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學校應有分管校領導及職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學籍管理員,規模較大學校可設多名學籍管理員分別管理。

第二章 學生學籍信息管理

第四條 學生學籍信息數據按“學校收錄、屬地監控、分級審核、全省聯網”和“小學入學建檔,各學段隨轉”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 中小學校須嚴格按照省、市有關規定為本校學生建立學籍檔案,對學生學籍進行規范管理。

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第六條 各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學校學籍檔案并永久保存。學校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

(二)校區基本信息表(附件2);

(三)在校生分班名冊(附件3);

(四)學生休學、復學,轉學,借讀,退學情況(附件7,8,9,10);

(五)學生增減情況登記表(附件4);

(六)畢業生花名冊(附件5);

(七)結業證書存根(附件11);

(八)學歷證明存根(附件12);

(九)初中、高中學校初一、高一新生錄取花名冊。

(十)相關憑證資料、學生獎勵處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七條 學生因入學、休學、復學、轉學、借讀、退學等原因使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及學籍進行轉接、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更新確認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對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審核、確認,每學期末向上級學籍主管部門呈報。

第八條 學校合并,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其學籍檔案移交原學校隸屬的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三章 入學、注冊

第九條 全省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實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貫制。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為三年,實行三年制或與義務教育階段連貫的六年、十二年一貫制。

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均實行每年秋季入學。學生學籍以學校為單位建立。

小學、初中招生計劃、服務范圍及其它招生要求由縣級教育部門按屬地原則確定。普通高中學校按省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招生范圍。各學校嚴格按計劃招生,并為所有正式錄取的學生建立學籍檔案。

民辦中小學校按屬地原則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建立學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下達招生計劃,由學校按有關規定招生后為學生建立學籍;民辦高中學校按省下達的招生計劃制訂招生辦法,并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招生。招收的學生由學校到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為學生建立統一學籍。

第十條 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學教育。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堅持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按照“以流入地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地接受義務教育及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的具體辦法和工作流程,并按照與當地常住戶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學籍。

第十一條 小學、初中、高中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15天之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發展)報告;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電子學籍建立程序為:

1、學校向學生下發紙質《學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

2、由學生或其監護人填寫《學生基本信息表》相關內容后交回學校,經學校班主任、學校學籍主管領導審核后,由學校學籍管理員打印、下發給學生和家長再次簽字確認。

3、經學生監護人、班主任簽字確認后,學校學籍管理員按照《學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內容將各學生基本信息、家庭成員信息、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及照片錄入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下稱電子學籍系統),經學校和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獲得學籍號,電子學籍正式建立。學籍號由學籍系統自動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第十二條 小學、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如因病或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須在開學前一周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超過延期期限仍不能正常入學的,按照本細則第五章規定辦理休學手續。

小學、初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經學校多方聯系仍無結果的,視為輟學,待恢復入學后補錄、更新學籍信息。

普通高中新生開學后10個工作日內不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又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期限內仍不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并注銷學籍。普通高中新生如被發現有采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的,由學校報學籍主管部門取消其學籍。

初中、普通高中學校各年度錄取新生后,要接續管理新生學籍,并對各新生電子學籍檔案中的照片重新采集、上傳,同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更新完善電子學籍檔案中的其他信息。市、縣學籍主管部門須在各學年開學一個月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核準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生學籍。

第十三條 小學、初中、普通高中招生結束后,由學校對新生進行分班并經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辦理入學注冊手續的學生編入相應班級。小學、初中實行均衡編班、合理排座制度。

小學班容量原則上限定在45人以內,最大不超過50人;初中班容量原則上限定在50人以內,最大不超過55人;普通高中高一年級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內,三年內不超過56人。

第十四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和普通學校接收特殊教育學校學生隨班就讀外,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為其建立學籍。

第十五條 小學、初中、高中學生在學習期間,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相關證明復印件,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受控學生學籍信息變更申請,并報主管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審批。主管學籍部門核準變更的,由學校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四章 升學、轉學

第十六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間,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七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間,不得隨意轉學。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縣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下同)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或外來務工人員務工地跨省、市、縣發生變化確需轉學的,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并經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轉入戶籍所在地或務工所在地學校就學。

第十八條 辦理轉學手續須提供《山西省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附件8)、轉學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戶籍遷移證明、家長工作調動證明等)。

已在當地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還須提供省級學業水平考試證明。

跨省轉入、轉出的,還須符合其他相關省份學籍管理有關規定。

轉學審批過程在網上完成。由父母或監護人向轉入或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由接受申請學校同意并簽章,并上傳學校 蓋章后的轉學申請電子影像件;經雙方學校負責人審簽并經雙方學籍主管部門審批后生效。

轉學成功后,由轉入學校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轉出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

第十九條 在普通高中學校就讀的學生,經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申請,可在全省范圍內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

第二十條 中小學轉學執行同級互轉的原則,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原則上學期中不能轉學,畢業年級不能轉學。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轉入省級示范高中。民辦高中不能轉入公辦高中(轉入地無民辦學校的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同一城市區域普通高中不能轉學。普通高中不得接收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包括普通中專學校、職業高中學校、技工學校和成人中專學校)學生轉入。

第二十一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商定。

第二十二條 轉入、轉出學校和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審核同意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一個月內辦結。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間,不允許留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休學:

(一)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在一學期內連續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三)因本人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確需休學的。

第二十四條 申請休學的中小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填寫《山西省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附件7,以下簡稱《休學、復學申請表》)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檢查并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因學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縣級以上公安或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學校審核后報學籍主管部門審批。教育主管部門核準休學的,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后做休學處理。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休學、復學申請表》的附件保存備查。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休學結束后,由監護人填寫《休學、復學申請表》。復學時可根據本人要求回原年級就讀,也可以到下一年級就讀。核準復學的學生,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教育主管部門登記后做復學處理。

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經學校同意并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核準后,可繼續休學,至多可休學兩年。

借讀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生原則上應在學籍所在學校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出國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長期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且在當地就讀有困難者,在學校學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到其他親屬所在地學校借讀。

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準予借讀。

第二十六條 申請借讀的學生,由監護人持所在單位和原校證明、借讀所在地親屬戶籍證明及原校學籍基礎信息表復印件向接收借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并填寫《山西省中小學生借讀申請表》(附件9),到接收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借讀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借讀。班級在接收借讀生后班容量不能超過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

借讀學生必須在與原校相同的年級借讀,凡在高于或低于原年級借讀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借讀資格。

第二十七條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紙質和電子學籍均由原學校管理。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等均由原校發放。

普通高中借讀學生的學業水平考試在原學籍所在學校參加。

退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除因病因故喪失學習能力或出國出境定居外,不允許學生退學。必須退學的,喪失學習能力須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出國出境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按學校隸屬關系報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批準,退學手續一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辦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普通高中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退學:

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癥或患嚴重的傳染疾病已休學兩年,不能堅持或不宜繼續在校學習(須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的。

(二)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障礙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的。

(三)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的。

(四)經司法部門判刑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學的。

第三十條 因出國定居申請退學的小學、初中學生和本細則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范圍內申請退學的普通高中學生,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并填寫《山西省中小學生退學申請表》(附件10),經學校審核同意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批準后,準予退學。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對退學學生做異動處理。

學生出國定居后又回到境內并仍在我省接受基礎教育的及新移民到我國并在我省落戶、申請在我省中小學校接受教育的學生,參照本細則第三章相關條款新建學籍。

第三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無故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其間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系后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學校報請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注銷學籍。

第三十二條 學生死亡的,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三十三條 各學校應將小學、初中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四條 小學、初中學生學習期滿后,予以畢業,證書由市級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核準、編號、驗印、頒發。

第三十五條 普通高中學生在校學習期滿,達到以下要求者,準予畢業。

(一)基礎素養評價總評達到合格,無重大錯誤者(含學習期滿,處分已撒銷的)。

(二)各學年獲得的總學分至少達到144個(其中必修學分至少116個,學習各學科課程標準所設置的選修模塊至少獲得22個學分,學習學校自主開設的選修模塊至少獲得6個學分)。

(三)參加各規定科目學業水平考試(含補考),且各科目成績達到A、B、C等級。

(四)達到體育鍛煉合格標準,具體標準可參考《中小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

(五)按規定參加了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省統一要求印制。準予畢業的普通高中學生畢業證書由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編號、驗印。畢業證書驗印工作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一次性完成。

第三十七條 普通高中學生未達到規定畢業條件者,由學校發給結業(或肄業)證書(附件11)。

第三十八條 學生畢業證書遺失的,一律不補發,由畢業學校發給學歷證明(附件12),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生效。學歷證明原則上只能辦理一次。

獎勵、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中小學生,應給予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的獎勵,應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四十條 中小學生嚴重違反日常行為規范、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規定者,應給予處分。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普通高中教育階段學生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普通高中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學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內仍無改正表現者,應開除學籍。

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開除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須報市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一條 學生因失蹤、被刑事拘留等原因離校的,學校須及時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可以保留其學籍的,應盡量保留其學籍。對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類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回校就讀。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中小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包括學籍管理專用電腦、掃描儀、數碼相機或高清攝像頭等設備,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規范學籍管理工作。要結合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確定學籍管理員,并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籍管理員須為各單位或學校正式工作人員,身體健康,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優良,熟悉學籍管理有關規范要求。學籍管理員須經過專業培訓方可上崗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發生變化的,要及時上報備案。同時要通過各種渠道提高學籍管理人員的待遇,保證學籍管理員隊伍的穩定。

第四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每學期須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四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建立學生學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如有需要查閱學生學籍信息,須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并履行查閱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按規定為符合入學條件學生建立或轉接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超計劃、超規模招生的或在班額滿員的情況下執意招收插班生的;

(四)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五)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六)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七)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生檔案的;

(八)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九)對休學、轉學、畢(結)業和表彰獎勵等弄虛作假的,涂改學籍檔案的,統計虛假瞞報的,無正當理由拒收符合條件的學生或違反規定強迫學生轉學、退學的;

(十)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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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西省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zxxs.sxed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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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訂或完善本地學生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此前下發的學籍管理有關文件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五十條 本細則由山西省教育廳負責解釋。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是省教育廳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工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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